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儿童化妆品监管将迎来新政策,拟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6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在销售儿童化妆品时主动提示消费者查询产品注册备案信息。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7月31日。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是国家药监局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二条,明确了儿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规定了覆盖注册备案管理、标签标识、上市后监管等全链条监管要求,指导企业开展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提出较一般化妆品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
儿童化妆品是指供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为增强儿童化妆品的辨识度,便于消费者识别正规的儿童化妆品,《征求意见稿》对标签提出明确要求,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同时发布了儿童化妆品标志征集公告。对于产品标识“适用于全人群”等词语或相关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普通化妆品未按照儿童化妆品备案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戒。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分区陈列儿童化妆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国家药监局一直高度重视儿童化妆品监管,在文件制定过程中,国家药监局开展了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调研问卷,广泛收集消费者对儿童化妆品认知、消费、使用情况,并将调研结果和民声民意体现于政策制定中。例如,调研结果显示,在认知方面,公众对儿童化妆品的了解度和产品注册备案信息的关注度不高。为提升公众认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与公布信息一致。同时,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在销售儿童化妆品时主动提示消费者查询产品注册备案信息。
儿童化妆品应当根据儿童生理特点和可能的应用场景研发,《征求意见稿》针对其特殊性提出要求。需要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儿童化妆品功效类别主要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记者发现,在国家药监局今年4月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使用人群分类目录”中,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化妆品功效宣称限于清洁、保湿等6种,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化妆品功效宣称限于清洁、卸妆等10种。而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仅列出了4种主要功效。对此,相关人士表示,儿童有皮肤娇嫩易损等生理特点,儿童化妆品功效并非越多越好,而是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即可。因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在研制开发儿童化妆品时,应更着重于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满足儿童基本护肤需求的功效类别。
除功效类别外,《征求意见稿》在配方方面规定,儿童化妆品应当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等。此外,儿童化妆品应当通过安全评估和毒理学试验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
对于生产环节,《征求意见稿》在明确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充分考虑了儿童化妆品的使用安全。文件提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
在互联网时代,网购成为消费者购买儿童化妆品的重要渠道。为规范儿童化妆品经营行为,《征求意见稿》突出强调了“线上经营要求”,即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并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儿童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抽检监测、案件查办等相关要求。
据了解,今年4月,国家药监局党组研究部署将“强化儿童安全用妆‘护苗’专项行动”列入今年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惠企利民十大项目”,而制定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是推进“护苗”专项行动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筑牢儿童化妆品监管的法治基础,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用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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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中国医药报”(声明:“重庆药品监管”微信公众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