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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3)——围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咬文嚼字

郑家豪 法与译 2019-03-23

【《海牙送达公约》里的 "Sending" 和 “Service" 意思一样吗?学习语言专业的朋友可能大摇起头,肯定不一样嘛!可是我们这里在谈法律……让我们跟着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从头捋一捋。这个案子也值得法律英语专业的同学研究,因为学习语言和学习法律往往是两个思路。本位译述者为郑家豪,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在读。请大家批评指正。】



水花公司诉梅侬案

——围观美国大法官对《海牙送达公约》咬文嚼字


原案名:Water Splash, Inc. v. Menon

判决日期:2017年5月22日

案号:16–254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6-254_5iel.pdf

主笔:阿利托大法官(除戈萨奇大法官未参与本案审理和判决外,其余大法官一致同意)


判决主旨:《海牙送达公约》不禁止以国际邮件方式送达传票。


判决译述:

 

1. 同行是冤家

 

美国特拉华州的水花公司(WaterSplash, Inc.)是一家制作浅水游乐设施的企业。加拿大公民塔拉·梅侬(TaraMenon)曾经是这家公司的销售代表。离职之后,梅侬供职于老东家的竞争对手南池公司(SouthPool, Inc.)。


2012年的一天,在加尔维斯敦市的浅水游乐公园工程招标会上,水花公司发现南池公司的投标文件上竟然使用了水花公司的设计图纸。水花公司气愤地认为这是梅侬搞的鬼,指责她尚在水花公司就职时就已经暗渡陈仓,为南池公司工作,于是以不正当竞争、盗窃商业秘密、商业侵权等案由将梅侬告上德州地区法院。

 

2. 无视传票的后果

 

水花公司根据《德克萨斯州民事诉讼规则》(TexasRule of Civil Procedure)第108(a)条的规定,在得到法院的准许后,以邮寄方式给居住在加拿大的梅侬寄去了法院传票。梅侬收到邮件后,既没有提交答辩状,也没有去法院参加庭审,所以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判决水花公司胜诉,梅侬需要赔偿水花公司的损失,而且还需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和高额的律师费。


梅侬此时觉得不能再坐视不理了(早干嘛去了?),以传票的送达方式不对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原有判决重新审判。


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


梅侬这才发现问题有点大,于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并且这次非常认真地做了功课。她认为由于她住在加拿大,所以《德克萨斯州民事诉讼规则》并不管用。她拿出美国政府签署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为《海牙送达公约》),认为传票的送达方式违反了公约的规定,所以该审判程序不合法,之前的判决应该被撤销。


 

3、一个词难倒一大片

 

《海牙送达公约》的主要目的在于让每个缔约国都建立一个中央性的机构,以便接收来自其他国家的司法文书并传递给身在该国之人。但是,公约也允许通过邮寄、外交、自行协商等其他送达方式。比如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那么梅侬凭什么说邮寄传票就违反了《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呢?她其实玩了一个比较无聊的文字游戏。


《海牙送达公约》在其他条款中都是以“Service of judicial document ”的字眼来表达“司法文书的送达”。但公约第十条第一项却换了一个词:


“如送达目的地国不表异议,本公约不妨碍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自由;”(Provided the State of destination does not object, the present Convention shall not interfere with  the freedom to send judicial documents, by postal channels, directly to persons abroad.)


此处的“送交司法文书”用“send the judicial documents”的字眼来表述。


对此,梅侬认为 “sending” 和 “service ” 是两回事,“送达传票”在英文中是“effect service”,因此,这一条规定只涉及其他司法文书,不包括法院传票。


梅侬做的功课看来起了作用。德州上诉法院审理之后,法官的多数意见认为梅侬的观点好像有点道理,该送达方式貌似是违反《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但是克里斯多夫法官持反对意见;这种情况下,德州上诉法院谨慎地不启动全体法官出庭审判(en banc)程序,而将案子推给了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也觉得兹事体大,非常谨慎地拒绝审理,于是这个烫手山芋最终被推给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4、最高法院:咬文嚼字

 

美国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后,对“send”一词开始了教科书级别的法律解释。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首先通过文义解释,认为“send”这个词词义范围非常广,“sending”应当可以包括“service”。


接着,大法官们又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认为公约的整个体系中涉及司法文书传递的条款都以“service”一词表达,甚至公约的标题中都有“service abroad”一词。如果第十条第一项的“send”不在“service”范围内,那么这条规定就会显得与全文格格不入并且多余。通过条文与条文的关系来看,“send”应该在“service”的范围之内。


此外,从比较解释的角度来判断,《海牙传达公约》官方语言还包括法语。在公约的法语版本当中,第十条里“send”所对应的法语单词和法语含义中的“service”意思是一样的。


最后,大法官们还通过历史解释来确保万无一失。他们找出了公约起草组编纂的历史报告、公约起草时的美国代表发表的一篇介绍该公约的论文、公约的执行部门对第十条的解释,还有当时美国总统约翰逊将该公约递交给国会批准时所附带的国务卿报告,其他缔约国的观点等等……所有文件都表明《海牙送达公约》允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传票。


虽然已经断定传票可以通过邮件方式送达,但最高法院仍然不能确定本案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是否合法。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文书送达目的国不表异议和文书的发出国的法律允许。虽然已经满足前一个条件,但最高法院对该文书是否得到德州法律允许并不确定。


因此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德州法院,要求其以该判决的精神重审,来决定该邮寄的传票是否合法。


看来,梅侬是否需要赔偿水花公司的损失,还要经过另一轮司法较量。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蒋彧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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