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嵊地税政[2011]48号【全文废止】
各分局(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情况调整如下:
一、销售或转让不动产的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销售不动产,按预售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建造的全部为普通住宅的,按预售或销售收入的2%预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按预售或销售收入的2.5%预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建造的全部为商业用房的(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按预售或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项目以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为单位进行预征;分期开发的项目,须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分期项目为单位;对于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备案而自行确定分期开发的,一律以单一项目作为一个单位进行预征。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的,一律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符合清算条件时,再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如既没有评估价格(指重置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如容积率在0.5(含)以下,按转让收入的5%核定征收;如容积率在0.5以上,按转让收入的4%核定征收。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纳税人申报的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按我市地税局公布的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新旧房按如下标准界定:凡新建完工可投入使用的房产为新建房,新建房连续使用一年以上或未使用三年以上的房产视作旧房。
3.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的,按转让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4.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投资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等,经市地税局确认,可暂不实行预征办法。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
对单位和个人转让无地上建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如采取预收款方式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则须先按预收收入或合同规定的分期应收款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销售不动产的预征率、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的预征率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其余条款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