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遂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遂宁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6%(四)非住宅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具体为: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三)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遂宁市地方税务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遂宁市地方税务局 遂宁市财政局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