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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王虎学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

王虎 环评互联网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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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学习体会

作者 | 王虎

作者系环评论坛(www.eiabbs.net)版主,【环评互联网】特约撰稿人

政 I 策 I 解 I 读 

共 I 同 I 学 I 习 

一个人的时候别害怕寂寞

充分享受一个人时的宁静

一个人的时候别害怕困难

充分享受独当一面的快乐

一个人的时候不管是17岁还是70岁

每天都得是好天气

文有些长

请你慢慢看

🔻

1、指导思想:推进环评“阳光审批”,实现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推进形成多方参与、全社会齐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按照这个思路,是应该实现所有数据共享的,可是现在好多政府网站环评文件过七天就看不了,与该思想是违背的。)

2、基本原则

明确公开主体(建设单位和环境主管部门)

依法公开信息(《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保障公众权益。通过公众能够方便获取环评信息,畅通监督渠道,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强化监督约束。

3、主要目标。保障三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建设单位既是环评公众参与和履行环境责任的主体,也是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

5、公示的主要内容工程基本情况、拟定选址选线、周边主要保护目标的位置和距离、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公众参与的途经方式等。(与暂行办法要求基本相同)

6、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前,应当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其中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还应一并公开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报批过程中,如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一步修改,应及时公开最后版本。(首先依据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其次是报批前公示全本,然后报告书要一并公开公参情况说明,最后报批过程中应及时公开最后版本。

个人感觉最后报批过程中公开最新版本因该是环境主管部门的任务,报批过程都是政府管理审批的,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也应由政府处理,本身也是对自身决策的信息支持,并且针对报告表来说也没有公示的要求,仅政府有公示规定。这个文件也是编制公参说明文件的依据)

此外,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要求,环评报告表也是需要建设单位全本公示,否则违法


7、开工建设前及整个施工期内应公示如下内容:建设项目开工日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工程基本情况、实际选址选线、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清单和实施计划、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清单和实施计划等。

8、施工过程中还应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进展情况、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情况、施工期环境监测结果等。

9、项目建成后,应当公开环评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执行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向社会特别是周边社区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10、政府网站应公开法规政策、规章指南、受理审批、审查资质等环评相关信息。

11、受理项目后应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受理日期等受理情况,并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

12、审查时公开: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相关部门意见等,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13、审批公开:文件名称、文号、时间等审批情况并公开审批决定全文,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建议这时能公开最终的审批版环评文件全文)

14、全过程监管信息:违规信息公开,整改处罚措施及落实信息公开,验收结果公开。

15、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信息和诚信记录全部公开

16、建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的约束机制,对未按《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开展公众参与、未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的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未按相关规定公开其他环评信息的建设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公开,不受理,不审批。其他信息不公开,没有明确具体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全文

本期编辑:刘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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