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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可行能力视角的产业扶贫增能


引用本文:刘杰,戴丹,邹英.基于可行能力视角的产业扶贫增能[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2(5):91-98.


作者简介:刘杰(1981—),男,湖南邵东人,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湖北省社会政策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从事发展社会学研究。



摘   要:在诸多扶贫举措中,产业扶贫被视为治本之策。学术界关于产业扶贫减贫效应的分析大多聚焦于经济学意义的增长,既忽视了扶贫产业嵌入性的特征,也忽视了贫困农户产业实践的多重减贫效应,因而无法突破产业发展与贫困农户发展之间的抽象对立。因此,我们需要关注扶贫产业的嵌入性特征,关注产业扶贫的经济性和福利性双重属性,发现产业扶贫对贫困农户的最大作用,不是增收,而是增能。为研究产业扶贫的减贫效益,探讨扶贫产业发展如何促进贫困农户发展和能力提高,需立基于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构建产业扶贫何以增能的分析维度和研究框架,将对产业扶贫的认识从经济发展项目扩展为社会政策项目,将产业扶贫发展从效率导向转向成效导向,从权利和能力等多维视角考察产业扶贫的减贫效应。


关键词:产业扶贫;可行能力;增能效应


贫困问题一直是为世界所瞩目的研究领域,也是发展中国家最为重要的发展问题之一。进入21世纪,我国政府的贫困治理工作面临着新的变化与挑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把扶贫开发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将打赢脱贫攻坚战、消除绝对贫困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在诸多扶贫举措中,由于产业扶贫被视为治本之策,而备受地方政府推崇。概括而言,产业扶贫主要通过扶持和发展贫困地区的特色产业来带动贫困人口脱贫。针对产业扶贫的减贫效果评估,学术界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揭示扶贫过程中的问题及其原因。如许汉泽等指出在产业扶贫项目申请阶段易出现“精英捕获”与“弱者吸纳”现象;蒋永甫等指出政府主导的产业扶贫项目往往会受到政治绩效的挑战与结构体制的限制,从而出现意外后果,而资本化的做法同样难以长期发展。第二类分析各种产业扶贫模式的效果。如李志平比较了“送猪崽”与“折现金”两条路径下贫困户福利和农村福利的动态演变过程;许汉泽等认为“党政主导再造新集体经济”的模式相较于传统模式更有助于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与贫困户的稳定增收。第三类通过构建指标体系或模型定量评估产业扶贫绩效。如王立剑等关于产业扶贫减贫效果的研究;沈宏亮等关于产扶贫增收效应的研究。可见,学术界关于产业扶贫减贫效果的分析大多聚焦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增长,将产业扶贫的减贫效益压缩到“增收-致富”维度,既忽视了扶贫产业嵌入性的特征,也忽视了贫困农户产业实践的多重减贫效应,因而无法突破产业发展与贫困农户发展之间的抽象对立。因此,分析产业扶贫的减贫效应需要关注扶贫产业的嵌入性特征,关注产业扶贫的经济性和福利性双重属性,进而可以发现产业扶贫对贫困农户的最大作用,不是增收,而是增能。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者对经济发展的含义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经济发展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经济总量的增长、经济结构的改善以及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等经济社会诸多方面。进一步而言,数量上的扩张(经济增长)以及制度、组织和文化等非数量因素的变化仍旧属于外在结构的变化,而经济发展的根本在于其背后所蕴含的经济主体行为及其组织方式的变化。一方面,这说明若要理解某一经济体的发展进程,就有必要分析其经济主体特殊的行为逻辑与模式另一方面,也说明关注经济主体特别是底层贫困人口行动能力的拓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涵。追根究底,发展最终是人的发展,对经济发展进程的讨论不能缺失对人的价值的思考。因此,这一时期以来,贫困治理、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等观念逐渐成为相关理论和政策制定的共识。也就是说,单单经济的增长难以反映经济发展的全貌。发展本身就不可能脱离公平、正义、自由等标准与伦理而在价值判断上裸奔。因此,关注底层人民的生活状况是发展经济学的应有之义。若无法妥善解决发展中的贫困问题,那么发展将是不负责任且不可持续的。随着经济发展内涵的不断丰富,贫困的内涵也经历了多维化的过程,即从早期的收入贫困视角转向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维视角。


