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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14)—人生能有几个三十年

赖雪金 法与译 2019-03-23

【这是第五篇由我门下的研究生撰写的判决译述,作者赖雪金,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生在读,第一次写案例译评,理解准确,脉络清晰,值得表扬!不足之处请读者提出批评意见,以便改进。喜欢本文请转发,并请动动手指,在文章下方点赞,鼓励一下勤奋的小童们!】



迪恩诉美国政府——有关量刑案


原案名:Dean v. United States


判决日期:2017年4月3日


案号:15–9260


判决原文: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9260_8nj9.pdf


主笔:

首席大法官罗伯兹(所有大法官一致同意)


判决主旨:

在数罪并罚时,如果被告一部分犯罪的量刑必须满足法定强制刑期,另一部分犯罪的量刑是否可以把上述法定强制刑期考虑进去因而减少刑期,要取决于国会的立法是否明确限制一审法院的量刑裁量权。

 

判决评述:

 

人生能有几个三十年?


莱文·迪恩和哥哥搭伙在一家汽车旅馆抢劫了一个冰毒贩子。不到两周,兄弟俩又到另一个毒品贩子家里抢劫。每次抢劫,他俩配(lang)合(bei)默(wei)契(jian):大哥用枪威胁、殴打被害人,迪恩则入室搜寻毒品、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证据确凿,哥俩被公诉人诉诸法庭。

经过两案并审,陪审团确定迪恩犯有六项罪:

(1)合谋抢劫罪;

(2)(3)抢劫罪(两项);

(4)重罪犯持有枪支罪;以及

(5)(6)为实施暴力犯罪而持有并协助和教唆他人持有枪支罪(两项)。

坐实了这么多罪名,那该判几年刑呢?


根据《判刑指引(SentencingGuidelines)》,针对迪恩的每项指控都可能判他84-105个月的刑期,也就是最少7年监禁。

然而,别忘了,迪恩哥俩可是持械抢劫啊!美国人民对此非常痛恨,于是国会为此单独立法,规定凡在实施暴力犯罪或贩卖毒品(即“上游犯罪”)过程中使用或持有枪支的,应单独入罪和量刑。

对于初犯,最低强制刑期5年;再犯,最低强制刑期为5年再加至少25年,亦即至少30年。这个最低强制刑期必须是针对“上游犯罪”所判刑期服满之后的额外刑期,也就是说和“上游犯罪”的刑期不能合并。这一条被收编在美国法典汇编的第924(c)条。

对于持械抢劫两次的迪恩而言,这就意味着,(1)其他的犯罪刑期为84-105个月,再加上(2)作为持械实施“上游犯罪”的累犯(两次抢劫),应服的强制最低刑期为30年,二者不能合并抵消。

迪恩抢劫时只有23岁,尚没有过完他的第一个三十年!人生能有几个三十年?迪恩这时起了悔意。


 

迪恩:求判我30+1天吧!


因为第924(c)条规定的30年最低刑期毫无商榷余地,迪恩就从《判刑指引》中的84-105个月的刑期上做文章,请求法院针对他的其他犯罪只判他一天刑期。

一审法官考虑到迪恩只是从犯,也没有暴力犯罪前科,认为本来判30年+1天的刑期也足够了;但是法官认为他受限于第924(c)条的规定,在决定被告其他犯罪的刑期时不应考虑30年的强制最低刑期;并且每项独立犯罪的刑期应分别确定,光这些刑期加起来也肯定远远超过1天了。

不过法官还是对迪恩网开一面,从轻处罚,针对其他犯罪判处迪恩40个月的刑期(比起最低84个月来说已经减半了),而根据第924(c)条判处迪恩30年监禁,总刑期为400个月

迪恩不甘心,遂上诉到第八巡回法院。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迪恩继续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法院在量刑时有没有自由裁量权


最高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量刑时一直都有自由裁量权!

美国法典汇编第18编第3553(a)条列出了法院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性质与情节、被告的犯罪前科和性格特征,同时规定法院应根据“宁缺勿滥原则”(the parsimony principle)作出适当量刑,不超过必要限度,并与刑罚的四大目的(罪刑相当,威慑犯罪,保护公众,教化改造)相适应。

就本案的必要刑罚而言,法院应考虑迪恩犯案时已经23岁,加上30年的强制最低刑,出狱时五十岁以上,有没有必要再施加更高的刑期来达到保护公众的目的?同理,法院也要考虑这30年刑期能起到的威慑犯罪的效果。

据此,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初审法院在针对某项犯罪决定量刑时,可以考虑被告根据他项犯罪所可能获判的刑期,从而对刑期进行裁量。

然而,第924(c)条是摆设吗?

 

最高法院:第924(c)条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有没有限制


最高法院认为,第924(c)条仅要求对“在实施暴力犯罪或贩卖毒品过程中使用或持有枪支罪”单独定罪量刑,并与其上游犯罪(即暴力犯罪或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并未规定对其他犯罪的量刑幅度。

比如本案中迪恩所犯的抢劫罪就不属于第924(c)条规范的犯罪。这时,判1天刑期也是可以的。

同时,第924(c)条要求根据本条判定的刑期与其他犯罪的刑期连续执行;在本案中,依据第924(c)条的犯罪判处30年最低刑期,此时,针对其他犯罪的量刑即便只有1天,也可以做到刑期连续执行。

政府律师不同意,举出美国法典汇编第18编第1028A条作为对照。第1028A条规定在实施某些上游犯罪的同时还犯有盗用身份罪时,除根据上游犯罪判刑外,还应额外处以最低强制刑期,该额外刑期必须在根据其他犯罪所判刑期执行完毕后连续执行。至此,该条规定与第924(c)条完全一致。

然而,第1028A条接下来规定:在考虑上游犯罪的量刑时,法院不得将因依据该条规定而判的刑期作为考量因素,从而减少上游犯罪的刑期。

政府律师认为第924(c)条于1984年颁布,而第1028A条于2004年颁布,因此可以推定第924(c)条也包含同样的限制。

然而大法官们认为,国会能在第1028A条中加上这个限制,就说明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对他们而言,如想修正第924(c)条易如反掌,但是国会并没有这么做。因此,不能在第924(c)条中强加第1028A条中的限制。简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之处,政府不能无中生有。

 


迪恩能只在监狱里待30年+1天吗?


最后,最高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针对迪恩的他项犯罪量刑时,可以考虑他根据第924(c)条所获判的30年强制刑期,酌情判断是否可以轻判。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下级法院重审。至于迪恩是否最终能得到30年+1天的刑期,还要看下级法院如何斟酌。

不过话说回来,360个月的监禁与400个月的监禁到底有多大差别呢?一念之差,令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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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案例评述请见:

新!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第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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