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提醒丨赵本山徒弟"胖丫"因售卖假药获刑3年!什么是"假药"?

点击“重庆药品监管” 可以订阅哦!


近段时间,

赵本山徒弟“胖丫”

被判刑的消息上了热搜


她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直播推销减肥药,经认定为假药



胖丫本名是赵丹,是本山传媒有限公司的演员,辽宁省开原市人。同时,本山传媒有限公司演员郭静也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前几年胖丫逐步从二人转、电视剧演出,涉足直播行业,并通过直播平台公开宣传并售卖假减肥药。



经审理查明,赵丹于2016年3月至10月间,伙同郭静、王某1及其丈夫谷某(二人均已判刑),在未经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于本市东城区前门东路小江胡同34-36号刘老根大舞台员工宿舍等地,由赵丹、郭静、王某1通过映客直播、微信等网络平台宣传“纯中药减肥胶囊”,称该减肥药为老中医独门配方、纯中药、无副作用。


郭静、王某1、谷某等对该胶囊进行装瓶、封袋,自制说明书,并使用微信与购买者联系,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联系顺丰速运向全国多省市地区的购买者邮寄发货。


其中,王某1、谷某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10余万元,郭静销售金额人民币18900元,另从王某1、谷某的住处查获“纯中药减肥胶囊”40余瓶。


经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纯中药减肥胶囊”应依法按假药论处。赵丹及郭静分别于2018年2月7日、8日被民警抓获到案。



赵丹供述称:

我通过淘宝网买的塑料瓶,把药分装到塑料瓶里并附上1张我自己制作的说明书,内容是告知顾客怎么服药,减肥药的销售价格是1900元,我每套赚400元。


法院认为,赵丹、郭静目无国法,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其二人的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非法所得亦应追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丹、郭静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指控成立。


售卖假药 后果很严重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盛行,网上购买药品似乎变得“方便”起来,这也给许多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大肆在网络上宣传、售卖假药劣药。


去年上映的《我不是药神》,似乎给了这些售卖假药之人一个美化之名。实际上,售卖假药,不负责任地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这些人不是什么药神,只是一个“财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简单说来就是,

我国对药品有严格的管制,

制药和售药均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

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


那什么是假药?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 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 变质的;


◆ 被污染的;


◆ 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我们如何辨别药品真伪?


接下来我们学学

怎样辨别药品的真伪


首先购买药品必须从正规的医疗机构、药店购买。另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辨别药品真伪:


(1)包装:假药包装较为粗糙、色调较差、套色不佳、字迹模糊、文字说明中常出现错别字等,仔细辨别可见破绽。


(2)外表:正品药品颗粒均匀,不易捻碎。假劣药品则颗粒大小不一,易褪色,易捻碎且捻碎后有淀粉样感觉。


正品药品中的分散片口服能迅速溶解,假药分散片则溶解速度缓慢。


另外,假劣药品在距其所标出的出厂日期不久或在其所标的有效期内,往往发生变色、粘连、松片、裂片、沉淀、发霉、腐败等变化。


片剂可以从有无裂痕、黏边、变形、色泽是否光亮、大小是否规则等方面判断。颗粒剂则以是否结块、发黏来鉴别真假。


(3)气味:一些药品具有特殊气味,如气味发生改变,有怪味或气味消失等,均应引起警惕。


(4)期限:经批准合法生产的正规产品应有明确的生产日期、使用年限以及使用限期内某些药品如出现沉淀、变色等情况时的处理。假药往往有生产日期而无使用年限,或有使用期限又无生产日期,甚至有时会两者均无注明。


(5)说明:经批准合法生产的药品,其说明书内容准确,治疗范围限定严格,使用的方法、禁忌、毒副作用等,均有详细说明。宣称包治百病的往往是假药或违法宣传。


(6)文号:药品批准文号有“药”字样 ,如“国药准字 H13020726”、或“国药准字Z20013140”。若批准文号为“健”或“食”字样则不属于药品。





END



▼往期精彩回顾▼中国拟以最严立法设计筑牢药品安全防线 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疾控中心提醒:手足口病进入高发季,防治知识送上!其实,90%感冒无需使用抗菌药!(抗菌药物科普 六)



文章转载自“四川药品监管”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