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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律师解读“八孩母亲”事件新进展:应对“失实通报”启动问责

赵果 法度Law 2022-06-01



1月28日以来,徐州丰县“八孩母亲”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2月10日,徐州发布最新通报,终于确认了拐卖事实。


通报中提到,经部、省、市公安机关对杨某侠、光某英(小花梅同母异父妹妹)与普某玛(已去世,小花梅母亲)生前遗物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为普某玛与杨某侠、光某英符合母女关系,结合调查走访、组织辨认,认定杨某侠即是小花梅。


经公安机关侦查,董某民(男,55岁,丰县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桑某妞(女,48岁,云南省福贡县人)、时某忠(男,67岁,东海县人,桑某妞丈夫)涉嫌拐卖妇女罪,上述三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前,丰县于1月28日发布通报称,不存在拐卖行为。两天后,丰县第二次发布详情通报,称“调查中也未发现有拐卖行为”。


最新通报发布后,《环球时报》特约评论员胡锡进表示,这个案件终于有了迟到的正义,“随着刑事调查的展开,不排除会有新的罪名添加进来。”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徐华洁律师也向《法度Law》表示,因为刚刚立案侦查,目前看来,下一步应会增加新的罪名。


徐华洁认为董某某不仅仅涉嫌非法拘禁罪,还有涉嫌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其实,谜团并未解开,期待侦查进展,现在已经以涉嫌拐卖而刑事立案,也算是一大进展。”


更有律师对当地工作人员提出了质疑。


张庭源律师在社交媒体直言:“四次通报在重大问题上、关键问题上前后矛盾,暴露出当地政府机构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有失职、失察之责,甚至有弄虚做假、规避责任,玩忽职守之嫌,纪检部门是不是该出场了?”



针对“徐州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涉及到的部分法律问题,《法度Law》同时还专访了几位知名律师,听听他们的看法。


01

桑某妞和丈夫涉嫌拐卖妇女罪,但根据官方先后通报得知,拐卖行为距离现在已经过去20多年,在刑法上是否可以追诉?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 杜兆勇律师

因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有死刑,追诉时效为20年;20年后仍然需要追究的,经最高检核准即可。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康健律师 

根据现有公布的调查情况来看,桑某妞和丈夫拐卖妇女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的规定来看,对于桑某妞和丈夫的追诉已经过了刑法的追诉期,也就是说桑某妞和丈夫除非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不受追诉期限的情况外,将不再会被司法机关追诉。
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两种情况包括:
(1)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均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利业律师事务所  唐江涛律师

追诉时效也称追诉期,它一般是按照各个形式罪名的最高刑期来确定,最长的追诉时效为20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诉时效期为20年。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那么它的追诉时效是20年,但我国刑法第87条有关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里说的认为必须追诉的犯罪应当是限于那些社会危害特别严重,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特别严重,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经过20年以后仍然没有被发现的一些重大犯罪。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目的显然不是故意放纵犯罪,而是为了有效的实现刑法的目的,结合本案,已经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司法部门应当会考虑到社会效果,追究桑某妞和其丈夫的刑事责任。


中国法学会法治理论研究会理事  王光泽律师 

拐卖人口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所以追诉时效为罪犯犯该罪之日起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就无法追诉。如果要追究桑某及其丈夫的拐卖人口的责任,除非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王希彬律师 

根据“徐州发布”2月7日官方消息:“(小花梅)1996年离婚后回到亚谷村,当时已表现出言语行为异常。据小花梅亲属反映,同村同村的桑某某将小花梅带至江苏治病”。1979年刑法规定“拐卖人口罪”的量刑最高为五年,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该罪名量刑提高至五至十年,最高可处以死刑,1997年刑五修正案吸收了“决定”的内容,与现行刑法规定基本一致。
如本案在拐卖过程中,没有强奸、严重伤害等情节的情况下,则适用五至十年的量刑,对该犯罪的追诉时效为十年。如果在拐卖过程中有奸淫被拐卖妇女、致使被拐卖妇女及其亲人重伤死亡等加重情节的,追诉期最高为二十年。如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认为必须追诉的,不受二十年期限限制。
小花梅事件中,犯罪行为给小花梅带来的伤害持续至今,犯罪后果至今未消除,而且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如后期调查本案中具有加重的量刑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情况。


02

小花梅已经是8个孩子的妈妈,之后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司法上有什么救济途径?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  杜兆勇律师

