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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其他机构,律所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有哪些优势?

潘修平、崔盛楠 商法CBLJ 2022-03-20
资本市场


潘修平

隆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崔盛楠

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何防范和化解债券市场的法律风险,一直是中国立法、司法、监管部门在探讨的问题。2019年12月2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业务指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正式建立受托管理人制度。次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证券市场受托管理人制度由此建立。

至此,中国在两个债券市场中建立起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其中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规定最为详细和具体,本文主要分析该市场中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根据《业务指引》的规定,以下机构可以成为受托管理人:1. 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2. 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 已取得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业务资质的信托公司;4. 具备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专业机构。


受托管理人制度为律师事务所带来了新机遇和挑战。


申请条件


申请备案成为受托管理人的律所需要在最近一年内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出具过法律意见书,同时具有代理重大复杂诉讼、破产案件的业绩。律所应当熟悉相关债务融资工具,能够把握或发现债券存续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债券违约后能够迅速处置违约事件并参与后续处置。


职能


管理及处置担保物。律所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取得相关债务融资工具设定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的权利证明文件并将其妥善保管。在受托管理期间律所应持续关注担保物的价值和权属、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一旦出现担保物价值减损或其他担保文件约定的担保权行使情况,依据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或债券持有人的授权要求,补充担保物、处置担保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代表持有人参与债务重组。若相关债券因债务违约等原因发生债务重组的,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代表持有人参与债务重组,督促发行人、主承销商及相关机构开展债务重组工作,从专业机构的角度监督债务重组工作,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代表持有人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或仲裁。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持有人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参与相应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代表持有人参与破产程序。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持有人参与破产程序。

日常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受托协议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参加或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持有人及主承销商和其他中介机构保持沟通,履行日常管理的职能。

律所担任受托管理人的优势


律所作为四类受托管理人中的唯一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时有着天然的优势:1. 在日常管理、监管担保物、监督保证人资信的过程中,律师对于风险的敏感度更高,更容易发现隐患并及时督促补充担保;2. 处置担保物、参与债务重组、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或仲裁以及参加破产程序,均是律师本身的专业领域,其他机构是在债券出现风险后再聘请律师进行处置。相比较而言,由律所直接担任受托管理人,能够快速、高效、准确地处置风险,减少沟通成本和时间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3. 《业务指引》明确规定,为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所不得担任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受托管理人,但是担任主承销商的银行却可以担任同一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因此与银行相比较,律所作为受托管理人更能够避免和减少利益冲突,从独立、专业的角度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对律师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律师应当不断增加知识储备、提高专业能力,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作者|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潘修平、律师崔盛楠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0年7/8双月号,原标题为,原标题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律师的新机遇。如欲阅读7/8双月号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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