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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争议解决业务领域面临哪些挑战?

崔强 商法CBLJ 2022-03-20

专家策略



崔强


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去的一年,让世界再次对“世事无常”产生切肤认知。得益于防疫措施的贯彻落实,中国大部分地区的社会生活与生产秩序在2020年中期逐渐回归常态。而疫情或时代之变对国际范围内如人员流动、贸易活动、地缘关系等方面的影响, 在未来会以何种方式传导至中国争议解决业务领域,又会对法律共同体产生何种具体的新要求,尚需时间揭晓。

然而对于法律服务行业来说,大时代之变中亦有恒常之处,难以预知的未来亦有方向可寻。伴随几十年来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法律始终在同步更新完善,法律服务亦面临着更高的专业化、精细化要求。经济活动的成熟化伴随着行为类型的复杂化和法律关系的多重化,而今年生效的《民法典》正是对现代经济活动的回应,更将在未来很长 一段时间内指导并伴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争议解决领域从业者而言,《民法典》不仅有具体规则变化,更重要的是体系更新而产生的挑战。


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规则保护范围的规定为例,现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条改变了原《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概括+列举”式的立法模式,而以概括式的方式将侵权规则的保护范围规定为民事权益。结合《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规定,原先未明确列出的民事权利类型,有了受侵权法调整的依据。这一改变为部分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议许久的问题提供了解答,例如债权等纯粹经济利益受侵害是否可适用侵权规则。


事实上,侵害债权等相对权的争议在实践中早已存在,例如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提供了明确规范指引。然而,随着交易工具组合日益复杂、投资产品融合多种法律关系,现实中出现了其他暂无具体规则指引的债权受侵害之情形。这类广义民事侵权纠纷的处理,需要代理律师对争议的法律关系和部门法之间 的内在联结有深入、本质的理解。


《民法典》颁布前,笔者所在的团队处理了数起涉及债务人控股公司利用破产制度掏空债务人进行逃废债的案件。由于《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第二款未将债权作为侵权法保护对象而列明,该债务人的多数债权人选择了合同法的路径,我们则选择了侵权法的路径,主张债务人控股公司的系列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再如笔者处理的一起纠纷中,对方采取恶意诉讼配合媒体报道攻讦的方式,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公司经济利益。该起案件中,我们亦采取了提起一般侵权之诉的方式,并在《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指引的情况下,诉诸基本法理,方才帮助客户解决了纠纷。


《民法典》颁布后,侵害债权等纯粹经济损害纠纷,便有更充分的理由适用侵权法加以保护。但如果法律实务工作者没有对侵权法的本质认识,没有深入理解部门法内在逻辑,便无法捕捉《民法典》的体系性更新之处,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内涵,并将其作为有力工具在个案中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的一年,争议解决实务界面临的挑战,不仅是新颁布的上千条法律条文与难以精准计数的司法解释,更在于如何在现代化的法律体系下,为经济活动提供现代化的法律服务。处理新时代的复杂商事纠纷,需要跳出孤立片面的视角观察争议和其中的法律关系,才能找到最合逻辑、最有效的解决方案。面对规则的频繁迭代,法律服务的提 供者不仅需针对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知识点更新,更需要遵循法理与逻辑打造法律知识谱系,对法律服务方式进行系统性升级,才能在新时代提供满足甚至超出客户预期的优质法律服务。这是每一位面向未来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必须面对与克服的挑战。



作者 |  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强


本文将刊载于《商法》2021年2月号,原标题为2021年争议解决业务领域的挑战。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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