尊重小花梅她本人的意愿,该治病的治病,该申请社会救助的申请社会救助。还要查明是否还有针对她本人的其他犯罪行为,比如绑架、强奸、故意伤害、遗弃、虐待等犯罪行为。她作为被害人,主要是得到刑事诉讼法的保护。孩子是无辜的,可以获得社会广泛的同情、救助。


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康健律师

小花梅作为本案的受害人,但是同时又是8个孩子的母亲,还是有精神障碍的人员,依靠自己的维权难度较大,需要政府机关和社会各界给予其一定的帮助。根据徐州调查组公布的情况,当地已经启动了由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和妇联、村镇组织的帮扶活动,给予小花梅及其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
小花梅作为精神障碍人员,可能属于我国民法中的无民事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此时,需要对小花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由法院指定小花梅的监护人来代表她维护权益。
具体而言,监护人可以根据小花梅在精神状况正常时表达的意愿,决定是否帮助小花梅撤销这段婚姻关系,并可以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多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同时向董某民主张损害赔偿。


利业律师事务所  唐江涛律师

小花梅在司法上除了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之外,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涉案人员民事赔偿,如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主体无法履行赔偿金额,小花梅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小花梅虽然已经是八个孩子的妈妈,依据现行的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小花梅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可向董某民请求损害赔偿。


中国法学会法治理论研究会理事 王光泽律师

小花梅的维权首先要对其精神疾病的状态进行鉴定,如果确定有精神疾病,则及时予以治疗,等待其精神状态恢复正常之后,由其自行决定是否撤销婚姻关系或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小花梅需要首先处理自己的基本人格和人身权利问题。至于小花梅的8名亲生子女,母子女关系不会改变,若其精神状态能够恢复正常,她可向拐卖人口的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也可寻求当地民政部门的救助。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王希彬律师 

首先,小花梅作为一名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首先确定监护人代表其行使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首先考虑由其近亲属担任监护人。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小花梅的丈夫作为对小花梅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当然不能担任其监护人,小花梅的成年子女,在长期的生活中也未尽到必要的照顾责任,也不宜担任其监护人。在此情况下,应由住所地的村委会或者村委会同意的人担任监护人,同时也应考虑到小花梅在长期的严重伤害之下,当地村委会并未作出实质性的帮助工作,即便村委会担任了小花梅的监护人,民政等相关行政部门也应加强帮助和监督,妥善处理。


作为小花梅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尽心尽职维护小花梅的权利,督促司法机关依法保障被害人权利,追究董某民、桑某妞、时某忠的刑事责任。


同时,因为董某民被采取强制措施,小花梅因病入院,其未成年子女应当妥善安置,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03

根据通报,小花梅属于精神障碍人员,董某民和她的婚姻是否应当被撤销?董某民和其发生性关系,是否是强奸?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  杜兆勇律师

小花梅有精神障碍,董某民和她的婚姻无效,可撤销。董某民和她发生关系,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如不核准追究其拐卖妇女儿童罪,可定强奸罪。


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康健律师

本案小花梅与董某民的婚姻关系是明显的买卖婚姻,是被胁迫结婚,且小花梅长期被董某民限制人身自由。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一方存在精神障碍,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必然导致婚姻无效或者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
对于董某民与有精神障碍的小花梅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首先,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承认婚内强奸罪,即,如果男女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即使发生了违背女方意愿的性行为,实践中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鉴于董某民和小花梅的婚姻关系仍处于有效的状态,根据现阶段公布的调查情况不宜对董某民做强奸罪认定。但是如果后续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董某民与小花梅在领取结婚证前存在多次强迫性行为的情况,也可以对董某民以强奸罪论处。只是因为二人结婚前发生的强奸行为同样存在超过我国刑法最高20年追诉期的情况,如果司法机关认为必须要对董某民进行追诉的,需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利业律师事务所  唐江涛律师

通报中说,小花梅属于精神障碍人员,但并没有说明是在登记结婚时已经是精神障碍,还是在与董某民共同生活之后,因董某民的伤害和拘禁行为导致她精神障碍。但无论哪种情况,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另外,通报中没有披露小花梅在登记结婚时的年龄。如董某民与小花梅的婚姻是买卖婚姻,那么肯定违背了结婚的自愿原则,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当然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如小花梅在与董某民登记结婚时,小花梅已经属于精神障碍人员,且小花梅的障碍程度达到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则小花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小花梅与董某民的婚姻也是无效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董某民与小花梅发生性关系,肯定是构成强奸的。