多维贫困理论建立在阿马蒂亚·森的能力概念基础之上。森批评了通过一系列生产与消费的商品量来衡量个人与社会福利水平的思想,并将基本价值判断引入研究领域,充分论证了价值取向对于公共福利的重要意义。他提出以“可行能力”中心观取代传统的效用观,即以个人所能够做到的各种事来衡量其福利水平。“可行能力”的价值基础是实质自由。《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有言:“发展可以看作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聚焦于人类自由的发展观与更狭隘的发展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用更通俗的语言来说,发展的目的就是让人获得更多的自由去做他有理由珍视的事。这对人的自由本身就很重要,对于提升他取得宝贵成果的机会也具有重要意义。在森那里,虽然贫困通常表现为收入低下这一现象,但其根本性原因在于基本可行能力受到剥夺。经济增长之所以重要并不在于增长本身,而是在于它所带来的相关利益。从根本上说,对人的权利与能力的提升真正构成了福利的内核。


综上所述,可行能力视角把注意力从手段(往往是收入)转移到人们有理由追求的目的以及促进实现这些目的的自由,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贫困与剥夺的性质和原因。在该视角下,现代贫困治理的最终目的并非保障贫困人口的生存,而是在保障生存的基础上,着眼于治本脱贫与发挥人的潜能,培养与提升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可行能力,使其融入主流社会。据此,为了更好地分析与理解产业扶贫模式促进农户脱贫的作用,我们不仅需要考虑产业扶贫带来的经济收益,还应考虑农户在参与产业扶贫过程中发展机会的扩展与发展能力的提高。


二、可行能力视角下产业扶贫增能效应的分析维度


森指出“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我们可以根据一个人实际所达到的、有价值的功能来评价其现实的生活质量,而可行能力则涵盖了各种他所能够选择的、可相互替代的功能活动的集合。可行能力理论拓宽了福利所考察的内容,从而能够更好地解释现实世界中的真实贫困问题。


由于能力不能被直接观察,因此一般是通过评估功能性活动来衡量福利。森提出了5种功能性活动: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和防护性保障。其中,政治自由包括广义上的公民权利以及民主制度所拓展的政治与社会参与等可行能力。经济条件涉及人们运用其经济资源来生产、交换或消费,它主要取决于可供运用的资源及交换条件。社会机会是指人们获得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机会。透明性保证涉及信息的明确与公开,因为明朗的信息条件保障人们交易活动的有效进行。防护性保障则是在不幸发生时能够维持人们生存的社会安全网。目前,这种福利分析方法已广受认同。在此基础上诸多学者根据自身研究的需要对这些功能性活动进行适当调整。Martinetti分析人的福利水平变化的指标包含居住、健康、教育、社会关系以及心理状况等5个方面。高进云等从家庭经济收入、社会保障、居住条件、社区生活、环境和心理6个方面分析影响农地城市流转前后的农户福利。陈传静等将规模经营模式影响农户福利的评价指标分为家庭经济收益、决策参与自由、社会机会与网络、用工忠诚度与履约保障、社会保障5个层面。与之类似,蒋和胜等、马贤磊等、顾婷婷等分别依据不同情境建立了相应的农民福利变化指标体系。


由上述可见,区别于以个人为福利研究对象,在研究农民福利时,国内学者通常将农户家庭定为研究对象。这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传统的家庭观念是分不开的。另外,在上述研究中,家庭经济收益、社会关系、社会机会、社会保障、决策参与自由、用工忠诚度与履约保障等指标极具参考意义。农民福利本身内涵丰富,而本文主要选取可能受产业扶贫影响的主要功能性活动,即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产业扶贫的现实特征,针对性地选择相关维度。依据森的理念,对农户而言,参与产业扶贫所获得的不仅是经济收益,还应包括权利的增加与能力的提高。同时,发展产业首先是一种经济行为,而行为主体能否可持续地开展这项行为并取得合理的相关收益,往往受到其在生产交换过程中所处的地位、自身的职业能力情况、可供运用的外部资源以及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再者,乡村的主导产业是农业,其产业化具有诸多局限性。农业本身是一项弱质产业,生产周期长、投资大、见效慢,并深受气候、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风险的影响。胡晗等在陕西省3县6镇的入户调查过程中发现,投资过大、担心风险等正是限制贫困户参与产业扶贫(文中为畜禽养殖活动)的重要原因。因此,除经济收益的维度外,本文将把权利与能力的基本维度再细分成参与及影响力、职业能力、资源机会、抗风险能力4个维度(表1)。


