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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0)—如何成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赵予慈 法与译 2019-03-23


纽约彻斯特镇诉Laroe不动产公司

—如何成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原案名:Townof Chester, New York v. Laroe Estates, INC.

判决日期:2017年6月5日

案号:16-605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6-605_kjfl.pdf

 

主笔:阿利托大法官(全体大法官一致同意)

 

判决主旨:要判断第三人是否能够加入已经开始的诉讼,首先必须明确第三人主张的权利与原告的诉求一模一样,还是完全不同。如果诉求不同,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确立的原则,第三人需要证明自己有起诉权才能加入诉讼。

 

 

判决评述:

 

1.别人家的官司

 

2001年,土地开发商史蒂文·谢尔曼从纽约市彻斯特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处购得近400英亩土地,并支付了270万美元。谢尔曼本来计划在这片土地上盖385栋房屋,一个高尔夫球场,一家餐馆和其他便利设施。他把这一项目工程命名为“MareBrook”。

 

不料,为了符合当地政府的各种监管标准,谢尔曼又额外支出550万美元,这给谢尔曼的财务带来沉重的负担,并处于破产的边缘。不堪重负的谢尔曼在2012年把镇政府告上纽约州地方法院。谢尔曼根据联邦和纽约州法律提出9项诉讼请求。

 

谢尔曼的众多诉请中有一项是根据联邦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的规定,认为镇政府的行为限制了他本来享有的财产权利(a regulatory takings claim),要求获得赔偿。有关这项请求的案件从纽约州地方法院移送到联邦地区法院审理。联邦地区法院认为谢尔曼的起诉理由不充分,驳回其诉请。而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地区法院的裁判,发回地区法院重审。

 

还没等到最终的审判结果,谢尔曼就在2013年过世了,他的继承人代替他继续作为案件的原告。

 

2.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就在案件发回联邦地区法院重审的阶段,突然半路杀出了Laroe不动产公司(以下简称“Laroe公司”),声称在2003年与谢尔曼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Laroe公司将总计提供给谢尔曼600万美元的资金,前提是谢尔曼将整个MareBrook项目抵押给Laroe公司。

 

双方还约定,一旦MareBrook项目获得政府批准后,谢尔曼应当将部分土地出售给Laroe公司。如果谢尔曼没有获得政府批准,Laroe公司还保留了终止这份合同的权利。合同签订后,Laroe公司提供给谢尔曼超过250万美元的资金支持。

 

到了2013年,谢尔曼的另外一个债主TD银行因为收不到债,对谢尔曼发起了强制处置其名下财产的程序。为了挽回损失,Laroe公司与谢尔曼重新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谢尔曼将其名下所有财产打包卖给Laroe公司,卖价就是250万美元外加Laroe公司需要替谢尔曼向TD银行偿还的总金额。

 

一旦镇政府批准了谢尔曼的项目计划,Laroe公司应当将部分土地转回给谢尔曼。为了将来能够履行转回土地的义务,新合同写明视同Laroe公司已付清收购谢尔曼名下土地的全款。新合同还约定Laroe公司有权处理谢尔曼拖欠TD银行的所有债务,如果无法成功处理这些债务,Laroe公司有权解除这份新合同。

 

可惜的是,Laroe公司并没有处理好谢尔曼与TD银行之间的债务,TD银行拿走了谢尔曼的所有财产。但Laroe公司并没有因此而终止合同。

 

3.“程咬金”想要加入官司


Laroe公司依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Federal Rule of CivilProcedure)》第24(a)(2)条申请加入联邦地区法院的重审案件。该条规定:如果申请人对案件涉诉财产或交易具有利害关系,而且如果案件的处理在实际上可能会削弱或损害申请人保护其自身利益的能力,除非案件中的各方当事人已足够代表该种利益,否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加入该案的诉讼。

 

依据纽约州的法律,Laroe公司认为自己是谢尔曼所涉诉讼中的不动产在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人,因此其对谢尔曼的“MareBrook”项目享有权益。如果不能加入该案参与诉讼,自身权益将受到损害。况且,谢尔曼已经不在了,更加不能充分代表Laroe公司的所有利益。

 

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Laroe公司的申请,认为Laroe公司只是合同中的买方,其在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并不能赋予Laroe公司权利去参与谢尔曼有关向镇政府索赔的诉讼。但上诉法院却推翻了地区法院的裁判,同意了Laroe公司的申请,认为Laroe公司不需要证明自己具备起诉权。镇政府自然不服,遂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4.法院要首先理清当事人的诉请


最高法院认为,要决定是否批准Laroe公司加入谢尔曼诉讼的申请,首先要弄清楚Laroe公司究竟是主张何种权利。根据过去的法庭记录,Laroe公司有时主张镇政府在限制谢尔曼的财产权利后,除了给予谢尔曼补偿之外,还应单独补偿Laroe公司。有时却又主张谢尔曼向镇政府索要的补偿就是Laroe公司想要的赔偿。

 

上诉法院对于上述问题并没有审查清楚。上诉法院的判决中没有就Laroe公司究竟想要寻求哪一种救济进行讨论。从判决中还知道,上诉法院也发现了Laroe公司的诉请不明的问题。

 

之所以要先确定Laroe公司的诉请,是因为如果Laroe公司想要从镇政府处获得单独的补偿,那么这样的诉请就与谢尔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一样。如果是这样的情形,那么Laroe公司就必须符合“具备起诉权原则”。

 

“具备起诉权原则”源于联邦宪法第三条的精神:为防止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立法权的不当干涉,联邦宪法第三条对美国的司法权进行了限制,要求如果不是适格的案件或争议,法院不得进行裁判。因此,当事人向法院寻求救济时,必须(1)在事实上受到损害,(2)该损害与被告的行为有关,(3)该种损害可以通过司法审判获得补偿,从而才具备向法院寻求救济的起诉权。

 

根据“具备起诉权原则”,在只有一个原告的诉讼中,原告必须对每一个诉讼请求都享有起诉权。如果存在多个原告,那么其中至少有一个原告必须对每一个诉请享有起诉权。在第三人申请加入他人诉讼时,如果第三人想要在现有原告提出的诉请之外,寻求其他的救济,那么该第三人也必须符合上述原则。

 

由于上诉法院并没有将Laroe公司的诉请内容审查清楚,Laroe公司是否需要具备起诉权更无从谈起。最高法院因此将案件发回上诉法院重审,要求上诉法院先明确Laroe公司的主张。

 

当事人有时候并不能确定自己到底想要主张何种权利,确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内容是作出正确裁判的第一步。





上海小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蒋彧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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