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16)—一样的措辞,不一样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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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译述作者赖雪金,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生在读。这是她写的第二篇译述,请大家批评指正。喜欢本文请转发,并请动动手指,在文章下方点赞,鼓励一下勤奋的小童们!】
贝克尔斯诉美国政府——刑法量刑案
原案名:Beckles v. United States
判决日期:2017年3月6日
案号:15–8544
判决原文: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8544_2co3.pdf
主笔:托马斯大法官(首席大法官罗伯兹以及肯尼迪、布莱恩和阿力托大法官附议;肯尼迪大法官另行撰写了附和意见;金斯伯格和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分别撰写了同意判决结果的附和意见;卡根大法官未参与本案的审理)
判决主旨:
法律应当具备确定性,而建议性意见则不需要。
判决评述:
邂逅最高法院
众所周知,美国宪法允许公民持枪,然而并不是人人都可以持枪。有的人持枪本身就是一项犯罪。特拉维斯·贝克尔斯就是这样一个法律不允许他持枪的人。
贝克尔斯年满十八岁,有犯罪前科,曾被判犯有与管制药物有关的多重重罪。2007年,贝克尔斯又因持有一把短管霰弹枪而再次被判犯有“重罪犯持有枪支罪”。
当时供法官参考的《量刑指南》(SentencingGuidelines,以下简称《指南》)中规定了“职业犯(career criminal)”的加重量刑情节,其中“职业犯”是指(1)犯罪时已满18岁;(2)所犯重罪为暴力或管制药物犯罪;(3)之前至少被判犯有两项暴力或管制药物犯罪的重罪者。(看来这里的职业犯和我国的累犯或惯犯类似。)
那什么是“暴力犯罪”呢?《指南》将其定义为根据联邦或州法将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下犯罪:(1)对他人使用、企图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2)夜盗民宅、放火或敲诈勒索,使用爆炸物,或者从事其他可能给他人带来严重人身伤害风险的行为(or otherwise involves conduct that presents a serious potential risk of physica linjury to another)。
上述(2)中的后半句通常被叫做兜底条款。
该指南的官方注释中明确说明持有短管霰弹枪即构成暴力犯罪。
于是,根据上述规定,联邦地区法院认为贝克尔斯这次犯下的“重罪犯持有枪支罪”正符合“暴力犯罪”的定义。由于贝克尔斯是职业犯,根据《指南》,其刑期应是360个月监禁到无期徒刑。地区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了贝克尔斯360个月监禁。
贝克尔斯上诉到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巡回法院维持原判。
他2009年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被最高法院驳回。
二访最高法院
贝克尔斯不甘心,2010年9月又根据美国法典汇编第28编第2255条提出动议,要求撤销其刑期,理由是“非法持有枪支”不是暴力犯罪,因此,根据《指南》他不应被界定为职业犯。地区法院驳回该动议,上诉法院再次维持原判。
贝克尔斯锲而不舍,第二次上诉到最高法院。
在等待期,2015年最高法院对约翰逊诉美国(Johnson v.United States)一案作出了判决。该案涉及1984年的《职业罪犯持械法(Armed CareerCriminal Act)》中的一条与本案中《指南》的兜底条款相类似的条款(即美国法典汇编第924(e)(2)(B)条),最高法院认为该兜底条款因不够确定而违宪。
于是最高法院决定接受他的上诉。经过审理,最高法院于2015年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重审中,贝克尔斯根据Johnson案,声称《指南》中的兜底条款也因不够确定而违宪。
可是巡回法院仍然维持原判,认为对被告的判刑依据并非《职业罪犯持械法》的“兜底条款”,而是《指南》中将其行为定性为暴力犯罪的明确措辞。另一方面,Johnson一案与依据《指南》的职业犯加重量刑问题毫无关联。
屡败屡战的贝克尔斯第三次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好事不过三——再访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每年只审理八十几个案子,所以一般案子都打不到最高法院。可是贝克尔斯的运气真是好,最高法院在第一次拒绝审理他的案子后,接下来给了他两次机会!
这一次,最高法院也意识到有必要搞清《指南》中“兜底条款”是否像《职业罪犯持械法》中的“兜底条款”一样,可以受到宪法正当程序条款中的确定性标准的质疑。正当程序条款要求法律要确定,可以起到公示作用,可以避免任意司法。
大法官们首先认定《量刑指南》不是法律,而只是建议性质的文件,仅具有参考效力(effectivelyadvisory)。该文件事实上授予了地区法院法官宽泛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种自由裁量权不受确定性原则的约束,最高法院也从未质疑过法官的这项权力。相应地,《指南》中的“兜底条款”也不应基于确定性原则而受到质疑。
第二,正当程序条款要求公示与防止任意司法。然而,即使百分之百确定的《量刑指南》也没法告知公民怎样避免法定范围内的特定处罚;再说,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可以不按或不完全按《指南》量刑,公示了也没用。针对防止任意司法,最高法院重点强调《指南》不是法律,也就谈不上司“法”。
《职业罪犯持械法》本质上是法律,根据正当程序条款,应遵守确定性原则。而《量刑指南》不是法律,没有通过规定罪名和设定刑罚来规范公众的行为,仅仅指导法官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选择恰当的刑罚。因此,《指南》不受确定性原则的约束。
说白了,法律规定必须明确;如果只是建议,那不明确也没关系。
但最高院亦指出:本案的判决并不意味着《指南》免受合宪审查,或免受正当程序条款的约束,而仅仅认定《指南》及其“兜底条款”不受确定性原则的约束。
一样的措辞,不一样的命运
基于前述理由,最后法院认为,《量刑指南》不受正当程序条款下的确定性标准质疑,因此,驳回了被告诉求。贝克尔斯没有约翰逊幸运,还是得在监狱蹲满360个月后才能重见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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