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梁威】—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已不适应现在的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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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环格格有话说
6月17日 周五,大家早安!
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
也就是2008年修订的 《水污染防治法》 首次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纳入防治范围,体现了国家对农村水污染问题的重视。
然而施行8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还能适应现在的农村吗?
今天农环订阅专访-----梁威
梁威,博士,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水环境工程领域学术带头人。长期从事农村污水处理、人工湿地及其组合工艺、受污染水体生态修复、污染底泥处理处置等科学研究及工程应用。
梁威: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局限性和时效性,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都需要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8年来,对于加强我国水污染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对城镇集中点源污染控制,近年来农村污水和面源污染在整个污染负荷中的比重持续上升,确实需要加强这些领域的治理力度。以前更注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忽视了农村污水和面源污染的治理,缺乏适配型的技术,导致农村污水和面源污染在污染的比例持续上升,已经成为主要污染来源,亟需针对性的技术措施。可能这也是修订的重要原因。
梁威:现有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心对于我国城镇和工业污染治理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实现了污染负荷的显著削减,特别是在COD、氨氮、总磷等总量削减方面。
但随着城镇和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和面源污染成为最主要的污染来源,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水环境持续改善的关键因素。比如太湖,研究发现面源污染的贡献率已经超过点源污染,成为最重要的污染来源。另外,由于缺乏对农村水污染的有效管控,农村水环境状况不断恶化,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直接威胁饮用水源安全。
梁威:我认为农村污水治理最大问题是重建设,轻运行管理。政府有专门的污水处理费用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但由于缺乏专业化管理,以及没有专项的运行维护费用,导致很多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农民缺乏对环境保护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没有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
农村污水处理在以前污染治理份额中占比较小,未引起足够重视。如果比喻,可以说是认为无足轻重的。
农村污水治理的重点责任人是地方政府,需要组织和动员农民参与污水处理及运行维护的全过程。
梁威:目前农村水污染的治理技术主要照搬城镇污水处理的系列技术,缺乏针对性,不适合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在管理方面,由于农村污水处理的经费没有稳定来源,其运行维护缺乏规范化管理,导致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针对农村水环境治理,要贯彻因地制宜的理念,要结合土地利用情况和受纳水体要求,实施不同技术和出水要求的污水处理技术体系,重点突出生态工程为主体的治理技术体系,充分利用现有池塘、河渠等开展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实现农村水环境的改善。
梁威:我觉得很可能会在农村供排水一体化、面源污染治理、污染事故追责及处罚等方面。会加大农村污水治理的力度,保障污水长效运行等;可能尝试建立污染溯源、追责和处罚的机制,真正做到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
这些修订方向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轻农村污水及面源污染等的现行问题,但水污染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针对性的技术,需要长期的努力才能实现水环境改善的目标。
梁威:我希望本次修订能成为我国水污染防治进程中的一次里程碑!相信在进一步改善城镇污水防治水平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农村污水处理和面源污染治理力度,为我国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提供法律保障!
水是生命之源,水环境的越来越好,
我们每个人都应担负着责任!!
祝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圆满成功!
以上访谈 感谢梁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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