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规定》的公告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确定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5%。(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四)商用房预征率为3.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