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就必须高度重视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基于独特的历史文化与农村社会生态,互助养老成为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的有效补充。作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党,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非常重视农村养老问题,尤为注重发挥互帮互助传统文化在农村养老中的重要作用,不断进行政策设计与完善,以推进我国农村互助养老发展。农村互助养老发展大致经历了宗亲互助养老、生产合作社互助养老、集体互助养老、社会互助养老和互助养老制度化规范化共5个阶段,并呈现出以下显著特征:互助主体以伦理文化资本为核心,家庭始终发挥核心功能;互助内容以社会组织资本为指引,由单纯经济救济到老年人力资源开发;互助方式以正式制度资本为保障,从代际互助向代际互助与老老互助相结合转变。发展农村互助养老需秉持社会资本视角,聚焦互助养老之主体、内容、方式,完善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资本,提升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水平。同时,亦要发挥农村社会组织资本力量,彰显互助养老共同体之优势;弘扬农村伦理文化资本,营造敬老孝老的社会氛围,促进农村老人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助力共同富裕最终实现。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中国式现代化;社会资本;农村养老;互助养老;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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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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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充分肯定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必须清醒看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群众在养老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因此,必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而要实现全体老年人共享,扎实推进覆盖不同人群、不同世代、不同地域的共同富裕,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就必须对农村老年群体给予高度关注。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1日,我国60岁及以上老人超2.6亿人,其中农村老人占1.3亿人,呈现出“老龄化程度更深”“高龄化趋势加重”“未备先老更快”“困难老人更多”“养老需求更迫切”等特殊性。相关专家预测,到2030年,农村老龄化程度将高出城镇5个百分点,2050年将高出近10个百分点。面对农村数量庞大且不断增多的老年人口,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明显不足:一方面,受城乡二元结构之长期影响,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滞后,机构养老因盈利空间小而发展缓慢;另一方面,伴随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年轻劳动力涌入城市,农村留守老人比例上升,传统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有鉴于此,如何有效应对农村养老问题显得愈加刻不容缓,而互助养老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中较理想的实践路径。互助养老是国家制度化养老保障制度与家庭照顾以外,由地缘关系结合的、基于交换和互惠、以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为核心的邻里养老支持活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 年)》以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都提出要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并将其作为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重要一环。李克强总理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强调:“鼓励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创新发展老年教育,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可见,农村互助养老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互助养老作为农村养老的价值探寻,兼具整合养老服务资源、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保障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实现老年人社会价值等多重优势,能够充分激发老人的主动性和参与感,减轻社会养老负担,缓解农村养老供需不平衡之现实困境。通过梳理文献可知,已有研究从性质、优势、作用等方面充分展现了互助养老在农村养老服务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但缺乏以社会资本为视角系统分析建党以来农村互助养老发展之基本理路。鉴于此,本研究基于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农村互助养老政策发展之脉络,深入探究农村互助养老的演变逻辑、显著特征和发展路径,旨在为新时代应对人口老龄化及推动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社会资本的概念由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提出,认为其与一个群体中的成员身份有关。而帕特南则将社会资本上升到集体领域,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乡土社会实质是建立在“差序格局”上的“熟人社会”,相对同质性、封闭性和稳定性是我国乡村社会的主要特征。