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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废止、失效)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全文废止】

为切实解决司法处置不动产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针对此项业务所涉及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仅适用于企业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户过程中,因债务人破产、无法联系等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取得扣除项目合法凭证的情形。

 

二、核定征收率

 

工业房产(含土地):核定征收率5%;

 

商业房产(含土地,包括写字楼):核定征收率6%。

 

三、计税价格

 

本公告所涉及的核定征收的计税价格按司法处置不动产的裁定或拍卖价格确定,同一企业一并处置工业和商业房产的,按司法裁定确定的相关金额分别计算计税价格。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特此公告。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0日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规定,现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商业用房,不能按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3%。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4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6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不能按实清算的,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率为2.5%。


二、停止执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号公告)第二条、第四条,以及第五条有关预征的规定。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10月8日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诸暨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号)文件中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保障性住房外,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商铺:4%;


(二)别墅、排屋:3%;


 

(三)其他:2%;


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附房(设施)按所属主房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分类参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的房屋类型,或者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商品房预售证上商品房类别。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新房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比照《绍兴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执行。对个人销售住房,按照《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旧房的行为,仍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方法。


三、新旧房的标准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95]浙地税三38号)的第五条规定执行。


四、对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旧房的预征,预征率为高档住宅(含别墅、排屋)3%,商务(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2.5%,普通住宅及其他房产2%。


五、对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旧房的清算,由企业和个人在预征后,按照财税〔2006〕21号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


六、在清算时,旧房要以评估价格作为扣除项目处理的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七、对企业既无确认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契证等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核定其税额;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分局按5%的核定征收率实行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2日起执行。原《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08〕3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11月12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执行时间和执行对象的公告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全文废止】

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嵊政[2014]92号)和《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批复》(嵊政办批[2015]53号)的规定,现就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执行时间和执行对象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执行时间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5%下调到4%的执行时间为: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执行对象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5%下调到4%的执行对象为: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但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兴建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及建造的全部为普通住宅的开发项目外。
三、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嵊地税政[2012]25号)第二条第三款同时废止。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5月5日


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虞地税发[2014]54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告2010年第2号),现对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普通住宅、车库(车位)而取得的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开发销售除上述房地产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仍适用上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7号公告的规定。
特此公告。
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2014年8月27日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全文废止】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台州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将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宅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别墅)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清算后多退少补。


二、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参照本公告执行。


三、《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台地税政发〔2013〕25号)文件自该公告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保障性住房外,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商铺:5%;


(二)别墅:4%;


(三)排屋:3.5%;


(四)转让给政府的限价住宅:2%。


(五)其他:3%;


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附房(设施)按所属主房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分类参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的房屋类型,或者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商品房预售证上商品房类别。


二、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确需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区分不同的房地产类型适用不同的核定征收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商铺:7%;


2、别墅:6%;


3、排屋:5.5%;


4、其他:5%。


(二)对非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仍按5%执行。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诸暨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3号)、《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诸税政〔2010〕10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台地税政发[2013]25号【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精神,市局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宅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别墅、排屋)暂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不低于3%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排屋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暂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不低于4%预征土地增值税。


特此通知。


绍兴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绍兴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现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为:


1、商业用房、高档住宅(含别墅、排屋)3%;


2、除高档住宅以外的非普通住宅 2.5%;


3、普通住宅及其他房产 2%。


特此公告。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别墅(含双拼别墅)、排屋(含叠排)、营业房、写字楼等而取得的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保障性住房不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开发销售除上述房地产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5%。


二、原《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12月28日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全文废止】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住宅


(1)土地成本与房屋销售收入之比大于30%的为5%;


(2)土地成本与房屋销售收入之比在20%—30%(含)的为5.2%;


(3)土地成本与房屋销售收入之比在10%—20%(含)的为5.4%;


(4)土地成本与房屋销售收入之比在10%(含)内的为5.6%;


