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检查:查的不止是张“证”
2018年8月初,持续了近一个月的全省环境污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随机抽查工作逐渐接近尾声。不少排污单位可能在暗中长长的松了一口气,觉得“又过了一关”。不过,很显然的,这些抱着“过关”心态的排污单位放松的实在太早了——
8月6日,滂沱大雨中,全省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正式开启。
省环境监察总队的执法人员兵分两路,对20余家随机抽取排污单位的“持证排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同样是随机抽查,同样是独立调查,那么,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与一般性监督检查的区别究竟在哪里?
答曰:依证监管。
排污许可证是个啥
“依证监管”,依据是排污许可证。而排污许可证,并不仅仅只是一张“证”。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要将排污许可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实行“一证式”管理,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
排污许可证,是推动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的重要推手,更是全面落实排污单位依证排污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
具体来说,排污许可证的正本就是传统意义上的“证”的样子,一张硬纸,上面标明了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而排污许可证的副本,则不仅仅是“证”那么简单了。它更像是一份详尽的说明书,里面详细记录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产品产能、原辅材料与燃料、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等基本情况;大气与水污染物排放口、排放许可限值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以及许可证变更、延续等等。
2017年,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省已对火电、水泥、钢铁等15个行业,共计2513家排污单位核发了排污许可证。
2018年5月,省环保厅正式出台《山东省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旨在通过加大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强化依证执法力度,推动排污单位依证排污主体责任的落实,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全面提高环境管理效能。
划重点: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重点
“请提供环评报告书、环评批复文件、环评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环保管理台账以及自行监测的全部监测报告。”某排污单位里,执法人员如是要求。
为什么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检查,需要排污单位提供这么多的材料?
省环境监察总队的执法人员解释说,按照国家要求,环保部门对于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的检查,主要包括持证排污情况、自行监测情况、自行管理情况等内容。
需要排污单位提供环评报告书、环评批复文件、环评验收文件等材料,主要是需核对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中所列的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设施等内容是否按照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建设和运行。
依照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内容,执法人员仔细核对各项信息,并比照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报告、环保管理台账,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开展、频次、原始监测记录保存等内容进行一一落实。并对企业按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排污信息等其他排污许可证中的内容进行核实。
同时,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检查主体工程、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监测设备是否与排污许可证内容一致,以及排污单位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等。
现场检查:小细节引出新问题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会不会只关注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内容,而对其他环境问题视而不见?
很明显,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在执法中无法“蒙混过关”,其他环境问题也同样“跑不了”。
某家水泥企业里,执法人员正在进行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现场检查。走到一处空地前,无意中发现地上随意放置了许多建筑材料,现场摆放了油漆桶及不少喷漆工具。按照现场情况来看,很明显这是一处露天喷漆场所,属于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位于露天喷漆场所旁边的一个崭新的料斗建筑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经过与该企业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等资料反复对比,发现这个料斗是该企业私自新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法人员联系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立即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报省环保厅。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检查:查事也“查人”
与环境污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随机抽查一样,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检查的执法人员手中,也有一个移动执法系统。检查的全部内容将详细记录在这个系统中,经企业现场负责人确认真实后,立即上传至服务器,同时内容全部锁定,无法修改更无法删除。
按照《山东省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环境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相关内容录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公布监管执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各级环保部门对现场检查和督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及时将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录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同时,规定,上级环保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下级环保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督查反馈函或稽查意见书,责成限期整改;对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督查结果,纳入全省环保系统评先树优体系,作为各地环保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敲黑板:排污单位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
经抽查,执法人员发现,大部分已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能够做到自行监测,并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但,还有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按照规定,排污许可证正本需要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内容、频次要与排污许可证副本内容一一对应,不能存在漏项。
——排污单位需按要求建立环保管理台账,用以记录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等内容。
——排污单位需要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如核发环保部门还未作出变更决定,仍需按照原来要求进行监测,内容、频次不能自行随意调整。
——依照信息公开要求,排污单位需及时公开排污信息,信息要公开在便于公众监督的地方,不能仅在排污单位内部公布。
来源:山东环境
本期编辑:刘小楠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发布,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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