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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发型设计屋诉施耐德曼——卖家报价也跟言论相关?!

赵予慈 法与译 2019-03-23

【本案很有意思,明明是有关接受信用卡的商家是否能把信用卡发卡银行收取的交易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这些商家反而把政府告上法庭,说对他们定价的限制本质上是对他们言论自由的限制,因此违宪!美国的第一修正案真正是法力无边啊。请读赵予慈的译述。赵予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目前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希望大家喜欢。


“表达”发型设计屋诉施耐德曼

——卖家报价也跟言论相关?!


原案名:Expressions Hair Designv. Schneiderman


判决日期:2017年3月29日


案号:15–1391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1391_g31i.pdf


主笔:首席大法官罗伯兹(肯尼迪、托马斯、金斯伯格、和卡根大法官附议;布雷耶大法官撰写了附和意见;索托马约尔大法官也另行撰写了附和意见,阿利托大法官附议)

 

判决主旨:州法律限制卖家的定价区间叫做限制卖家的行为,如果限制卖家报价的方式,就叫做限制卖家的言论。

 

判决评述:

 

1.信用卡买买买背后的法律之争


在刷信用卡买买买的路上,不仅有消费者透支着自己的信用,每刷一次卡都会产生交易费用。总有卖家不想为这些费用买单,怎样才能让“羊毛出在羊身上”呢?他们通常有两种薅羊毛方式:第一种是“多收费”——让刷信用卡消费的客户(以下简称“信用卡顾客”)比用现金的顾客(以下简称“现金顾客”)多付费;第二种则是“打折扣”——给现金顾客打折。

 

对于卖家转嫁成本的行为,发卡商一般是通过与卖家签订合同,约定卖家不得采取“多收费”的方式。1974,国会修改了《诚信贷款法(Truthin Lending Act)》不允许发卡商通过签合同来限制卖家“打折扣”。但是卖家能否向信用卡顾客“多收费”?《诚信贷款法》没有规定。

 

1976,国会再度修改《诚信贷款法》,开始禁止卖家“多收费”的方式。同时还定义了啥叫“打折扣”和“多收费”。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卖家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出售商品或服务,减少的收费叫做“打折扣”;卖家向信用卡顾客收取比“正常价格”多的费用,且多收的部分从不向现金客户收取,那么这部分多收的费用就叫做“多收费”。但法律并没有解释啥叫“正常价格”。

 

1981,国会在《现金折扣法》里面解释了什么叫“正常价格”:如果卖家就商品或服务仅黏贴或摆放了一个价格标签,那么这个标签上显示的价格就是“正常价格”。但如果卖家没有提供任何显示价格的标签,或者卖家运用“双价格制”,即对同一个商品或服务摆出两个价格标签,一个针对信用卡顾客,另一个针对现金顾客,那么针对信用卡顾客收取的价格就是“正常价格”。

 

总之,根据《诚信贷款法》禁止“多收费”,可以“打折扣”的规定,结合《现金折扣法》中“正常价格”的概念,卖家把信用卡交易费用转嫁给顾客的违法操作只有一种——就是卖家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只写明了一个价格,却让信用卡顾客支付比标签价更多的费用。

 

才过了3年,到了1984,有关禁止“多收费”的联邦法律就被国会叫停。虽然没有了联邦层面的法律禁令,纽约州就“多收费”的问题自行立法。《纽约经济法》第518就采纳了原来联邦的禁止性规定的条文,规定“卖家不能向信用卡顾客多收费”,但至于怎么算“多收费”,纽约州的法律并没有说清楚。

 

时间到了2013,发卡商也开始让步,在和卖家签订的合同中不再禁止卖家“多收费”。于是在纽约,只剩下了《纽约经济法》第518条仍在禁止卖家“多收费”

 

2.报价也是一种言论?


纽约的5个卖家不高兴了——我们也就是做个小本生意,每年却不得不向发卡商支付几千万的交易费用,负担好重哒!向信用卡顾客“多收费”,还不是因为发卡商要收交易费用的缘故,发卡商才是“坏人”!虽然法律允许我们给现金顾客“打折扣”,但这种方式不如直接向信用卡顾客“多收费”的效果好。

 

于是,这5个卖家联手将纽约州总法律顾问施耐德曼以及3名地区律师告上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庭,他们认为《纽约经济法》第518条违反联邦宪法侵犯了他们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且该法律条文语义模糊,也属违宪。

 

地区法院支持了卖家的诉请,判决第518条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限制了卖家的言论自由。地区法院的法官认为第518条并不是按照经济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而只是按照字面意思禁止“多收费”却允许“打折扣”。

 

败诉方随后上诉到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认为第518条的语义并不模糊——该条禁止卖家在已经给商品或服务明码标出一个价格的情况下,还向信用卡顾客“多收费”。但是如果卖家针对信用卡顾客和现金顾客,分别标出两个价格,第518条并不禁止。上诉法院认为,第518条的规定只是对卖家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并没有就卖家的言论作出规定。因此,第518条并没有违反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于是,上诉法院撤销了一审的判决。

 

3.报价也和言论相关!


5个卖家当然不服二审判决,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并且认为二审法院只是审理了第518条是如何规定定价方式这个表面问题。其中一个卖家“表达”发型设计屋认为,他们为了符合第518条的规定,最近摆放的价格牌为“现金10美元,信用卡10.3美元”而在此前,他们只摆放“现金10美元”这一个标价,并且在价格旁边提示顾客如果刷信用卡需多支付3%的费用他们因为受到第518条的限制,而不能沿用原来的标价方式,这实质上是对卖家言论的限制!

 

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通常情况下,下级法院肯定比上级法院更了解其辖区所在的州法律的内容,因此只要下级法院不存在明显的错误,最高法院尊重上诉法院对于第518条的理解,即第518条禁止卖家在只设置一个标签价格时向信用卡顾客“多收费”。因此,第518条不存在法律规定语义模糊的问题。

 

但在第518条是否限制卖家言论的问题上,最高法院支持了卖家的主张。最高法院认为,518条虽然没有规定卖家向顾客收取多少费用,却规定了卖家与顾客交流有关收费信息的方式。

 

第518条禁止卖家向信用卡顾客说“收费10美元,另需附加3%的交易费”,因为这种说法意味着“正常价格”是10美元,法律禁止卖家在正常价格之外向信用卡顾客“多收费”。如果卖家只想展示一个价格,又希望转嫁交易费,根据第518条的规定,卖家只能标价“10.3美元”。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第518条的规定确实涉及卖家言论自由的问题,并判决将本案发回上诉法院重审,要求上诉法院基于第518条会对卖家言论产生影响的思路,重新审查第518条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

 

卖家的报价方式也可以与言论沾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看来“法力无边”。


上海小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蒋彧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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