中国法学会法治理论研究会理事 王光泽律师

小花梅恢复精神正常后可以决定是否撤销婚姻关系,也可提起离婚之诉;董某民收买被拐卖妇女,并在妇女精神状态一场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王希彬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婚姻无效的立法中删除了原《婚姻法》规定的“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条款,有精神障碍的人员与他人结婚的不一定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超过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过其智力、健康状况水平的行为,须经监护人追认后有效。小花梅系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该情况可以认定为因小花梅不具有登记结婚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实施结婚登记过程的民事行为无效。


小花梅被胁迫结婚,并遭到长期非法拘禁,其也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之规定,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董某民涉嫌严重的强奸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董某民收买小花梅,将其非法拘禁后多次强奸并可能对其身体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应该按照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应以十年有期徒刑为起刑,严肃处理。


04

如果追究董某民的刑事责任后,小花梅又属于精神障碍人员,他们俩这些孩子怎么办?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  杜兆勇律师

他们的孩子可以获得政府及社会救助,成年的政府和爱心人士可以帮助就业,未成年的政府可以帮助就学,并且获得生活补助。


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康健律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十二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小花梅如果被鉴定为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董某民又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判处6个月以上刑罚的,是可以符合上述政策,作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政府方面的保障的,具体由地方政府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实施医疗救助、教育资助救助、结对帮扶等等。


利业律师事务所  唐江涛律师

董某民和小花梅的孩子们依据现行的民法典规定,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可以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孩子们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中国法学会法治理论研究会理事 王光泽律师

如果董某民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小花梅精神状态无法恢复正常,则有权利得到当地民政部门的救助。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王希彬律师 

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丧失监护人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有相关的明文规定。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基层村委会或者其同意的人可以担任小花梅的监护人。再者,如果监护人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对小花梅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临时监护,必要时根据该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对小花梅的子女进行长期监护。同时,民政部门承担临时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总之,小花梅的未成年子女因监护人不能有效行使监护权的,政府和社会会承担监护、抚养、教育的责任。


05

该事件中哪些人员还应该得到,相应的党纪国法处分?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  杜兆勇律师

在该事件中的计生人员、医护人员、户籍办理人员、村委会负责人等,均未认真依法履职,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康健律师

应该对之前发布失实政府公告的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1月28日,丰县宣传部发布公告称不存在拐卖行为;1月30日,丰县联合调查组发布公告称杨某侠有精神分裂症,但并未发现拐卖行为;2月7日,徐州市委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发布公告称,小花梅(即杨某侠)是被带到江苏治病的,其母托桑某某把她嫁给个好人家;2月10日,徐州市委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发布公告称杨某侠即是小花梅,董某民涉嫌非法拘禁罪,桑某妞、时某忠涉嫌拐卖妇女罪。政府部门的四次公告,有四个截然不同的结果,政府部门的调查应具有公信力,不得出尔反尔,之前两次公告是完全不负责任的,可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追究其渎职、玩忽职守的相关责任,涉及到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利业律师事务所  唐江涛律师

该事件中董某民和小花梅是如何取得结婚登记的,这其中是否存在婚姻登记管理的公职人员渎职行为?另外,董某民和小花梅生育了八个孩子,我们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从2016年1月1日才放开二胎,2021年5月31日实施三孩政策,董某民和小花梅的孩子在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是如何上户口的?这其中是否涉及到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犯罪?小花梅被长期铁链锁脖拘禁,当地的村委干部,当地的乡镇干部难道一点都不知情?显然不合理。第四次通报中并未提及这些,期待调查部门后续对此能有更详细的调查通报。


中国法学会法治理论研究会理事 王光泽律师

该事件仍在发酵之中,很多细节仍在未明状态,如小花梅现在所使用的名字杨某侠及其身份证、结婚证是如何出笼的,是否存在某些公权力人员渎职行为、受贿行为,为小花梅洗白身份提供便利,如果一经查实,必将承担相应的党纪和刑事责任。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王希彬律师 

在小花梅的事件中,我们非常痛心的看到,施加于小花梅身上的罪恶,并不仅仅是因为拐卖与收买的行为就造成了全部的后果。


婚姻登记部门失职为小花梅和董某民登记结婚,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罪;当地政府的诸多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已经为董某民办理低保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他们对于小花梅的处境,乃至身份背景是明知的,他们的工作已经出现明显的失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明知的情况下,对于拐卖妇女不予解救导致非法拘禁、强奸的恶性犯罪持续的,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如接到解救请求或者举报而不予解救的,则涉嫌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法定量刑是五年以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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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度Law

作者:赵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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