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现状调查不充分、生态恢复措施不足,环境部驳回环评报告申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环评函[2018]136号
关于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长城一矿及选煤厂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鄂托克前旗长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长城一矿及选煤厂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长城发字〔2018〕6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程为升级改造项目,部分建设内容依托现有工程,未开展现有工程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没有梳理存在的环保问题及相关整改措施。
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不充分,未预测主要不同土地利用类型沉陷影响程度与范围。
三、生态恢复措施不足,未结合现有矸石充填站的实际运行情况论证矸石全部充填的可行性,未规划升级改造项目矸石井下充填区域。未结合明长城遗址保护要求计算保护煤柱留设范围。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如工程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我部审批。
你公司如不服我部审查意见,可以在接到我部审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我部审查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4月17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督察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来源:生态环境部
本期编辑:刘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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