经济收益维度直接反映产业扶贫所带来的家庭经济收益,具体包括农业经营性收入、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租赁收益、资金入股带来的资产性收入以及劳务报酬。虽然严格意义上收入只是反映获得功能性活动的工具大小,而非功能本身,但实际上它仍作为一个获得福利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对于贫困户而言,收入仍然是提高生活质量的关键因素。


参与及影响力维度主要反映农户在生产经营及利益分配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主要包括决策的自由参与度与利益表达的有效性。由于产业扶贫主要有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贫困群体三大主体参与,而各大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一定程度上是存在差异的。这时,强势行为主体往往依据自身的利益诉求重新阐释制度,从而引发制度的变异与组织间关系的重构,造成资源流向精英群体的结果。相较于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贫困群体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天然处于弱势的贫困群体在产业扶贫过程中能否平等地参与到生产经营的决策过程并有效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是衡量农户可行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职业能力维度专指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能力,主要包括职业技能素养、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判断力、劳动意愿及合作与责任意识等。赋予贫困户自我发展所需的能力被视为产业扶贫的本质,有学者将增能具体分为资源机会、知识技能、价值观念3个层面。由于对贫困群体而言,资源机会主要依赖外在输入,同时,资源机会维度本身内涵丰富,故单独列出以便分析。


资源机会维度力图反映产业扶贫对农户生产交换条件的改善和发展空间的拓展,主要涵盖可供运用的外在资源(如资金支持与技术指导等)、人际交往等社会关系以及就业机会等。小农经济通常经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缺乏积累和储备的能力,因此在自然灾害与市场风险的双重威胁下易出现两极分化,从而形成中国农村的贫困现象。我们不能指望小农通过缓慢的经济积累自动实现质变,而应适当从外部输入资源,积极引导。另外,人际网络的扩大有利于信息传播与资源流动,从而增加农户获得发展机会的可能。此外,劳动力是许多贫困人口仅能出卖的东西,故而合适的就业机会匮乏与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个人的可行能力。


抗风险能力维度试图反映产业扶贫对多项风险限制因素的削减作用,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以及与市场主体缔约过程中的契约风险。正如前文所述,由于自身的特性,农业受自然与市场风险的影响较大,这也正是限制农户发展与升级产业的主要因素之一。契约风险则是指违约损失风险及契约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转嫁等。贫困群体抗风险能力普遍偏弱,所以在产业发展之初抑或是合作社发展初期,他们有着强烈的规避风险的意愿。因此,产业扶贫能否削减此类风险的限制作用,对于贫困户可行能力的拓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可行能力视角下不同产业扶贫模式增能效应的比较


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将产业扶贫的模式分为不同类型。如林万龙等按照产业扶贫助推贫困农户脱贫的作用机理将产业扶贫的主要模式归纳为产业发展带动扶贫、瞄准型产业帮扶、救济式产业帮扶3种。由于产业发展带动扶贫模式主要利用经济增长的涓滴效应来促进农户增收脱贫,而这种效应相对间接而难以观察,故暂不列入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按照经营主体类型的差异,本文将产业扶贫模式大致分为3类,即农户自营模式、农户联合模式、农企联合模式。每种模式还可根据所涉主体间利益联结方式或组织载体的不同而细分出多种子模式。


1.农户自营模式

农户自营模式主要是指贫困户在政府产业补助下发展家庭产业(即传统的小农经营)的帮扶形式,如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生产补贴,又如政府直接向贫困户送猪崽、羊羔、鸡苗和良种等资本,从而鼓励贫困户发展某一种养产业。


