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略观点: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几点认识
作者:华略智库北京分公司
来源:上海华略智库(ID:HUALU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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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是我国在面对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的大背景下,积极应对百年变局,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也是自1992年我国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全国统一大市场”并非凭空提出,其发展具有很强的历史沿革性、政策连贯性,对其认识和探索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深化的过程。如果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市场化1.0”,那么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则是“市场化2.0”。
如果说“市场化1.0”的核心目的在于打破计划经济体制框架的束缚,那么“市场化2.0”则更侧重于突破并转换动力机制,实现既释放行政区划的发展活力、又体现竞争效率,既提高国家统筹能力、又提高国家战略实力的综合目标。本质上就是对市场经济设定底线、明确框架,兴利除弊、扬长避短。
笔者认为,在全面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步伐的同时,需要明确以下几点认识:
从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市场机制三个维度来看,我国都已经具备了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础条件。
首先,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单一区域市场,且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足够体量的市场规模。去年我国GDP超过114万亿元,稳居世界经济总量第二,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超大规模市场,具备了形成超大规模统一市场的必要条件。
其次,我国的市场结构比较多元、市场形态也比较丰富。不仅有比较完善的商品市场,更重要的是拥有各种要素市场,包括土地、劳动力、资本、数据、信息等要素基本实现了市场化,具备了实现资源、商品和生产要素最优联动配置的条件。
最后,我国市场制度发育已经有了很好的条件。除了上述市场规模的壮大以外,市场的理念、规则、机制等“软件”的发育也已经比较充分。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大的市场规模使得越来越大的经济规模和越来越细的社会分工得以实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不断深化完善、日趋成熟,取得了一定的后发优势。
然而,由于存在市场分割效应,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是超大规模国家,但一直没有形成一个超大规模的统一市场,仍有一些空间规模、交易方式、竞争制度等因素制约着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例如部分地区为获得政策上的先发优势,强化了地方市场分割的动机和行为,通过在财政、税收、准入等方面实施区别政策,形成各种区域性的政策洼地。
这种做法在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客观上形成了某种政策歧视或地方保护,对企业通过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构造产业内市场结构的主动性产生了影响,进一步造成了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数据市场等隐形的“市场分割”,在区域内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利于释放大国发展的潜力和规模红利。
以国内统一大市场重塑地区分工格局,能够促进规模经济效应的实现,提升全球竞争优势。针对当前存在的瓶颈问题,如果不能从“制度安排”走向“安排制度”,就会出现很多由于制度建设和保障滞后所形成的“真空地带”。因此,目前加快建设具有统一性、开放性、竞争性和有序性特征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时机已基本成熟,《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和必要,可谓“东风好借力,正是扬帆时”。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并不是回到传统计划经济,更不是回到中央统一计划经济,而是仍由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其根本目的是推动市场经济变得更加开放化和法制化,并为未来的国际化奠定良好基础。二者“统一”的内涵是不一样的,这是一个根本性的理念问题。
因此,在开展相关建设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清晰地认清“统一”的是什么。全国统一大市场与传统计划经济之间的本质差异在于:
传统计划经济下的“统一”是执行统购、统销与统管,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各方面对指令性计划存在明显依赖。全国统一大市场则是在尊重市场及其运行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大前提下,实现对资源和要素的整合,对劳动力、土地、资本、数据、信息等进行统一,清除各种要素市场的障碍,打破地域行政区划界限,保障商品和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推动形成双循环发展新格局。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继“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化”,其中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这与《意见》明确提出的“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工作原则同出一辙。
现代化治理体系既调整优化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创新出更适合新时代发展需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这和《意见》中“立破并举”的工作原则和六大重点任务底层逻辑相通。
因此,在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过程中,必须与推进现代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并驾齐驱,将解决制约发展关键性问题的手段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为依法建设提供制度性保障;并进一步加强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使得“法治市场”成为继“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之后又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不单是《意见》明确提出的六大任务中的重点工作之一,更是贯穿《意见》始终的主线之一。“监管”一词在全文中出现达40余次,足见其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基础、核心地位。
应该清晰地认识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围绕经济建设出台的各类政策制度不谓不完善、政策体系不谓不完整、政策出台不谓不及时、政策内容不谓不全面,为什么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仍要把“监管”作为核心要务?
问题根源在于执行层面。不能否认的是,在政策落地的过程中,由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之间存在监管执行方式方法的标准不统一、行为不规范、动作不协同等差异,这种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突出矛盾,进而引发了市场准入、地方保护、不正当竞争等弊病。因此,只有确保监管执行的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才能实现真正的“统一”。
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的主要特征之一,南北差异、东西差异、城乡差异等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由此造成的产业、人才、资金、技术等市场要素的不均衡,将会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带来全局性、关键性的不利影响。
导致区域经济不均衡发展的因素一般可划分为资源禀赋、基础设施、政策制度、市场化因素等非移动要素,以及劳动力、科学技术、产业结构、资本流通和信息资源等可移动要素。受虹吸效应、聚集效应的影响,可移动要素必然伴随着市场调节向发达地区汇聚,加剧城乡发展、收入分配、民生保障水平差距,加剧区域经济发展的马太效应。这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总体特征背道而驰,是未来发展中需要科学把握并重点解决的核心目标。
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证明,市场整合程度的提高,有助于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增进国民福利,实现社会和谐。因此,必须正视并改善区域发展差异,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使区域经济发展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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