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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汇总】为何支持二次清算的地方这么少?(各地政策)
“二次清算”实务分析
目录
1.湖北
2.山东
3.北京
4.重庆
5.广西
6.河北
7.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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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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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定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结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提出申请,调整清算税额,退还多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一)清算时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在清算后取得的;(二)清算时未支付款项而在清算后支付的;(三)清算时应当分摊但实际未能分摊的共同的成本费用,清算后能够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的。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可在收到清算审核结论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果:(一)清算时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在清算后取得的;(二)清算时未支付款项而在清算后支付的;(三)因分期开发,在清算时应分摊的成本费用未能分摊的。
3
北京市规定
4
重庆市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清算时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能认定的成本项目(简称未定成本项目),清算后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应分房产类型归集“后续成本额”,可在计算当期清算后转让房产应纳税额时后续扣除,公式如下: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清算认定(或上期累计)“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 +本期“后续成本额”}÷清算可售建筑面积清算后转让扣除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本期转让面积 本期转让房产有关税金及附加纳税人在清算申报时应对“未定成本项目”进行附加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时一并核实确认,否则相关成本不予以后续扣除。
5
广西省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44号)对房地产项目销售尚未结束前已清算,其后继续发生收支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成本和费用的,可在项目销售结束之后据实进行重新调整。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6
河北省规定
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第七条答问:已竣工项目,但未最终决算,未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后取得发票,还允许扣除吗?是否可以在取得合法凭证后进行补充清算?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对个别企业因暂时困难未支付应扣除项目的工程费用的情形,在清算完成后三年内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企业可申请对该项目重新清算。
7
内蒙古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自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审核结论之日起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一次性提出申请,调整清算税额,退还多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一)清算时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在清算后取得的;
(二)清算时未支付款项而在清算后支付的;
(三)清算时未能分摊的共同成本费用,清算后能够采用合理方法分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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