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要求,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主验收与环保部门单项验收工作,增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编制《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对企业自主验收和环保部门单项验收要求及程序、信息报送要求、项目建设变动申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衔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单项验收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文件所指建设项目均不包括涉核与辐射建设项目,涉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内容修订实施后,按法律相关规定执行。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环〔2018〕79号
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及三水区环境保护局,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推动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主验收和单项验收要求及程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和环保部门单项验收,并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两类:
以大气污染、水污染或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即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明确项目运营期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主要影响为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和(或)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
以噪声污染或固体废物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即指公路、轨道交通、通用机场、铁路等以噪声污染为主的项目、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改、扩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污泥处理处置(以上均不含焚烧处置项目)等以固体废物影响为主的项目。
其中,环境影响分类级别为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在建设单位自主验收通过后进行单项验收;环境影响分类级别为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直接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在建设单位自主验收通过后进行单项验收。有关自主验收、单项验收具体要求及程序如下:
(一)以大气污染、水污染或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
该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提出验收意见并如实记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验收报告。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其验收报告应包括需要配套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噪声达标情况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环评分级审批权限向对应的环保部门提出项目配套的噪声(报告书类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对照表、有关现场照片、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及自主验收报告。
为提高行政效率,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对于申请资料齐全的,按照《佛山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单项验收简易程序》(附件2)办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需要配套的噪声(报告书类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单项验收意见。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所缺资料。
(二)以噪声污染或固体废物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
该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提出验收意见并如实记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验收报告。
其验收报告应包括需要配套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噪声达标情况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等有关内容。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环评分级审批权限向对应的环保部门提出项目配套的噪声(报告书类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对照表、有关现场照片、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及自主验收报告。
对于申请资料齐全的,按照《佛山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单项验收一般程序》(附件3)办理,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含验收前公示5个工作日)内办结,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需要配套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单项验收意见。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所缺资料。
二、有关信息报送要求
建设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信息公开工作,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47.94.79.251),填报相关验收情况,并及时做好验收资料归档备查。归档材料应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向社会公开信息证明、单项验收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等有关资料。
三、项目建设变动申报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原环评文件审批环保部门报告工程变动情况。经界定,属于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前不得通过自主验收;经界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衔接
需要对危险废物经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手续,确保调试期间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其他事项
本文件所指建设项目均不包括涉核与辐射建设项目,涉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实施后,按法律相关规定执行,本文件自上述两部法律全部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1.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
2. 佛山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单项验收简易程序
3.佛山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单项验收一般程序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4日
附件1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
附件2
佛山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单项验收简易程序
附件3
佛山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单项验收一般程序
来源:佛山市环保局
本期编辑:刘小楠
『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全文发布,环评云助手APP】同步更新V 1.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