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杭地税告[2010]6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2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以下比例执行:
1.普通住宅 2%
2.非普通住宅(包括排屋 、别墅)、商业用房、其他用房 3%
二、上述规定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原《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杭地税一[2004]343号)第二条和第四条停止执行。
各县(市)税务机关,萧山区、余杭区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文件规定,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状况,贯彻落实到位。
特此公告。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