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争议解决中,企业法务该如何与律师互补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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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作为企业利益的“守门人”与作为纠纷的“破局者”的争议解决律师相互依存,实现互补与协同的关系。两者该如何进一步加深合作,共同增强企业化解纠纷的能力?
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时,法务与律师的目标相同,都是为了企业的利益服务,但二者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变化。早期,法务岗位较少,一般承担合同管理以及日常行政等事务性工作,企业遇到纠纷,通常直接聘请外部律师,由律师主导解决纠纷,法务仅负责日常沟通。近年来,法务部门的规模不断扩大,法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许多法官和律师转行进入企业后,企业具备了独立处理案件的能力,因此将事实清楚、标的不大的案件交由法务部门处理,重大复杂案件委托律师代理,形成了“双轨制”格局。
互联网时代,商业活动的社会效应愈加凸显。在中国,一起简单的商业纠纷,可能受到传统观念、政治生态、政策导向、社会舆论等多种因素影响,一旦处理失当,即可能引发严重影响企业商誉乃至正常经营的连锁反应。未来,商业纠纷的复杂性将日益突出,因此,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增强企业纠纷化解能力,离不开法务和律师的共同参与,更需要二者深度协同、密切配合。
对于法务而言,第一,要积极发挥信息处理作用。法务不仅是企业与律师的之间的信息交换枢纽,更是转化商业语言与法律语言的信息处理中心。一方面,解决纠纷并非只有输或赢的二元结果,它还可以帮助法务更加了解企业,能够将企业的商业目的和利益诉求准确传递给律师;另一方面,法务熟悉法律,能够将律师的法律意见以及工作需要有效解释给企业,提高双方的沟通效率。例如,在收集证据时,律师往往会提出一个概括性的取证方向,法务要将之转化为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具体内容或要求。如此,可以减少律师与业务部门直接沟通的时间,降低法律服务成本;同时,基于法务对企业内部流程的了解,其发出的指令更加明确,容易被业务部门理解,从而提高工作成效。
第二,要充分发挥行业经验优势。不同行业的商事纠纷呈现出不同特点。争议解决律师的主攻方向是诉讼仲裁活动的一般规律,而具体的纠纷类型和行业特征则是这种内在规律的外在载体。内在规律的正确表达离不开对外在载体的准确识别,法务的行业经验能够为律师准确判断事实、精确适用法律提供有力支撑,特别是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更加需要双方协同配合、价值互补。
第三,即要合理选择律师,也要充分信任律师。如今,法律体系愈加庞杂,一名律师通常只能在少数领域做到精深,难以样样精通。因此,法务在聘请律师时,应当结合案件特点和企业诉求做出合理选择。一旦选定,就要充分相信律师的职业判断。一起复杂纠纷,往往有多个争议焦点,有多种应对策略,不同策略的思维路径和工作重点也会有所不同。当出现不同理解时,律师应当通过自身的专业素质争取法务认可,法务也要相信律师的职业判断,形成一致意见,以减少沟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律师而言,要充分认识法务的价值,抛弃专业上的优越感,将法务视作合作伙伴和黄金搭档,充分利用法务的比较优势。同时,律师也要直面法务带来的挑战,增强纵向专业能力,提高横向行业认知,发挥律师团队功能,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在个案中充分展现自身价值。
法务更熟悉行业,能够为律师提供微观层面的法律适用指引,是律师与企业有效沟通的桥梁;律师更擅长处理复杂争议,能够为法务提供宏观层面的纠纷解决指导。法务的进步促使律师提高,律师的提高带动法务发展,二者相互依存,已经形成了良性互动的正反馈关系。律师与法务作为师出同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以真为向、以律为原、以智为伴、以手护手,真正实现双方之间的互补与协同。
作者 |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涛
本文将刊载于《商法》2020年10月号,原标题为“争议解决律师与企业法务的互补与协同”。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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