正是长期以来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彼此之间建立了稳固的信任关系网络,由此积累了深厚的社会资本。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正是基于人们彼此之间的互信、规范和社会网络,使得社会资本在农村互助养老中能够发挥极大效用。本研究的“农村社会资本”包括伦理文化资本、社会组织资本和正式制度资本,其中,伦理文化资本是指以“孝”为本位的儒家传统文化,为农村互助养老提供道德规范;社会组织资本是指依托地缘、亲缘等社会关系,建立在熟悉和信任基础之上的各种社会组织,为农村互助养老提供参与网络;正式制度资本是指社会已经形成的、由国家法律法规或由其他权威文件成文发布的规定,为农村互助养老提供强大约束。基于社会资本视角,回溯我党若干历史文献,探究农村互助养老发展之基本理路,有利于建立中国特色农村互助养老保障制度,满足农村老年群体对美好晚年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充分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之伟大目标(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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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农村互助养老之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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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党,我党历来重视农村养老问题,尤为注重发挥互帮互助的传统文化在农村养老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不断进行政策设计与完善,旨在推进我国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农村互助养老发展大致可分为5个阶段:1921—1948年,以宗亲互助养老为主,强调血缘及亲缘联系,伦理文化资本发挥重要作用;1949—1956年,以生产合作社互助养老为主,正式制度资本作用逐步彰显;1957—1977年,伴随人民公社运动的开展,政府以属地管理为依托,集体保障下的社会组织资本不断培育,农村互助养老的集体互助特征鲜明;1978—2011年,以社会互助养老为主,社会组织资本存量不断扩充;2012年以来,互助养老制度化、规范化凸显,社会资本合力逐渐凝聚。
1.1921—1948年:宗亲互助养老为主,伦理文化资本发挥重要作用中华文化源远流长,互助文化亦由来已久,“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等充分彰显悠久的互助文化传统。基于血缘宗族或宗教团体,或由官府组织引导,是我国古代开始建立农村互助养老组织的主要特征。民国时期,“父母会”以宗族成员为核心,以“同姓”村落为覆盖范围,宗族中年高德劭的乡绅作为会长,负责执行和运转该组织。每一位会员需要缴纳一石米作为入会标准,会长负责资金运转,对因年老造成生活困难的会员,会长组织族人确定其能够享受的补助数额。由此,以宗族为纽带将整个大家族连接起来形成牢固的互助网络系统。同时,中国农村的“熟人社会”特质又促使宗族互助网络依地缘关系进一步拓宽,农村养老互助网络由宗族内部拓展至邻里乡亲,长期形成了以“信任”为伦理文化资本核心的社会交往及交换关系,极大促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
中国共产党建立之初的工作重心主要在城市,与此相对应的是城市养老工作的率先开展,这一时期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方式以宗亲互助养老为主。同时,中国共产党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巩固苏维埃政权,开始对劳动能力不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老年群体进行政策补助,如1927年1月《江西省苏维埃临时政纲》指出,“由政府设立养老院、病院、育婴院及残废院,以养育并医治老弱、儿童及残废病疾者(养恤)”。由此,我党开始逐渐意识到老年群体的利益诉求,并为老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如1930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明确指出,“对于照顾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家庭或者寄住家庭,能够分配更多的土地,具体办法由当地的苏维埃适合各地情形去规定。”与此同时,一些针对农村互助养老的政策措施亦逐渐出台。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模范耕田队、犁牛合作社、劳动互助社(帮助孤老是劳动互助社的主要工作)。1934年,毛泽东同志在《乡苏怎样工作》中强调,“互助社要通过互助合作实践等来帮助孤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总之,无论老人居住在自家或是寄住人家,均是基于血缘或亲缘关系做出的行为选择,均属传统“宗亲互助”养老之表现形式,彰明了中国共产党保障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实践旨归,阐扬了伦理文化资本在我国农村互助养老中的重要作用。
2.1949—1956年:生产合作社互助养老为主,正式制度资本作用逐渐彰显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中的互助思想进一步彰显,农村“五保”“低保”制度逐渐被党和国家提上民生日程,强调通过互济方式对农业合作社内的困难家庭实施兜底性保障。在1950年6月召开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新一轮土地改革拉开序幕;1951年9月,我党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顺利召开,并通过了有关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该《决议》重点分析了在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基础上所形成的农民个体经济积极性与劳动互助积极性,劳动互助就是建立在农民个人经济基础之上的农村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为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并大量发展劳动互助组,农业互助合作对解决农村农业管理和生产生活中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1953年,毛泽东同志南下调研,详细了解河北邢台农业互助合作的情况并给予肯定。1956年底,全国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达到95%以上,农业合作社得到了长足发展。
