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丨制售假冒伪劣口罩、哄抬口罩价格这样定罪!
3月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刑事案件会议纪要》,促进规范高效高质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精准助力全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据介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重庆司法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通力协作配合,打击了一批制售假冒口罩等防护用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经济犯罪。同时,办案中也反映出在防护用品性质认定、法律适用、司法鉴定等具体执法司法环节,相关规范不够明确具体,认识不够统一,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等实践“盲点”,抗疫办案一线急盼管用的“操作指南”。
该《纪要》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从“三无”口罩等防护用品和有标识的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性质的认定、罪名认定与处理、主观故意认定、案件管辖、衔接配合机制等多个方面,为统一执法司法人员认识、规范执法司法尺度、破解疑难复杂问题确立了“金标准”。
细化“三无”口罩质量认定标准
针对司法实践中“三无”口罩等防护用品质量检验标准不明,违法犯罪性质认定难等问题,该《纪要》明确了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依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纪要》列举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口罩等防护用品的五类情形,将其作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范围。
除“三无”口罩外,针对有明确标识口罩等防护用品质量认定问题,《纪要》同样要求委托相关法定机构对该类产品检验、检测,列举了应当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相关规定的两类情形:
“
一是生产、销售的口罩等防护产品在其产品外部、包装盒、包装袋、产品说明书等处明确标注了产品类型、质量执行标准、产品注册标准,其主要防护指标明显低于该标准的。
“
二是境外采购、境内销售的口罩在其产品外部、包装盒、包装袋、产品说明书等处用外文标注了口罩类型、质量执行标准、产品注册标准等,但起防护作用的主要指标明显低于该产品注册或执行标准,或明显低于国内对应产品国家、行业防护标准要求的。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综合判断
“销售口罩等防护产品违法行为复杂多样,有的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罪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纪要》要求,执法司法人员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等防护用品刑事案件,应当同时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定,对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虑到该罪名中如何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纪要》要求,应当结合医疗器械的防护、救治功能、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与对象,是否具有贻误诊治,造成人体健康受损现实危险等因素综合判断。
根据该《纪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将明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等医用器材销售给医疗、疾控等单位使用的,通过药房、医疗器械公司大量流入市场的,可以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六类情形可推定具有销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的主观明知
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系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而予以销售,也是一道执法司法难题。
《纪要》要求,执法司法人员应当结合行为人职业、从业经历,购销双方商谈内容,购销方式与价格,货物的样式与包装等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并从其来源、违背正常交易习惯行为等方面列举了六类情形,可以推定其主观明知,但确有反证的除外。
其中,明知是没有生产商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三无”产品予以销售的;曾因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被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又制售同一防护用品的;以明显违背惯常交易习惯储存、运输、交付,被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后又转移、隐匿货物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可以推定具有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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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察机关对一起涉疫情口罩诈骗案提起公诉
3月6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奉节县检察院对疫情期间以虚假销售口罩为手段实施诈骗的被告人欧某华(男,26岁,重庆市璧山区人)提起公诉。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被告人欧某华利用群众对口罩的迫切需求,从网络下载口罩及相关厂家生产资质等图片,并在朋友圈多次发布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虚假信息。
2月9日,被害人向某在重庆奉节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欧某华4.7万元用于购买口罩。欧某华在收到钱后并未与任何口罩销售厂家联系,而是将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在向某多次催问口罩购买进程时,欧某华以“厂家未发货”等理由搪塞。2月11日,欧某华通过微信向向某退还1600元,并承认自己已将其余货款挥霍殆尽,向某随即向奉节县公安局报案。2月14日,欧某华在璧山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奉节县检察院依法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2月20日,奉节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逮捕,当日,该院对欧某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在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奉节县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对欧某华以同样方式诈骗沙坪坝、渝北、大足、广东深圳等地4名被害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最终查实欧某华的诈骗金额为11.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3月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奉节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奉节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欧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群众对口罩等用品的迫切需要,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达11.8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依法提起公诉。欧某华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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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器械质检中心助力防控用品投产保供
无新增≠零风险,权威解答40个防疫热点问题
第七版新冠肺炎诊疗方案公布,这种传播途径需防范
文章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