在农户自营模式下,贫困户收入的主要来源即家庭产业的经营性收入。由于贫困户通常无法承担发展规模化种养产业所需的前期投入,而政府的产业补助也是有限的,因此他们往往难以加入规模化种养行列中,其家庭产业规模小而零散,发展空间有限。除家庭产业的规模因素外,考虑到农业的生产周期、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等因素,自营模式下贫困户的经营性收入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参与及影响力方面,由于农户完全参与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产业发展所需劳动力通常也由家庭内部消化,因而能够实现较高程度的决策自由,但这也意味着贫困户需要独自承担市场、自然灾害等风险的影响,而这种仍停留在传统种养阶段的家庭产业抵抗农业经营高风险性的程度是存疑的。事实上,只要任何一项风险转变为现实,对这样的家庭产业都可能是灭顶之灾。可见,农业经营的高风险严重制约着贫困户家庭种养产业的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长期以农户自营模式运转产业的经营主体除了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来实现规模经营以外,通常还具有较长的种养资历和较为丰富的专业经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及时地预见风险并通过调整种养结构、经营方式等来规避风险,从而充分发挥自营模式高度灵活的自主决策优势。然而,对于贫困户而言,即便政府能为其提供产业发展所需的资金、种苗、饲料、技术等外在资源支持,但独立经营所需的职业技能素养、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判断力等内在的职业能力却在短时间内难以具备。不可否认,若基于与自身资源禀赋相匹配的技能培训以及长期完全参与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贫困户能够获得提升职业能力的机会。但在这个发展过程中,难以保证这种家庭产业能在竞争与风险中存活。除此之外,对一些自身劳动意愿不强、“等靠要”思想牢固的贫困户而言,猪崽、羊羔、鸡苗和良种等发展资本的支持不过是几顿餐补,增权赋能效果更是无从谈起。


2.农户联合模式

农户联合模式通常以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联合贫困户与其他农户互相协作来经营某一项产业。农户自愿加入合作社或是合作社与分散农户通过协议合作经营,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在农户联合模式下,贫困户可以通过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抱团发展。具体的收益方式主要包括基于土地流转获得租赁收益,或是通过土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方式入股获得资产性收入,抑或是从入社务工中获得劳务报酬。相较于自营模式,农户的增收渠道得到了拓宽。同时,由于农户联合组织的领办者通常是村庄内的农民精英(如村干部、专业种植大户等),而组织成员多数也是彼此了解的当地农户,通常同属于一个村镇或社区,故而成员之间有着较为紧密的社区联系纽带,并共享一套相似的区域文化和价值取向。这类组织往往对于成员的进入门槛要求较低,通常只要农户愿意便可加入,这就为一些年龄、文化程度、技能水平等人力资本较弱的贫困户提供了更多的增收机会。此外,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和经营实力的增强,组织内部业务有望向产业链下游延伸,从而形成三产联动的产业形态。在这种模式下,农户的收益将不再只限于出售农产品原料或初级产品,而是能够直接分享到纵向一体化后农产品加工增值的收益。随着生产的逐步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农户的经济福利水平将得到大幅提升。


案例1: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龙井乡猫寨村是省级贫困村,全村159户662人,2014年全村建档立卡贫困户52户225人,贫困发生率为34%。在村主任的带领和各级林业、扶贫部门的支持下,该村自2011年以来,以发展油茶产业为突破口,组建成立了石阡第一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石阡县猫寨农林专业合作社。全村群众用林地、荒地入股,合作社自筹资金统一经营。目前,合作社油茶面积已达10533hm2。合作社所得利润按照65%、10%、25%的比例分别用于社员(全村农户)分红、村集体经济以及合作社经营资金。自2015年以来,合作社不断延长油茶产业链,先后建设冷榨低温精炼茶油加工厂、亚临界浸提茶油生产线和与之配套的茶皂素生产线等,收益明显。同时,合作社注重品牌化建设,其所创立“大其成”“仙人街”两个商标广受好评。在合作社的经营过程,社员完全参与和知晓,农民既是股东又是产业工人,既收获红利分成又有固定的劳务收入。基于此,全村人均收入从2010年的1769元提高到2016年8963元(2017年达9663元),村(合作社)资产175227万元,贫困发生率骤降至11%。


必须承认,像案例1这样形成纵向一体化的农户联合经营模式往往对领办者有着较高的要求,如在村庄中具有较高的威望,个人具有较强的经营和组织能力,同时兼备助人利他的合作精神。这类人才在村庄中比较匮乏,因而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仍属于少数。


除了增收效益之外,农户完全参与并知情经营的全过程,其主体性地位也得到了全面体现。成员占有完全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这有助于提高成员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同时,因为农户在社内既是生产者又是投资者,其参与生产经营的深度和广度都明显增强。这对于农户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判断力、合作与责任意识等职业能力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


在资源机会方面,农户联合经营的模式更有利于整合现有资源以形成一定的规模效应,从而更有利于吸引资本投入,促进资源的进一步集聚。规模化、专业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过程。此外,农户之间的社会联系也在原先地缘联系的基础上增加了因合作社/村集体经济而建立起来的业缘联系,社会关系网络得到有效扩张。


