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最高人民法院却根据《民法典》废止了之前四部司法解释,出台了最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都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出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纯碎是为了凑数;但是前一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又发表文章,明确《民法典》与劳动法的关系,具体如下:
如今,比最高人民法院力度更大的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民法典》废掉了所有自己发的以及和别的部门一起发的劳动争议的业务文件,具体信息如下:
为减少大家阅读时间,以下仅截取被废止的有关劳动争议有关的文件:
至此,从以上列举可以看出,广东省内全部的劳动争议裁判业务文件被废止了,曾经这些文件的有关内容都是其它地方学习膜拜的方向,如关于调岗合理性的参考标准,其中提到“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就被很多省市的裁判口径学习借鉴,具体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如今,广东省高院一下子全废掉了自己的文件,确实是一个非常特大的信号!笔者隐隐约约感觉到了《民法典》的巨大威力,这预示着,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地方人民法院,将《民法典》作为处理劳动争议规范的考虑将越来越紧迫和必要,《民法典》在规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凸显!让我们拭目以待自废文件之后的广东省劳动争议裁判实践的新走向吧!毕竟广东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一直是我们观察中国劳动关系的一个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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