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桂市地税公告[2016]第1号【全文废止】
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10〕18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桂林市商铺和其他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函〔2016〕92号)的规定,现将我市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一、调整《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政策解读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3月23日
附件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推动非住宅类商品房库存消化,促进桂林市房地产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桂林市商铺和其他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函〔2016〕92号),现将《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2015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下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政策内容
本公告仅对2015年第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原来的4%调整为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仍按2015年第2号公告执行。
公告明确对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自2016年3月1日起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实现的销售收入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2016年3月1日前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实现的销售收入仍按2015年第2号公告执行。
四、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