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环境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严肃处理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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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桂环函〔2018〕1475 号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 号)、《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 号)精神,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 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环境保护和质量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必须确保准确、可靠。
要严格按照环监测〔2018〕45 号文件要求,切实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加强对辖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各市环境保护和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相关工作部署,认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机构要做到全覆盖,重点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情况,检查对影响环境监测质量的人员、仪器、检验流程、环境条件、检验报告等,及时发现机构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严肃处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自治区质监局将联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对全区部分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飞行检查,并向全区通报检查结果。
三、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宣传教育。各市环境保护和质量监督部门要围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附件:《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年6 月25 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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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将发,监测机构请对照自检!『监测资质』补充要求征求意见发布
环境监测机构将迎来『资质洗牌』,资质补充认定、报告签字人终身负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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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刘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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