伴随农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迈进,在广大农村地区以农业互助合作带动的农村生产合作社互助养老取得了较大进展。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秘字〔134号命令〕)是新中国成立后首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规。《条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可以组织或委托各地区或各行业的工会组织兴办疗养所、休养所、养老院、残废院等,保障老年人在年老后能够享受集体福利。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以《宪法》为核心的正式制度资本不断发展,人民的权利意识也随之觉醒,面对农村养老压力,迫切需要我党出台相应举措。1956年6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指出:“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农业合作社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供应。”自此,农村老人完全依靠家庭与宗亲的养老方式被打破,其养老权益受到党和政府重视。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切实发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正式制度资本的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养老、自我养老之负担。纵观这一段历史不难发现,正式制度资本为农村互助养老提供了强大约束,农村互助养老从互助经济中衍生而来,同时又为互助经济稳步推进提供重要支撑。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主要解决农村互助养老中老人生存需要问题,对一些发展性需求仍难以保障,这与当时经济发展状况及人们生活水平密不可分。
3.1957—1977年:集体互助养老为主,集体保障下的社会组织资本开始孕育1956年底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实现,开启了由农村经济迈向集体经济的发展道路,由于村民的生产活动由人民公社集中进行,生活消费必须按照集体劳动成果进行分摊,所以老年人的经济生活来源主要依赖于集体保障。这一时期,农村的社会保障是农村集体化的必然产物,实质上是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互助保障。1958年4月20日,河南省遂平县成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人民公社——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毛泽东同志赞其“在若干方面突破了集体所有制的框框”;8月底,河南已建立1300多个这样的农村基层组织,入社户数占总农户的99%以上,毛泽东同志同年视察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人民公社敬老院并提笔写下“人民公社好”。至此,人民公社化运动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上下开展起来。毛泽东同志强调,群众互助能够促进解放区的灾民、难民、失业者等恢复生产活动,肯定了互助在人民生产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优先发展重工业是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深受经济发展政策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严格的属地管理制度,农村人口被固定在土地上,城乡二元对立基本形成。严格的属地管理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人们彼此之间的联系,促进社会网络的建立,集体保障下的农村社会组织资本悄然孕育。1958年12月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要办好敬老院,为那些无子女依靠的老年人(五保户) 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这一时期,农村老人养老主要采取适应经济发展和政治建设的集体互助养老模式,特别是人民公社这一社会组织将农村老人集中在一起,培育社会组织资本,促进集体保障下社会资本存量不断扩充,集中各类社会资源为农村老人提供养老服务。1958年,江西省泰和县针对农村五保户问题建立泰和县书院农业社,该福利生产养老组织共吸纳五保户、孤老烈属等17人,老年人集体生活、共同劳作,闲暇时间养猪、养兔子、养鱼等,身体健康的老年人还在其中照顾幼儿。孤寡老人各尽其用、各展所长,老年人力资源在充分利用、社会组织资本在有效积累的同时,又缓解了其孤独感、体现了自我价值,集体互助养老得到很好发展。1956 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和1960年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相继颁布,我国农村“五保”制度正式建立。以“五保”制度为支撑的集体供养模式是这一时期我国农村最典型的互助养老方式,这一制度安排为农村孤老提供了兜底性帮助,减轻了社员在面对年老风险时的负担。农村“五保”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农业合作社内部的福利分享,是适应当时经济条件落后的理性选择,是互助养老在特定历史时期的实然表现,是建立在城乡二元保障制度和严格户籍制度上的价值探寻。1956年毛泽东同志主持制定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和党的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使农村集体保障体制走向制度化。这一阶段,农村社员共同生产生活、扶老助幼、相互扶持,为互助养老积攒伦理文化资本和社会组织资本,农村互助养老范围逐渐扩大,然而也面临社会参与力量不足、老人主体意识不强等问题。