2.商业用房


(1)写字楼:项目在新城、沈家门城区(含东港)、定海城区的为6%;其他区域的为5.5%;


(2)其他商业用房:项目在新城、沈家门城区(含东港)、定海城区的为8%;其他区域的为6%;


3.有以下行为的,核定征收率为10%。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二、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核定。


三、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8日起执行。本公告执行之日前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九、十条规定尚未清算完毕的项目,适用本公告规定。舟地税函[2010]49号第二条第2款、第三条、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10月10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绍兴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全文废止】

将修订后的《绍兴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绍兴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绍市地税政〔2008〕3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规定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95]浙国税外127号[95]浙地税三38号)精神,自2012年4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调整为销售收入(含预售收入),预征率仍按《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执行。

 

特此公告。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嵊地税政[2011]48号【全文废止】

各分局(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情况调整如下:


一、销售或转让不动产的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销售不动产,按预售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建造的全部为普通住宅的,按预售或销售收入的2%预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按预售或销售收入的2.5%预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建造的全部为商业用房的(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按预售或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项目以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为单位进行预征;分期开发的项目,须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分期项目为单位;对于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备案而自行确定分期开发的,一律以单一项目作为一个单位进行预征。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的,一律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符合清算条件时,再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如既没有评估价格(指重置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如容积率在0.5(含)以下,按转让收入的5%核定征收;如容积率在0.5以上,按转让收入的4%核定征收。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纳税人申报的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按我市地税局公布的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新旧房按如下标准界定:凡新建完工可投入使用的房产为新建房,新建房连续使用一年以上或未使用三年以上的房产视作旧房。


3.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的,按转让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4.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投资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等,经市地税局确认,可暂不实行预征办法。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


对单位和个人转让无地上建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如采取预收款方式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则须先按预收收入或合同规定的分期应收款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销售不动产的预征率、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的预征率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其余条款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云和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云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云和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全文废止】

现将《云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7]74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解决征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现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开展


各地应严格按照甬地税二[2007]15号文件要求开展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对符合清算条件的,一律按规定进行清算。考虑到清算工作首次开展,情况复杂,难度大,为稳步推进清算工作,各地可以采取先重点后推开的工作方法,积累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清算的流程和程序,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和要求,各地应以以下房地产项目为清算重点:


(一)房地产项目公司的项目


(二)房地产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整体转让


(三)别墅项目(单独立项)


(四)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五)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清算的项目


二、关于对"已转让的房地产"时间的确定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已转让的房地产"转让确认时间以房地产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则以发生所有权转移时间为准。
三、关于确认普通标准住宅的政策衔接
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执行。对难以划分的,一律按照甬地税二[2006]116号第一条规定办理,确认时间以房地产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四、利息支出的扣除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无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在计算扣除时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原甬地税二[2003]180号第一条(二)项第2条相应废止。
五、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成本与费用的划分
属于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共同的成本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对整个清算项目的成本费用统一核算,然后再按照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面积比例在两者之间进行分摊,计算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开发产品的增值额,据以计征土地增值税。
六、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各地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审查工作,严格按照税法清算税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情形而无法清算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核定征收,但必须报市局批准后实施。
七、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二手房交易税收秩序,现将市本级转让二手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3%。


二、原《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浙嘉地税政[2005]4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五点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成立后,除保障性住房外,我市本级(含越城区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高档住宅(含别墅、排屋):3%,


商务(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2.5%,


普通住宅及其他房产:2%。


本公告从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成立后,除保障性住房外,我市

本级(含越城区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高档住宅(含别墅、排屋):3%,


商务(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2.5%,


普通住宅及其他房产:2%。


本公告从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1.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82号)【全文废止】


2.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金地税政[2007]50号)【全文废止】


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甬地税二[2009]104号)【全文废止】


4.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2010]106号)【全文废止】


5.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全文废止】


6.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全文废止】


7.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全文废止】


8.关于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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