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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19)—选举是大事儿!

孙樱榕 法与译 2019-03-23

【本期推送的是一个有关选区划分纠纷的案子,研究宪法选举法的朋友们可能会感兴趣,对于其他人(比如我本人)而言,也许太过枯燥。作者为孙樱榕,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虽然不是我门下学生,然而却非常主动热情的表达了希望加盟我们翻译小组的愿望,这是她的初次试译,请大家批评指正。】



北卡罗来纳州州长库伯诉哈里斯——选举是大事儿!


原案名:Cooper v. Harris


判决日期:2017年5月22日


案号:No.15-1262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1262_db8e.pdf


主笔:卡根大法官(托马斯、金斯伯格、布雷耶、和索托马约尔大法官附议;托马斯大法官撰写了附和意见;阿力托大法官撰写了部分附和部分异议意见,首席大法官罗伯兹和肯尼迪大法官附议;戈萨齐大法官未参与本案的讨论和判决)

 

判决主旨: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全面纠错,但在认定事实方面却应当克制,必须遵守非因“非常明显的错误”,不得否定下级法院对于事实的判断的原则(clear error of review)。

 

判决评述:

 

1. 在美国,以选民的种族划分选区很危险!

 

     美国宪法赋予各州划定选区的权力,同时也要求各州在划分选区时不得以种族作为选区划分的主要依据,除非这背后有重大的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考量怎样确定是否符合“重大利益”?应适用《1965年选举权法》(the Voting Rights Actof 1965,以下简称“《选举权法》”)。

 

根据美国宪法中的一人一票原则,为尽可能实现平等,选区的划分要与人口数量相适应。由于人口不断变动,需要根据人口普查的结果调整选区范围。在重新划分选区后,如果选民认为政府官员以选民种族划分选区,达到操纵选举的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法院接到这类案件时,会分两步对案件进行分析。首先,原告需要证明在划分选区时,选民的种族是最优先考虑的因素,而人口的密集度、党派优势、政治区划等原因都是次要的。原告可以通过直接证据如立法机关的意图,间接证据如选举的现状、人口分布情况或者综合利用直接和间接证据来证明。

    如果种族确实是选区划分的主要依据,这个选区划分方案必须经得起法院的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这时证明责任就在政府了。州政府需要证明这样划分选区背后有重大利益考量,并且这样划分选区刚好满足(narrowly tailor)该重大利益。具体的来说,想要通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州政府就必须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为了实施《选举权法》必须这样划分选区,或者证明如果不这样划分选区会违反《选举权法》

 

2. 重新划分选区——北卡州政府惹上了官司

 

    北卡罗来纳州(以下简称“北卡”)的第一和第十二选区一直以来都有大量的黑人选民,从1992以来,对这两个选区的重新划区频繁引发诉讼。

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结果,北卡政府重新划分了这两个选区。第一选区因为人口过少,根据一人一票原则,需要增加10万人,于是在划定第一选区边界时,向西扩张,将一个拥有大量黑人人口的地区涵盖进来,使得第一选区达到选举年龄的黑人比例由48.6%上升到52.7%。第十二选区的人口不需要做大的变化,人口稍微有些稠密,为了改变十二选区像蛇一样的形状,选区规划者决定向两边扩张。划分后,原来在十二选区的5万白人选民将被移出,3.5万非裔选民将会涵盖进来,人口结构被大幅改变,黑人选民的比例也从43.8%上升到50.7%。

在这两个选区注册的两个选民,哈里斯和鲍尔斯(以下称原告)一怒之下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

 

结果法院判决北卡政府重新划分这两个选区的做法违宪。北卡州政府不服判决,上诉到最高法院。

 

3. 州政府的上诉理由——我们好冤!

 

州政府列出了上诉的四大理由:

第一,州法院都判决我们没错!

    原来,在重新划分选区计划颁布之后,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和一些公民权利保护团体(以下称公益组织)就以相同理由向州法院提起了诉讼,控告州政府非法以选民种族划分选区。然而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主张,北卡最高法院也维持了这一判决。现在,原告在州最高法院判决之后才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根据“明显错误审查”原则,只要下级法院在事实认定上不存在明显的错误,上级法院必须以下级法院认定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将州法院的判决作为考量的依据。

第二,本案原告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因为原告正是向州法院起诉的公益组织中的成员,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不能就相同的案件再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

第三,以种族划分第一选区是为了遵守《选举权法》的第2条——即任何种族选民的选举权不得被限制、稀释

第四,划分第十二选区时并不是基于种族的考虑,而是基于政治的考虑,符合《选举法》第5节的规定——该节允许政府为预防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式微(retrogression),而以种族为选区划分的标准。

 

4. 最高法院一一驳斥——地区法院没错

 

首先,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州法院的判决并不能影响联邦最高法院。因为在适用明显错误原则时,不是审查联邦地区法院和州法院哪个对事实的认定更好,而是要看下级法院认定的事实有没有错误。所以在本案中,联邦地区法院对事实认定有没有明显的错误才是最高法院要解决的问题,而最高法院认为地区法院的事实认定是合理的。

第二北卡州政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与在州法院起诉的公益组织之间存在从属关系,所以,认为原告不具有起诉资格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地区法院对第一选区的事实认定没有明显错误原告提供的各种选区划分的会议记录以及负责划分选区的“制图人”的证词,都能证明北卡在划分第1选区时以选民种族为要素。而北卡州政府以《选举权法》第2节为抗辩的理由并不充分。

第2节规定任何种族选民的选举权不得被限制、稀释。要适用该条款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该少数群体数量大,居住地密集,可以合理地分配到一个选区;(2)该少数群体成员在政治立场上一致;(3)作为该选区大多数的白人组成了联盟,所以投票选举时,导致少数群体的候选人总是不能当选。而事实上,在选取调整前的二十年里,大多数当选的候选人都是非洲裔美国人所满意的。因此这个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四,地区法院认定种族是划分十二选区的主要依据,不存在明显的错误。

  有关第12选区的划分,北卡政府以《选举权法》第5节为根据,该节允许政府为预防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式微,而以种族为选区划分的标准。原告则认为政府所作的解释很牵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黑人选民的比例。地方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认为北卡确实是打着《选举权法》第5节的旗号,实质上是为了以种族来划分选区。这种对当事人主观意图的推定,地方法院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判也不能说存在“非常明显的错误”。

最终,最高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

 

5. 多数人与少数人的选举利益同样重要


人人平等享有选举权的意思是,既不能侵犯少数民族的权利,也不能因保护少数人种族选民的利益而牺牲多数人种族的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高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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