4.1978—2011年:社会互助养老为主,社会组织资本存量不断扩充改革开放时期,我国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之相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下的集体经济被家户经济所取代,集体保障丧失了经济基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引发一连串社会效应,农村居民逐渐摆脱祖祖辈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田间劳作,大量劳动力涌入城市,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逐渐解构,农村互助养老在血缘及亲缘基础上向地缘及业缘拓展,极大促进社会网络和互惠互信的发展,不断扩充了社会组织资本。20世纪80年代初,人民公社解体,各地相继成立政府,农村居民从“集体人”变为相对独立的“自由人”,养老保障开始社会化探索。这一时期,政府由原来的“包办一切”逐步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探索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有效形式,鼓励家庭和社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最早可追溯至1979年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要逐步办好集体福利事业,保障老弱群体更好生活。”直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地区才开始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强调国家、企业、个人合理负担。1984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社会救济要更加侧重于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对还没有富裕起来的人要积极支持。”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通知》强调,“五保户和没有生产能力的救济户的生活问题属于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主要依靠现在行之有效的乡村五保办法和正常的救济以及组织力所能及的生产去解决。”这一政策强调责任分担并鼓励社会化的互助养老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村困境老人养老负担,有利于提升农村互助养老水平。
随着农村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加,1994年1月,国家正式出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五保供养的主体、对象、标准、方式、内容等做出具体安排,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2008年,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成立全国首家互助幸福院,采用集体建院、集中居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方式,由政府倡导、村集体带头,青老助老老(即低龄老人帮助高龄老人),农村老人在幸福院中抱团互助。该模式整合了邻里互助、宗亲互助的传统,缓解了农村空巢老人、独居老人、失能老人的生活窘境,培育了社会组织资本,继承并创新了我国的互助文化。2011年,该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的意见》,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集体和老人家庭的权责划分,促进了农村互助养老的规范化、社会化和制度化。随后,民政部倡导在全国推广肥乡互助养老模式,互助幸福院模式开始向全国推广。互助幸福院的推广不仅吸引了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广泛参与,加大了全社会对农村养老的重视力度,扩大了农村社会组织资本存量,更完善了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实现了农村互助养老圈层化、整合化、制度化。然而,由于各地实际情况有所差别,互助幸福院建设成效良莠不齐。
5.2012年以来:互助养老制度化、规范化,社会资本合力逐渐凝聚2012年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开拓了包括农村养老在内的各项事业发展新格局。2016年,《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提出,“大力支持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积极动员村民和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服务。”这就从制度层面肯定了以村集体、村民及社会组织、志愿者组成的互助主体在农村互助养老中发挥的积极作用,鼓励各主体凝结力量,利用社会资本合力克服集体行动困境,促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同年,河北省荷花公益基金会的“妇老乡亲”农村养老模式应运而生,地方政府部门进行政策引导,基金会进行模式输出与社会资本扶持,依托社工组织的专业力量,汇聚乡村长者与妇女的内生动力,积极培育乡村老人自治组织和互助志愿服务团队,并融合社会各主体的外部资源,着力帮扶乡村留守老人和空巢老人的文化娱乐、就餐、日常生活照料、赡养困难等问题。截至2021年,通过“妇老乡亲”模式,试点的27个村子共孵化51个村民自治组织,其中,农村老年协会已覆盖全部试点村庄,24个试点村庄已成立农村妇女组织,邻里照护与邻里守望极大提升了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水平。该模式充分利用了伦理文化资本,把农村“妇”“老”整合起来并吸纳其他主体资源,发挥社会组织资本力量,促进农村互助养老制度化、规范化。
