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个圈就能做规划环评?猫姐告诉你『规划环评』的这些事
画个圈就能做规划环评?
— 猫姐告诉你『规划环评』的这些事
作者 | 沉寂江湖的猫姐
近几年,随着我国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规划环评”日益成为地方环保管理的热名词。
项目入驻要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这项要求让很多地方政府在引进项目受阻时,迫不及待委托编制规划环评。
不知道环环的小伙伴们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画个圈,在这个圈里我们想引进机电项目、食品加工项目,对了!最近还有个大型化工要进来,你们得给我写进去!
…………什么都没有,只有个红线,做规划环评?环环做不到哇!
为此,环环请出沉寂江湖的猫姐,为大家梳理一下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有一天对方需要你有理有据的说明为什么要规划文本,也许能借(chao)鉴(xi)一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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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规划,再有针对规划编制的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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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16年9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上述法律法规均明确,所谓规划环评,是针对规划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将环境因素置于重大宏观经济决策链的前端,通过对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分析,对各类重大开发、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等提出更为合理的战略安排,也就是“先有规划,再有针对规划编制的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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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评规划的文本及政府支持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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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年我国首次将“规划环评”写入《环评法》以前,各地对区域性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大多进行“区域环评”。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还发布了《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用于指导评价,该导则明确适用于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开发以及工业园区等类似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及与国外发达国家的交流,规划环评逐步取代区域环评。
随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130-2014)、环发[2015]178号《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办环评[2016]14号《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发布,规划环评的法律地位逐步提升,现已成为建设项目入驻工业园区的前置条件,区域环评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现阶段,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已不再受理“区域环评”,而受理“规划环评”的要件即是受评规划的文本及政府支持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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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备规划文本及政府支持性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规划环评技术导则要求,具体内容应包括规划名称、规划范围、规划期限、区域总体发展目标、产业功能定位、规划产值(工业)、规划总体布局及功能结构布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础设施工程的现状及规划情况、规划人口、环保规划等,规划环评依据该规划文本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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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在近几年的规划环评审查会上,均须在审查会前向专家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受评规划文本及政府支持性文件,否则不予开会,因此规划环评工作开展的前提是:
必须具备规划文本及政府支持性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规划环评技术导则要求,具体内容应包括规划名称、规划范围、规划期限、区域总体发展目标、产业功能定位、规划产值(工业)、规划总体布局及功能结构布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础设施工程的现状及规划情况、规划人口、环保规划等,规划环评依据该规划文本进行编制。
通过规划环评
能够有效设定整个区域的环境容量
限定区域内的排污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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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刘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