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一位被铁链拴着脖子、八个孩子的母亲的视频震惊了互联网。江苏徐州丰县1月30日深夜发布《关于网民反映“生育八孩女子”情况的调查通报》。
尽管上述通告说明了该事件的一些基本情况,但随着舆论发酵,网友对杨某侠身世及遭遇仍疑点重重。同时,围绕杨某侠的婚姻、家庭等相关合法性问题也引发不少律师关注,而“8孩妈妈”的长子报警更将该事件法律层面问题推到舆论面前。
对此,《法度LAW》专访了两位知名律师,从法律角度解读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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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县一女子生育八孩事件备受关注,官方称其流浪乞讨精神失常被收留。那么,精神病患者是可以正常结婚生娃的吗?收留一个大活人,没确定身份就可以结婚?婚姻法上是否有相应规定?
张新年律师(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
现行的《民法典》并没有禁止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权利,除非是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但是根据当时施行的《婚姻法》(1980年)、《母婴保健法》(1994年)、《婚前保健工作规范》(1997年)的相关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应当进行医学检查;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而且生育八个子女明显违反了当时的计生管理制度。
葛树春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结婚必须自愿,不仅要有对结婚的判断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还要能自主地、正确地判断婚姻的性质和结婚的法律意义。另外,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倘若该案女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所谓的结婚必然无效。因为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是不能结婚的。即便真的是想要结婚,也要经过其监护人同意。
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应当也就是必须要出具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根据以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具体到本案,有关部门若彻查此事,可以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或者档案馆调取女子与男子的婚姻登记信息,查询一下当时是以什么身份结婚的!因此,总结来说,当时为无身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或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应当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加以强迫,且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登记结婚,而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可以登记结婚发给结婚证。即便是《民法典》之前的婚姻法,也是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是禁止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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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男子董某民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强奸罪?
张新年律师(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
目前来看,不能排除董某民强奸杨某侠的嫌疑,当然这需要以最后的权威认定结果为准。需要强调,如果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除了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同时也构成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
葛树春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首先可以确定,倘若本案中该女子患有精神病或者先天痴呆症,缺乏正常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且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那么,董某民如果明知该女子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而与之发生两性关系,不管使用什么手段,不管女子是否同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当中,有很多案例,都是因为与没有性防卫能力的女性发生性关系而被判刑。(2019)皖0711刑初12号判决,就是张某到前妻家中看望孩子,和没有性防卫能力的前妻发生性关系,最终被判刑。而法院裁判的依据是,被告人与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发育迟滞(中度)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构成强奸罪。
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一般的精神病患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无性防卫能力,与之发生性关系,一般都会以强奸罪论处。并且,只要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无论受害人是否同意,无论是否反抗,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发现大量类似案例被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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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称,董某民1998年和女子杨某侠结婚登记,不存在拐卖行为,生活中发现,杨某侠有智障表现,但生活尚能自理。就这样,这个女子当了八个孩子的母亲。后来,杨某侠病情加重,董某民使用锁链约束其行为。那么,有结婚证就能证明不是拐卖吗?董某民使用锁链约束其行为,是否涉及非法拘禁、虐待等行为?
张新年律师(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
仅凭结婚证显然不能得出是否存在拐卖行为的结论。另外,董某民使用锁链约束杨某侠的行为可能涉及非法拘禁、虐待,期待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作出权威认定。
葛树春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首先,“有结婚证就能证明不是拐卖”是谬论!这是在拿结婚证当遮羞布的一种最好表现!应该彻查当时办理结婚证的程序流程以及手续,追究相关责任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责任!如果用“有结婚证不是拐卖”来充当遮羞布,这样的谎言谬论是禁不住检验的,纵览全国多少被拐卖妇女都办理了结婚证,难道就能抵挡得住她们被拐卖的事实吗?难道拐卖妇女的人贩子就因为被拐妇女有了结婚证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吗? 董某民使用锁链约束女子的行为,不考虑其到底是什么初衷亦或者另有隐情,但仅仅以女子疑似精神障碍,无故殴打小孩、老人等事实,都不是董某民将女子锁在地板上的理由,董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刑法》第238条,是为“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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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八孩妈妈”的长子报警了,举报“发帖者”侵犯其母亲名誉。应该怎么看待他儿子这一行为?
张新年律师(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
目前,我个人目所能及的发帖者实际上是在关注其母亲的合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并不具有侵犯其母亲合法权益的动机。从法律上讲,行为人如果基于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而发帖,在没有捏造、歪曲事实,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的情况下,不构成对其母亲或其父亲名誉权的侵犯。
葛树春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首先,值的怀疑的是,该长子的举报行动背后有没有当地官方的指使和教唆或者利诱,是不是有些官方人员幕后的策划是值得怀疑。因为众所周知,侵犯名誉权是民事案件,倘若真的侵犯了该女子的名誉权,也应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而本案中,一些官方人员打着“八孩妈妈”的长子报警了的旗号,大肆进行删帖,无非是一种消灭重大舆情的表现。我们大胆地做一个假设,倘若一个其他公民被人名誉侵权,报警或者找当地有关部门,也会管吗?显然是不会的!而该调查不仔细彻查,该抓的不快抓,不该干预的却偏偏干预的行为,这已经类似于滥用权力和包庇犯罪嫌疑人且捂盖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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