2018年,李克强总理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发展互助养老,这表明具有成本可负担、人人皆可及、适合国情民意的互助养老受到政府高度重视,各地纷纷展开实践探索。比如,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幸福小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以“邻里照料、助餐助浴、抱团互助”为主要服务方式,通过发挥邻里互助传统优势,为老人提供居住、托养、照料、助餐、助浴、娱乐等服务,实现了老人不离亲、不离乡、不离情,极大提升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水平。2021年,《民政部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民发〔2021〕16号)指出,“用好农村互助幸福院等设施,丰富互助养老服务内容,提高服务便捷性,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需求”。在农村布点互助养老设施,打造人人可及、人人享有的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成为突破农村互助养老桎梏的现实要求,必将极大促进农村养老服务的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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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农村互助养老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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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助主体:伦理文化资本为核心,家庭始终发挥核心功能“孝文化”“家国同构”的传统儒家文化深刻影响人们的行为。广大农村地区,乡土社会所孕育的“熟人社会”“宗亲社会”“类宗亲社会”为农村互助养老提供文化根基,农民祖祖辈辈生活在同一个村庄,彼此熟悉,既有社会支持与互助,又有礼尚往来。在一个乡村共同体中,社会资本促进自发的合作,而农村大量伦理文化资本存量则能提高农村互助养老的效率。在中国社会,人们普遍重“面子”,认为“面子”不仅是个人的问题,而且是整个家族的期望并由此可以沾光的问题,其动力和行为方向都是同所谓的光宗耀祖、光大门楣、沾光等心理和行为相联系的。因此,在传统社会中,人们往往依托好名声来获得社会资本,而社会资本又如同担保品一样维系彼此之间的合作。在现代社会中,社会资本滋养了人们之间的互助合作,人们依靠彼此间的信任与熟识互帮互助,促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不断发展。1921—1948年,中国共产党鼓励家庭承担更多的养老责任,赋予家庭养老新的时代内涵,既弘扬了中国传统“孝道”,又推动了革命事业的发展;1949—1977年,新中国成立,我国进入集体经济时期,然“集体”只是农村居民的生产场域,家庭仍是农村居民的生活场域,也是老人养老的基本场域。改革开放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因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而在全国上下推广起来,家庭被赋予了生产与生活双重属性,家庭养老功能被进一步重视。尽管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及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使得家庭结构渐趋核心化、小型化,家庭养老出现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相分离的现象,但是在赡养老人的过程中,家庭对老人经济支持方面的作用仍十分显著。在社会层面,受传统儒家文化的深刻影响,农村老人“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且具有代际传递性,以孝文化为核心的伦理文化资本促使家庭在农村养老服务中占据重要地位。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纽带,父母对子女的“哺育”及子女对父母的“反哺”形成闭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贯穿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始终。
2.互助内容:社会组织资本为指引,由单纯经济救济到老年人力资源开发传统农村养老服务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种,其一是家庭养老,其二是机构养老。然而,20世纪初农村养老的服务供给方式多是通过单纯的经济救济保障农村老人日常生活,保障水平较低,如“五保供养制度”就仅能满足农村五保户吃、穿、医、住、葬(教)等最基本生存需要。同时,农村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在互助养老方面拥有优于城市的社会文化根基,在血缘、地缘基础上形成的得天独厚的社会条件使互助养老在农村社会中广泛推广。农村老人在家乡生活了大半辈子,邻里之间关系紧密,人际交往具有很强互惠性,而普遍的互惠是一种具有高度生产性的社会资本。农村居民在年轻时共同劳作,年老时互帮互助,形成密集的社会交换网络,共同交换彼此的时间资本和人力资本,形成了彼此之间的亲密关系和信任网络。同时,各种社会组织聚集社会资源开展养老服务,为农村老人参与社会生活搭建了平台,老人在社会组织中亦能展现自身才能。如,上海市奉贤区打造“四堂间”(吃饭的饭堂、聊天的客堂、学习的学堂、议事的厅堂)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既开发“银发资源”,又丰富农村社会组织资本。经过不断优化,我国农村互助养老由单纯的依靠政府经济救济转变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借助农村社会组织资本存量的扩充,既维护了老人尊严,又减轻了社会养老服务压力。
3.互助方式:正式制度资本为保障,从代际互助向代际互助与老老互助相结合转变通过上述对我党若干历史文献与实践探索的梳理发现,我国农村互助养老以亲缘、血缘、地缘等为纽带,家族在农村互助养老中发挥重要作用。发展农村互助养老,需要党和政府充分利用政策宣传,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关注,吸引更多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加入其中。随着家庭结构核心化及农村空巢化,家庭子女承担的养老负担不断加重,子女在赡养老人时需付出时间资本、人力资本、物力资本,承受着经济和精神双重压力;同时,农村老人共同的生活经历和社会网络促使老人惺惺相惜、彼此之间有共同语言,易产生情感共鸣,能够促进农村互助养老纵深发展。青老助老老,身体健康的活力老人照顾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形式得到提倡与推广,在很大程度上鼓励老人充分开发自我资源,实现老老互助。与此同时,针对农村互助养老出台的规章制度为农村互助养老提供了行为准则,极大促进我国农村互助养老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农村互助养老正式制度资本不断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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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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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助主体:培育农村社会组织资本力量,彰显“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优势在农村,村民之间的社会关系相对稳定,农村老人对亲属、邻里有着天然的亲近感和信任感,集体中的成员相互信任、彼此合作、交换资源,实现了社会资本的最大效用,这一独特的社会环境与文化氛围促使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拥有巨大发展空间。