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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发布8大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导读

广东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中逐一列举了计算原则、计算方法、适用范围以及实施时间。


《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涉及8大行业:

粤环商〔2018〕1253号附件之1.广东省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doc
粤环商〔2018〕1253号附件之2.广东省涂料油墨制造行业VOCs排放量(试行).doc
粤环商〔2018〕1253号附件之3.广东省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doc
粤环商〔2018〕1253号附件之4.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量(试行).doc
粤环商〔2018〕1253号附件之5.广东省制鞋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doc
粤环商〔2018〕1253号附件之6.广东省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doc
粤环商〔2018〕1253号附件之7.广东省船舶工业(表面涂装)VOCs排放量(试行).doc
粤环商〔2018〕1253号附件之8.广东省集装箱制造业(表面涂装)VOCs排放量(试行).doc

全文如下: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粤环商〔2018〕1253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原环境保护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要求,指导我省工业行业企业VOCs减排核算工作,加快推进我省VOCs减排,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结合实际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于12月14日下班前将意见返回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管理处,电子版请发邮箱:gddaqichu@163.com。

附件: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献忠 87535336 刘志阳 8354248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原环境保护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要求,规范与指导我省工业行业企业VOCs减排工作,加快推进我省VOCs减排,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原环境保护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要求,规范与指导我省工业行业企业VOCs减排工作,加快推进我省VOCs减排,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说明

(一) 挥发性有机物

本方法所称的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计算或测量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1、用于计算的VOCs指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50ºC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

2、以“总VOCs”作为排气筒、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的VOCs综合性控制指标。总VOCs是指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的所有VOCs浓度的算术和。

家具制造、印刷、制鞋、表面涂装(汽车制造)、集装箱制造业总VOCs监测方法应符合DB44/814-2010、DB44/815-2010、DB44/817-2010的附录D,DB44/816-2010的附录E,DB44/1837-2016的附录C的规定,石油化工行业总VOCs的监测方法应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2017)的规定,其他行业在行业标准或综合排放标准未出台前,可参照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广东省石油化工行业、涂料油墨制造行业、印刷行业、制鞋行业、家具制造行业以及汽车制造行业、船舶工业、集装箱制造行业等表面涂装行业的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

本方法适用于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方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二、计算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VOCs排放量应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实际排放水平,VOCs计算过程应当可核查、可追溯。

分类指导原则。充分考虑各个行业生产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污染控制技术不同带来的排放特征差异,制定适宜的计算方法,建立覆盖生产全流程的VOCs排放量计算体系。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用可操作、准确性高的计算方法。

方法统一原则。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企业、第三方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原则上均采用统一的方法进行VOCs排放量计算。

企业主体原则。企业是VOCs排放量计算的主体,应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计算方法、过程和依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计算方法使用

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包括物料衡算法、公式法、实测法、系数法。

石油化工、涂料油墨制造行业根据VOCs污染源项不同分别采用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公式法、系数法计算各污染源项VOCs排放量;印刷、家具制造、制鞋、汽车制造、集装箱制造等所有有机溶剂使用行业采用物料衡算法计算VOCs排放量。

(一)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中,VOCs投用量与VOCs回收量和去除量之差值核定为VOCs排放量。

含有VOCs物料的投用量以企业原辅材料购入凭证为核定依据。

原辅材料中VOCs含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以产品质检报告的产品VOCs含量作为核定依据,该质检报告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或由供货商提供;

2、企业无法提供有效产品质检报告的,应按照本方法附件中规定的VOCs含量取值。

(二)公式法

公式法中,VOCs产生量与去除量之差值核定为VOCs排放量。

VOCs产生量按本方法附件中规定的公式计算。其中动静密封点泄漏检测应符合《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3/2014)、《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和《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的要求;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水相中VOCs浓度可以逸散性挥发性有机物(EVOCs)表征,监测方法可采用《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501-2009),以可吹出有机碳(POC)代表EVOCs。


(三)实测法

实测法包括在线监测、手工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实测法适用于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源项的VOCs排放量计算。

1在国家和我省出台并实施相关固定污染源VOCs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联网等规范之前,优先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进行VOCs排放量计算。
2企业手工监测数据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分析结果不能作为计算依据。手工监测数据应以季度为周期进行计算,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采样监测时,企业收集废气至排气筒的所有生产线应处在正常稳定生产状态,可反映企业典型产能工况。手工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执行。具体的监测采样和分析方法应按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执行;其他暂未出台地方排放标准的行业,监测采样和分析方法应符合HJ/T 38的要求。
3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抽查比对和弄虚作假行为判定执法的依据,监督性监测数据与企业手工监测数据比对不合格时,该季度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计算VOCs排放量。
44、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去除量/去除率根据实测结果计算。企业未安装污染控制设施或有污染控制设施但未能提供监测数据证明其去除量/去除率的,该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去除量/VOCs去除率按零计。

(四)系数法

系数法中,企业排污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产污系数的乘积同时考虑集气设施的集气效率和污染控制设施的去除效率核定为VOCs排放量。


排放量计算过程中的产污系数和集气效率按本方法附件中的规定选取。

四、计算质量保证与验证

01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执行,确保不同行业和排放环节计算方法、系数、公式选择的正确性。
02企业应确保工艺流程、原辅料物质信息、处理工艺和集气设施运行操作记录、企业货物购买合同或发票、污染防治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等相关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
03公式法中涉及的各类实测参数应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检测报告。其中设备泄漏检测应符合《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3-2014)》、LDAR有关技术的要求。
04采用实测法进行VOCs排放量计算。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技术规范。企业在线监控设备应当具有质监部门计量认证证书。原则上企业手工监测数据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分析结果不能作为计算依据。手工监测数据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监测时段和条件应反映企业典型生产工况。

五、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生态环境厅联系。

2018年12月4日

来源 | 广东生态环境厅

编辑 | 环小云.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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