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防护距离』何去何从?且看发展变革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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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护距离』何去何从?且看发展变革史
作者 | 环小五
本文授权转载于公众号【环保365】
卫生防护距离health protection zone是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其作用是为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提供一段稀释距离,使污染气体到达居民区时的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1962年,我国第一部涉及卫生防护距离的法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1-1962)颁布,在该标准附录“卫生防护地带的分级”中,规定了卫生防护地带的各级数值,沿用前苏联同类标准。
20世纪70年代,根据卫生系统和有关工业部门意见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修订本中,删除了卫生防护距离的具体分级,仅在第13条规定“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民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的宽度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协同省、市、自治区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第二阶段自1980年至2000年期间,由当时的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制订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根据现场调研、实测数据和相关资料,先后研究制订了33项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涵盖了水泥厂、炼油厂、炼铁厂、焦化厂、氯碱厂、火葬厂等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
1987年我国颁布了第一个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8195-1987)。
第三阶段2001年以后,国家便不再出台新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有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与实际应用不符的问题越来越多,按照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已有的卫生防护标准数量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数量相去甚远。
第四阶段01
上述通知中明确说明:其中涉及“环境保护部”主管的项目共14个被终止,1个标准制定调整为推荐性标准,卫生部牵头的大量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修订项目被终止。
02
2017年11月24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科技函[2017]1808号中,发布《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中明确指出:取消了总量控制区排放总量限值及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等计算的相关内容。
2018年5月10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发布的《2018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中,“卫生防护距离系列标准整合修订”项目却依然榜上有名,该项目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牵头执行。
结语
尽管如此,2017年关于卫生防护距离的两次重磅调整,不得不让人发出感叹:卫生防护距离渐行渐远。不少资深业内人士认为,环评里的“卫生防护距离”是真的被弱化了。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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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刘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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