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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护距离何时才能寿终正寝

幻影 环评互联网 2020-09-29


卫生防护距离何时才能寿终正寝

作者 | 幻影

作者系【环评互联网】特约嘉宾,本文谨代表作者观点。

本以为随着环境保护管理水平的提高、标准规范的修订、公众认识的变化,卫生防护距离会逐步淡出公众的视野。然而,实践证明我们想多了。卫生防护距离总是神一样地存在于各种专家意见、通报中,总能神奇地“死而复生、借尸还魂”。

最近,环评互联网公众号推送了某生环厅对某钢铁项目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意见,并作出退回修改的决定。这是一份由厅办公室正式发布的函件,然而其中部分内容,着实吓了我一跳,深深感到惊愕、错愕。

就是这份常见的退回报告书的函件,其中又提到了卫生防护距离。内容如下:

看了这条意见,终于明白,各行各业的评审中,专家才是最厉害的,这也是为什么有时候专家说的是错的,你也不敢反驳。

你看看,厅发函都是“专家认为”,说明他们自己没有判断、没有决定,专家认为怎么样就怎么样。如此一来,给人的感觉就是,你的报告书能不能通过批是由专家决定的。

吐槽完毕,下面进行技术总结:

一、关于“专家认为应该按照卫生防护距离的相应标准进行综合考虑”。一个专家认为,还是专家组认为?是不是任何一个专家提出的意见,无论怎么样都要采纳?如果这样,那专家权力太大了,他喜欢怎么样就怎么样,想想不可思议。如果是专家组意见呢?

二、专家组这样认为,也不一定合理。的确在早期,环保部是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作为报告的一项内容,并因此通报批评过环评单位。随便举一例:

但是随着环保管理的进步,卫生防护距离的概念在逐步淡化。关于卫生防护距离方面存在的问题,请参考《关于卫生防护距离是否应该作为环评报告内容的思考》(https://mp.weixin.qq.com/s/iBYvCKQyErXOSwpvBP-p5A)。

利用公式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可以停止了。根据《〈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理由如下:

虽然部里没有明确规定卫生防护距离推荐性国标是否应该在环评报告中执行,但是以下三方面是可以说明问题的:首先,该标准从强制性改为推荐性的做法,已说明环境防护距离管理概念已经转变。其次,1989年的国家的环保管理是个什么水平,用在今天继续管理适合吗?第三,标准化法已经明确,推荐性标准由企业自愿执行,鼓励执行。难道专家一句话比标准化法还牛?

三、专家所提意见有待进一步核实完善。为了统一环评尺度,环保部还是做了一定工作的。比如钢铁项目,就有已发布实施的《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环办[2015]112号)。其中关于防护距离的确定是这样规定的:“第十三条 关注苯并芘、二恶英、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的环境影响,关注特征污染物的累积环境影响,结合环境质量要求设定环境防护距离,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居民点的规划控制要求。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审批原则提的都是环境防护距离,哪里有卫生防护距离了?明明有已发布的审批原则可以参考执行,却偏偏要纠结卫生防护距离。

解铃还须系铃人,生环部应该明确环评报告是否一定要纠结卫生防护距离?是否要执行GB/T的卫生防护距离?另外,主管部门更应该注意:审批一个报告考虑的问题很多,专家意见只是技术方面的一个参考,而不是全部。


编辑 | 环小云.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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