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处置工程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 4.1标准值停止执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标征函[2018]5号
关于征求《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污染源环境管理,我部拟调整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的排放控制要求。
现将《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和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8年2月28日前反馈我部。上述文件可在我部网站(http://www.zhb.gov.cn/)“意见征集”栏目中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韩雪娇
电话:(010)66556339
传真:(010)6655633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邮箱:marine@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3.《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说明
4.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2月1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附件2
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3
《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说明
附件4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来源:环保部
本期编辑:刘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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