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联惠】广东高院驳回多起云联惠传销案申诉
2018年5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通报,广东省公安厅部署广州警方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黄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动中落网。
该案被列入2018年广东省十大经济犯罪案件:
将近三年过去了,由于涉及范围广、人数多、金额大,直至今日,该案仍有待审理。
截止今日,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审判文书,根据关键词“云联惠”和案件类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可以查到226篇文书:
考虑到其中有部分重复文书(如同一案件的一审、二审、申述通知等),那么,全国约有上百起云联惠传销案件审理结束,涉案人员纷纷获刑。
近期,广东省高院对多起“申诉案件”作出“驳回决定”:
这里先科普一下:什么叫“申诉”?和“上诉”有何区别?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
申诉: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一审不服,可以上诉,由于二审是终审裁定,对二审不服,就只能申诉了!
我们来看其中一起案件:区某明提出申诉,被驳回!
驳回意见如下:
本院受理你的申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针对你申诉提出的理由,现评判如下:
一、关于原审采信的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意见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数据、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等犯罪事实。你申诉所提下线会员列表、会员组织树形图、云联惠会员查询系统、广州市公安局查处黄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有关资料、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均是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经一审庭审查证属实的书证或电子数据,可以用于证明本案事实,你申诉所提该部分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二、关于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
经查,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系由两名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人员根据公安机关侦查提取的云联惠公司网站后台数据,依照法定程序对许剑锋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的层级、下线人数、账户余额等事实作出的鉴定,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
三、关于你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意见
经查,云联惠公司采取“消费全返”运营模式吸收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形式获得会员资格,从而形成会员层级网络,吸收资金。消费者通过云联商城或推荐人等方式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或缴纳99.9元或999元升级为金钻、铂钻会员,形成了多层级的金字塔型结构,层级计酬以下线的收入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返利方式以每个下线人员通过缴纳升级、消费、推荐奖励等方式获得白积分收入,云联惠公司经营活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特征。
根据在案书证及你本人的供述,你与同案人许剑锋在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部取得代理权后,成立罗定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你任财务部经理,你共发展下线会员360人,下线层级7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你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
原判鉴于你在整个“云联惠”传销组织中所处层级较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已对你减轻处罚,所处刑罚与你的罪责相适应。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是否审结,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原判对你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广东省高院法院作出了驳回申诉的决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最后,再补充一点,有若干自媒体一直在忽悠“云联惠撤案”的消息,实际上,这只是个别地方涉案人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而不予起诉而已。
需要厘清三点: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予以起诉,并不其表示“清白”。以常见的盗窃案件为例,若不满一定金额且是初犯,可能会“不予起诉”,但并不表示“盗窃”是合法的。
(2)这些“不予起诉”的案件,只是全国数百起云联惠传销案中的一小部分。大家去裁判文书网搜一下,就清楚了。
(3)黄某等人的云联惠主案,并未撤诉。只是由于涉案众多,尚未审理完成,属于正常。大家可以参考一下“e租宝”就明白了,从立案到一审判决,也有数年之久。
一句话,等着吧!
要来的,总会来的。
【旧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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