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这是我看过最好的答案
文:徐光明律师(微信:xgm7363)
一最近,发了一个头条动态,竟遭受了一场小小“网暴”。
我和团队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了一起诈骗案,一案八名嫌疑人,全部存疑不起诉。
相对审查起诉阶段万分之几的无罪比例,这个结果很不容易。
对律师来说,意味着找准了案件痛点,辩护取得了突破,为嫌疑人洗刷了冤情。
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在经历了近一年之后,柳暗花明,虚惊一场,重回正常生活轨道。
可喜可贺。
二
一觉醒来,工作动态阅读量过万,留言多达150多条。
这些留言,很少是对律师工作的理解和褒扬,相反绝大多数是谩骂和嘲讽:
三
我很震惊,也很痛心。
法治中国数十年,还有这么多民众,认为律师是“坏人”的帮凶,“只为金钱服务”,这是对律师职业多么深的误解!
律师制度的建立,不就是为嫌疑人提供辩护吗?
律师工作的价值,不就是为嫌疑人辩冤白谤吗?
这应该是对律师职业的基本认知。
部分民众“好坏”、“善恶”的定义,是道德角度的标签。
道德伦理是一种没有标准的标准,存在于每个人的认知中,且受文化、地域,教育程度等影响,标准不统一。
道德用来约束、评价自己的时候,是崇高的;用来约束、评价他人的时候,则未必正确,更非崇高。
你认为的“坏人”,或许在别人的眼中,是“好人”,反之亦然。
法律层面,没有“好人”“坏人”区分。
无论你多么“好”,哪怕万人拥戴;无论你多“怀”,哪怕万人唾骂,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判。
经法定的审理程序--法院裁判后,认定构成犯罪的,才能称为“犯罪分子”。
在此之前,所有被纳入刑事调查的,只能称之为“嫌疑人”。
四
律师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产物。
设计、引入律师的意义,是为了让所有嫌疑人获得辩护权。
律师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公检法”形成制约,最大程度避免冤假错案,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这就是律师的价值。
评价律师辩护,应当在法治背景、法律框架内,而非道德范畴内。
要立足于律师制度的设立目的,以及律师职业的定位、律师工作的性质去分析。
无论对“好人”,还是“坏人”,律师与办案机关的每一次“对抗”,在法庭上说的每一个“我反对”,都是律师正当履职的表现。
无论律师还是办案机关,终极目标一致,就是:
通过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
咒骂律师是“坏人”的帮凶,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定义,是对律师职业定位的极大误解。
道德绑架律师的结果,只能让整个社会充满争吵和血腥,善恶更加扑朔迷离。
五
律师辩护价值,还在于司法人员并不天然公平、正义。
他们也是人,也有人性的私欲和丑恶,也不能保证自己不会犯错。
聂树斌蒙冤被枪毙,还有近些年轰动全国并成功获得翻案的河南赵作海冤案、安徽赵新建冤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云南巧家县钱仁凤冤案等等,不由得你不会对司法机关心生恐惧。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冤假错案的产生,无不有律师制度失效、律师辩护失败,律师辩护失职的因素。
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在强大的公、检、法机关面前,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多么的弱小和无能为力。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乔治·萨瑟兰也曾感慨过:“没有律师代理,被告人就算完全无辜,也有定罪之险,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也不懂得如何作无罪辩护。”
正是律师这股力量与“公检法”的对抗,真相才得以查清和还原,法律才得以正确实施,公平、正义才得以彰显。
六
马克.吐温曾幽默地说:
一个提着公文包的律师,或许比一个端着冲锋枪的劫匪抢的还要多。
律师收取律师费,是常受民众诟病的焦点。
民众常认为,律师的身上充满了金钱的味道,只会为金钱服务,哪怕嫌疑人罪孽深重,也要帮他们洗脱罪名。
客观地说,不排除放弃规则、底线,为金钱而失去良心的律师。
但这只是极少数,并不能代表整个律师群体的情怀和坚守。
从律师担任的社会角色来看:
律师属于社会法律工作者,没有人给他们发工资,只能依靠自己提供的专业技能收取报酬。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取律师费,这不仅不丢人,而且十分正常,没有什么不道德。
正如医生,利用自己高明的医术为病人治疗,在服务患者的同时,也获得了由此带来的可观收入和崇高声誉。
何况,法律并没有要求律师维护当事人“所有”利益的义务,只是要求他们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正如律师任职宣誓的誓言,我宣誓: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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