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绵阳市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0日起实施。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绵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绵地税发〔2006〕64号)、《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绵地税发〔2007〕3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