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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地税2010年第1号公告】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清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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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清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盘锦地税2010年第1号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及《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的有关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的要求,现对盘锦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调整及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住宅项目(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1、普通住宅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2、非普通住宅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7%。


(二)非住宅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三)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二、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5%。


三、认真落实《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及《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各县、区(分)局要认真落实《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及《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对房地产价格涨幅居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省局和市局将实行重点监控,并对预征和清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应以查实清算为主,对确实无法查实清算的,依法实行清算核定征收率征收。


各县(区)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或者具备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不得作为清算依据。


五、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5日起执行。《盘锦市地税局转发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盘地税发〔2006〕108号)、《盘锦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盘地税发〔2009〕144号)、《盘锦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盘地税发〔2010〕77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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