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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处置工程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 4.1标准值停止执行

2018-02-08 环评互联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标征函[2018]5号


关于征求《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污染源环境管理,我部拟调整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的排放控制要求。

现将《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和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8年2月28日前反馈我部。上述文件可在我部网站(http://www.zhb.gov.cn/)“意见征集”栏目中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韩雪娇

  电话:(010)66556339

  传真:(010)6655633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邮箱:marine@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3.《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说明

     4.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2月1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附件2

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3

《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说明

附件4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来源:环保部

本期编辑:刘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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