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兴市本级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现就嘉兴市本级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条款失效】
1、别墅排屋、营业用房预征率为3%;
2、商务(办公)用房预征率为2.5%;
3、其他商品房预征率为2%。
三、原《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浙嘉地税政[2006]59号)第二条停止执行。
附件(略):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3、起草说明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