在抗风险能力方面,农户联合经营的模式基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制度安排。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抵御自然与市场风险。同时,基于长期持续的生活交往而形成的信任机制、社区文化、声誉机制等非正式制度能较为有效地遏制组织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从而使得成员间的契约关系相对更加稳定。


3.农企联合模式

农企联合模式则是基于经营主体间的契约关系来达成合作。根据具体契约关系的不同,达到资源共享、利益联结和风险分摊的效果程度也不同。这种模式实践运用十分广泛,常见的组织形式包括“企业+农户”和“企业+中介组织+农户”等。其中,“企业+农户”的利益联结通常是由龙头企业与分散的农户签订农产品产销合同来实现。合同规定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采购的时间和价格以及生产交易过程中企业所需提供的服务和项目等。而在上级政府强调产业扶贫组织化、反对散养散种的要求下,“企业+中介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也越来越普遍。在这种组织形式中,凭借中介组织,农户能够以团体的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这里的中介组织可以是合作社、村集体经济、农业协会、基地等。


相较于前两种模式,农企联合模式引入了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最大的优势在于其产业带动作用,它能有效地打通市场、拉长产业链,弥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市场、产业链方面存在的不足,克服农民以户为单位的规模小、经营散、实力弱等缺点,因此,农企联合模式通常是政府大力推广的组织方式。


案例2: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怒溪镇在贵州江口净园春茶业有限公司的带领下规模发展茶产业。该公司集茶叶的种植、加工、销售于一体,是一家专业茶叶开发企业。公司通过实行两种联合模式带动贫困户增收,即“公司+农户”的订单式合作模式和“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其中,前者是指公司与农户签订订单,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并保底收购。60余户贫困户在该模式下受益,实现了户均增收3200元。后者则是指公司组织成立合作社(目前已建立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发展基地,农户通过土地等入股合作社,增收渠道包括务工劳务报酬、土地流转租金以及入股分红。该模式下,公司实现规划、技术、收购、加工及销售全过程统一,从而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截至2019年5月,1200余户当地农户受益于这种模式,户均增收3000元以上,其中165户贫困户实现户均增收5300元。


首先是在“公司+农户”的订单式合作模式下,农户与龙头企业签订农产品产销合同,相对于偶然发生的市场交易,这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龙头企业与农户交易关系的联结,减少了经营的不确定性和双方的交易成本,并能有效地调动农户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的积极性。由案例2可见,这种模式下的产业扶贫有助于降低农户经营农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各项市场风险,从而保障农户经营性收入的稳定。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龙头企业与农户各自的经济利益保持一定的相对独立,双方的交易买卖关系较为单纯,因此这种模式较为简单易行,农户也能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保留一定的自由决策权。但也正因为利益的相对独立,企业对农户的服务有限,农产品品质保障不足。同时,双方所签订的交易合同随意性和非规范性特点比较突出。这是因为若企业在缔约过程中规定较高的违约赔偿,则农户往往倾向于拒绝交易,并且由于农户生产规模小而分散,企业面临的诉讼成本极有可能超过交易的农产品价格。另外,由于信息、资金、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优势,龙头企业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占据支配性地位,即存在企业压价侵害农户利益的可能性。可见,双方的交易关系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保障,交易过程具有较高的违约风险。一旦合同价与市场价出现较大的差距,就容易出现其中一方逐高价而违约,合同难以兑现,进而引发企农纠纷,双方的合作也随之中止。此外,在利益分配过程中,由于农户往往提供的是农产品原料或初级农产品,因而无法分享农产品加工增值的收益。


“公司+中介组织+农户”模式下,随着中介组织的加入,三方的合作关系趋于稳定,农户适应市场能力提高,市场风险和生产成本得到分摊。相对于“公司+农户”模式下经济纠纷屡见不鲜、交易关系脆弱的状况,中介组织能够协调生产交易过程中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冲突,规范分散双方的投机行为。可以说,该模式能大幅提高企业和农户的履约率,降低双方的契约风险。在参与及影响力维度上,焦芳芳等指出贫困户在村庄中的“原子化状态”是造成其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中介组织将分散的农户联结为一体,提高了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从而增强其市场议价、谈判能力,促进其利益诉求的有效表达。但由于中介组织的性质不同(如公司领办合作社、农户自办合作社、农企合办合作社等),其对农户决策参与以及利益表达权力的保障效果也将不同。另外,在资本占据主导地位的现实条件下,决策话语权本质上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尽管通过组织化地参与以及或多或少地参股,企业不得不更多地考虑农户的利益诉求,但在实践中农户在联合体中所占比重往往非常微小,在参与决策过程中更是微乎其微。


