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米公司和交互数字公司纠纷看禁诉令
黄伟
天元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尹蓓
天元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最高院和武汉中院都基于《民事诉讼法》的行为保全制度颁布前述禁诉令。《民事诉讼法》对裁定行为保全所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武汉中院在作出禁诉令裁定时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是否做出行为保全裁定的考虑因素包括: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采取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结合中国及其他国家的相关禁诉令实践,对武汉中院和印度德里高院的认定进行分析,我们可从中得到如下启示:
(1) 国内诉讼和国外诉讼不同,但不会阻挡国内法院颁布禁诉令
国内和国外诉讼相同时,国外法院的认定对国内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产生的影响更直接,因此,国内法院更可能颁发禁诉令。但无论中国还是美国的相关司法判例均认为,如不同法域进行的诉讼不同,法院也可以颁布禁诉令。
在华为公司诉康文森公司案中,最高院明确,华为公司在中国提起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和康文森公司在德国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性质不同。但是,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的停止侵权判决以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康文森公司在协商过程中提出的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原则为前提,因此两案的审理对象部分重合。相似的,在微软诉摩托罗拉案中,美国华盛顿地区法院指出,虽然微软在美国起诉摩托罗拉和其在德国起诉微软分别涉及违约和专利侵权,但如美国法院认定摩托罗拉违反其对标准发展组织(SSO)的FRAND义务,摩托罗拉将无权在包括德国在内的任何法域寻求针对微软的禁令救济,因此支持了微软的禁诉令申请。
(2)中国法院未来将可能更重视国际礼让原则
当前,《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未将国际礼让原则明确列为行为保全中应予考虑的因素。然而,最高院在华为公司诉康文森公司案中明确指出:“对于禁止当事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裁判以及禁止其在域外寻求司法救济的行为保全申请,审查是否应予准许时,还应考量国际礼让因素”。
考虑中国已通过《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其规定最高院各业务部门及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应在法律适用上保持与最高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标准一致,加之德里高院也是从未能考虑国际礼让批评武汉中院的裁定,我们预计,中国法院在今后的禁诉令审理中,将妥善考虑国际礼让因素。
(3)中国的禁诉令申请可能增加,禁诉令可能在涉SEP反垄断诉讼中运用
我们预计,在最高院和武汉中院颁布对康文森公司和交互数字公司就其在域外的相关诉讼行为的禁诉令后,中国公司在未来将更具动机在其与相关境外公司的民事纠纷中,通过行为保全制度在中国申请禁诉令。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尚未有当事人在涉SEP的反垄断案件中申请禁诉令。考虑涉SEP的反垄断诉讼和SEP许可条件诉讼存在紧密联系,中国公司未来亦可能在涉SEP的反垄断诉讼中向法院申请禁诉令,以反击相关权利人在境外对SEP许可争议的仲裁或者法院裁决,实现相关利益诉求。
作者 | 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委员会秘书长黄伟,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尹蓓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0年10月号,原标题为“禁诉令——小米公司和交互数字公司纠纷的启示”。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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