为进一步推动农村互助养老有序规范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并着力培养农村社会组织,彰显各自优势,以“共同体”之架构推进农村老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如,江苏省无锡市河埒街道水秀社区开展“友邻包”邻里互助项目,充分发挥基层党建引领作用,建立社区老人服务需求清单的实践可资借鉴。一是推进“党建+养老”,建好资源联盟,发挥各类组织资本力量。基层党组织作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引导者,应在最大程度上活化农村社区资源,以社区为实现场域,搭建互助养老平台。要厘清互助养老组织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促进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加入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挥农村互助养老的牵引力、执行力、资源力,盘活社会资源、人力资源、资金资源,链接社区内外网络。二是社区作为互助养老的地缘平台与养老社会资本的培育平台,要充分链接社区内外资源,为老人提供互助养老场地、人员、资金等。鼓励行动便利的社区居民充当志愿者,将社区便民服务网点纳入社区志愿体系,提供有偿“点单式”服务,形成“人人可为、时时可为、处处可为”的互助氛围。如,南京市汤山街道以党群活动中心为场地,开辟老人跳舞室、观影室、书画室、体能锻炼室、心理咨询室等,老人乐在其中。三是各类社会组织,如老年人协会、体检中心、福利团体等要积极加入农村互助养老,开展公益助医、免费体检、慢性病防治、送戏下乡、适老化产品捐赠等助老活动。如,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与北京字节跳动公益基金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北京新民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促进中心合作,积极发展“银杏家园”公益助老项目,为农村老人提供便捷、高质量养老服务,极大扩充了农村社会组织资本。因此,必须搭建党建引领、政府支持、社区协同、社会组织参与的网络平台,打造“农村互助养老共同体”,培育农村社会组织资本。
2.互助内容:完善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资本,提升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水平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回报周期长、回报率低,加之农村老人及家庭的消费意愿与消费能力较差,使得企业进入农村养老服务市场的动力不足。同时,人口流动加剧造成农村空心化、空巢化现象严重,农村留守老人群体规模日益庞大,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因此,多重因素叠加使得互助养老逐渐成为一种适合中国农村实际的养老方式。1965年美国出台《美国老年人法案》(简称OAA),在OAA基础上,美国成立了老龄管理局(简称AOA),这一系列法律制度为美国“村庄”互助养老社会资本的积累提供有益的政策理念与实践环境。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背景下,要增加农村互助养老的正式制度资本,就必须完善互助养老法律政策。一是完善法律法规,推进创新发展。政府要加强制度保障和政策顶层设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政策法规,对农村互助养老的顶层架构和原则规范进行设计,同时对农村互助养老的性质、功能、作用等做出规定;鼓励各地根据地方特色创新互助养老模式,提高互助养老水平。如,宿迁市沭阳县“幸福小院”、无锡市水秀社区“友邻包”、上海市奉贤区“四堂间”等都是农村互助养老的有益探索。二是破除条块分割,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功能,破除部门间信息壁垒,统筹协调农村互助养老政策制定、项目实施、安全监管及效果评价等。三是制定全国统一的互助养老机构建设及服务标准,加强对农村互助养老组织、服务质量、建设规范等的指导与监管,政府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组织定期检查互助养老组织活动开展情况,从服务安全性、可及性、灵活性、适老性等方面加强规范引导。
3.互助方式:弘扬农村伦理文化资本,营造敬老孝老社会氛围“孝”是中华民族文化和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内容,是道德行为的生长点,在调整人与人道德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提高道德素质方面发挥特殊意义。在广大农村地区,依托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地缘关系的传统伦理文化资本仍深刻影响农村养老服务的发展及人们的行为选择。因此,要以优势视角来考察老年世代与年轻世代、老年世代之间的互助关系,发现、发掘、发挥各方优势,打造政府扶助、社会帮助、代际共助、老老互助的良好局面。一是可以学习日本“邻里互助网”养老模式,通过组织文艺队、秧歌队、演唱团、太极团、剪纸社、书画社等社会参与网络,促进老人横向互动,与传统聊天、串门、打牌、广场舞等非正式文化互助形式相配合。二是发展以农村“时间银行”为代表的互助养老模式,发扬互助与志愿精神,鼓励中青年群体加入农村互助养老,扩大农村互助养老参与主体,打造全社会、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代际互助网络。三是加强农村伦理文化资本建设,将互助养老归于中国传统村庄语境,以社会资本滋养农村互助风尚,提升人们对村庄的归属感、认同感、信任感、责任感、价值感、荣誉感,推进互助文化与孝道文化建设,让互助和孝道共同成为新时代农村养老的主旋律,更好地满足农村老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安享幸福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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