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将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
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