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盘地税发[2010]143号
各县、区(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凡在盘锦市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符合或达到《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依据
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和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清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盘地税公告2010年第1号)等文件精神。
三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
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律以查实清算方式为主。纳税人符合《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第五条之规定,应在满足清算条件后9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税款手续,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清算项目竣工时限为核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作竣工验收备案书》之日。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
四、税务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按《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通过年检,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具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为执业会员并通过年检的注册税务师;
(三)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四)经盘锦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具有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或者具备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不得作为清算依据。
五、土地增值税的日常管理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实施项目管理制度。要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建立档案、设置征管台帐,税务管理必须要与项目开发进度同步。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三)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在实施房地产企业税务检查时,对符合《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第五条规定情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做出稽查结论,以后对该项目不再重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四)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统计工作,认真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各县、区(分)局将2010年《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局财行科。
二Ο一Ο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