2017/2018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3)——美国水域之争归谁管?
【如果想挑战由环保局和陆军工兵部队制定的《水域规则》的合宪性,该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还是联邦上诉法院起诉?本案关于司法审查的管辖权问题。本案译述者崔伟,南京财经大学营销管理专业管理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目前是上海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请大家批评指正!】
美国制造商协会诉国防部
——“美国水域”归谁管
原案名: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nufacturers v. Department of Defense
判决日期:2018年1月22日
案号:16–299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7pdf/16-299_8nk0.pdf
主笔: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全体大法官一致同意)
判决主旨:涉及《水域规则》诉讼的初审管辖权在地区法院,而非上诉法院。
判决译述:
1. 何谓“美国水域”
水是生命之源,而美国的工业化进程一度造成严重的水污染。197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清洁水法(the Clean Water Act)》,旨在限制污染排放,保护美国水域。但是“美国水域”的定义究竟是什么?《清洁水法》对此却语焉不详,导致了一系列的争议。2015年,美国环保局和美国陆军工兵部队制定了《美国水域规则(the Wat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Rule)》(以下简称为“《水域规则》”),对水域做出进一步界定,但是该规则被认为极大地扩展了“美国水域”的包含范围,引发了相关利益方的不满。包括美国制造商协会在内,多个团体在美国各地发起了针对《水域规则》的诉讼。
那么问题来了。针对《水域规则》的合宪性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联邦地区法院受理,还是由联邦上诉法院受理呢?本案就涉及这一管辖权争议。
2. 管辖权之争
针对环保局提起的诉讼有两种渠道,通常情况下是根据行政诉讼程序法由地区法院管辖,但是《清洁水法》第1369(b)(1)列举出七类情形直接专由联邦上诉法院管辖,这其中就包含与本案相关的两种情形,即美国环保局“根据第1311、1312、1316、1345节,批准或颁布任何排污及其他限制”(以下简称“§1369(b)(1)(E)”)及“根据第1342节,颁发或否决任何许可”(以下简称“§1369(b)(1)(F)”)。
在针对《水域规则》的诉讼中,有许多是在美国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而又有许多团体(不包括美国制造商协会)担心§1369(b)(1)可能会导致地区法院丧失管辖权,因此向各上诉法院提起了“保护性”诉讼。向上诉法院提起的诉讼最终被整合移转至第六巡回上诉法院,与此同时各地区法院的相关诉讼继续进行。
在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提起的诉讼中,美国制造商协会等一些团体主张上诉法院没有管辖权,而美国政府则认为《水域规则》属于§1369(b)(1)(E)和§1369(b)(1)(F)规定的情形,相关诉讼应直接诉至上诉法院。
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同意美国政府的观点,认为相关诉讼的初审管辖权在上诉法院,因此驳回了美国制造商协会的主张。最终该案上诉至最高法院。
3. 要实事求是,不要断章取义
最高法院的观点十分简洁明了,全体大法官一致认为《水域规则》不属于§1369(b)(1)列举的范围,相关诉讼的初审管辖权应在地区法院。其推理论证如下。
第一,在涉及《水域规则》的诉讼上,无论是§1369(b)(1)(E)还是§1369(b)(1)(F)都没有赋予上诉法院初审管辖权。
从法条文义出发,§1369(b)(1)(E)可分解为三个要素,一是“排污限制”,二是“其他限制”,三是“根据第1311、1312、1316、1345节”作出的行为。《水域规则》仅仅是针对“美国水域”这一法律术语进行了行政解释,并没有创设“排污限制”或类似的“其他限制”,且创设《水域规则》的行为也是基于§1361(a)的授权,而非“根据第1311、1312、1316、1345节”。美国政府认为《水域规则》的实际效果是限定了水域,使第1311节下的限制得以实施。这一理解缺乏法条支持,会使其他法条成为冗余,忽视了国会在§1369(b)(1)中列举七类情形的特殊安排。
在§1369(b)(1)(F)上亦是如此,该条款要求“根据第1342节,颁发或否决任何许可”,《水域规则》同样不满足这一要求。美国政府援引最高法院对Crown Simpson案的判决,认为《水域规则》的实际作用与“颁发或否决许可”相类似,因此《水域规则》满足§1369(b)(1)(F)的要求。这种观点脱离了法律条文本身,是对CrownSimpson案的曲解,亦会使其他法条成为冗余。
第二,政府的政策依据不能脱离法律明文规定的约束。首先,政府认为上诉法院初审将有助于避免地区法院与上诉法院间的司法分歧。其次,政府认为上诉法院初审将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但是效率不是国会立法的唯一目标,如果国会有意提高此处的司法效率,它大可以像在《清洁空气法》中一样,将所有相关案件的初审管辖权授予上诉法院,而不是在§1369(b)(1)中列举七种情形。再次,政府认为上诉法院初审有助推动全国法规统一这一重要目标。这或许有些道理,但国会并没有不惜一切代价追求这一目标。最后,与政府观点相反的是,上诉法院初审在此处并不适用,因为§1369(b)(1)(E)和§1369(b)(1)(F)的范围已由法律条款明确规定。
最终,最高法院认为这一类案件仍应由地区法院受理,上诉法院的判决被撤销,案件被发回并依据上述意见重审。
4、后记
《清洁水法》及其相关的诉讼十分复杂,既有环境保护的主义,又有盘根错节的生意,既有联邦地方的利益,又有公权私权的博弈。但是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论证却简洁得可以,自始至终都是围绕法律条文的规定与立法本意。从中甚至可以嗅到一丝马克思主义,那就是实事求是。如何在依法治国中坚持实事求是,本案提供了极好的案例,值得我们学习。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蒋彧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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