在经济收益上,相较于“公司+农户”模式,该模式下农户与企业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得到拓展,如案例3所示。农户可以选择发展产业获得经营性收入,也可以通过参与劳动获得劳务报酬。通过集资入股参与利润分红的联结方式在实践中也颇为常见。


案例3: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木黄镇通过“公司+基地+贫困户”模式,充分发挥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的引领带动作用,发展当地香菇产业,带动贫困户长期稳定性脱贫。公司2018年通过多种方式与500余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园区内利益联结136户,园区外利益联结372户。其中,园区内有3种利益联结方式。一是50户财产性收益,即通过土地一次性租赁式土地入股分红,或是反租倒包,产业托管实物分红,或由精扶贷公司担保,入股保底分红;二是60户劳务收益,即对不具备产业发展条件的贫困户采用因人施策的方式,从适应的用工环节签订用工合同,保证贫困户受益脱贫;三是针对26户有意向参与食用菌产业发展的,企业免费提供大棚、设备、技术、销售等服务,帮助他们在园区种植食用菌,最终使之成为园区内的产业工人。另外,园区外有4种利益联结方式。一是40户公司担保精扶贷,即指导贫困户发展产业及精扶贷入股企业保底分红模式;二是160户公司先垫资生产菌棒发放给贫困户生产管理,公司统一技术指导,统一产品回收,回收产品时公司收回成本;三是70户入园发展,成为产业工人;四是针对105户就地或异地发展的,企业指导他们在自家土地里或房前屋后发展食用菌产业,公司免费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回收产品。在成效上,2018年公司共计带动周边3000人就业,直接带动菇农年人均收入6000元以上,实现食用菌产业为当地精准扶贫贡献率达20%以上。


基于不同的利益联结方式,产业扶贫对农户职业能力及机会的拓展效果将有所区别。其中,在企业的带领下发展相关产业的方式更有利于农户提升职业能力、增加发展机会。通常企业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或产后服务,如“统一技术指导、统一产品回收”等,这降低了农户发展产业的门槛和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而仅仅依靠土地等资本入股的联结方式则需要警惕土地流转对于农户原先家庭生计结构的破坏作用,以及股金分红的合同到期后农户缺乏可持续增收途径而返贫的可能性。


四、结论与讨论


从以上对不同产业扶贫模式类型的减贫效应的分析中可以看到,不同模式下产业扶贫对贫困户可行能力的拓展效果不同(表2)。


农户自营模式下,由于与独立经营相匹配的各项能力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同时政府所提供的外在资源支持有限,贫困户难以突破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束缚,因而要承担较高的自然与市场风险,其收入也呈现一定的不确定性。农户联合模式下,贫困户的增收渠道得到拓宽,通过参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贫困户有机会获得股份分红、劳务报酬等多种收入。由于能够完全参与并知情经营的全过程,其主体性地位得到全面体现,职业能力得到提升,社会关系网络也能得到有效扩张。此外,农户联合经营促进资源的整合与集聚,分散了农业经营的风险。农企联合模式下,“企业+农户”的订单式合作能够增强经营性收入的稳定性,降低市场风险带来的影响,但由于双方经济利益相对独立,交易关系相对松散,而面临着较高的契约风险。中介组织的引入则有利于协调双方的利益冲突,减少合作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并通过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来促进其利益诉求的有效表达。不同利益联结方式下,职业能力及资源机会的拓展效果有所不同,但整体上该模式为农户提供了更多发展方式的选择。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对于不同产业扶贫模式下农户可行能力拓展效果的分析是基于调研过程中的案例积累与提炼,缺乏样本数据与数理模型的支持验证,故而仍属于初步的定性分析,有待系统和深化。但是,本文关于产业扶贫减贫效应的分析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对于产业扶贫的减贫效益分析,我们需要跳出经济学意义上“增收-致富”的思维窠臼,立足于可行能力视角,将对产业扶贫的认识从经济发展项目扩展为社会政策项目,将产业扶贫发展从效率导向转向成效导向,从权利和能力等多维视角考察产业扶贫的减贫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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