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部长信箱回复『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确认』等3个疑问

部长信箱最新回复1(12月17日)

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

来信: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是否包括生活废水存在几点疑惑:1、标准明确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定义: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陶瓷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2、标准表3明确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普通瓷、建筑陶瓷、特种陶瓷三类明确基准排水量为0,且“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以上说法存在两种可能的要求:1、上述三类企业应完全做到零排放(包括生活废水);2、上述三类企业,生产废水做到零排放,生活废水排放指标在总排口按特别限制执行。考虑到生活废水处理的实际情况:1、长三角区域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普遍较好,以苏州工业园区为例,已实现生活、生产废水的全覆盖收集; 2、在2008年发布的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也多次提及“生产废水”字样。综上,标准中“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是否包括生活废水未明确界定,盼百忙之中予回复指导。

回复: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咨询》收悉。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将术语“排水量”定义为“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因此,该标准中的术语“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当包括厂区生活污水。 该标准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日用及陈设艺术瓷(普通瓷)、建筑陶瓷和特种陶瓷的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为0m3/t。在按规定应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范围和时间,前述三种陶瓷的生产应做到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完全不外排。

部长信箱最新回复2(12月17日)

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

来信:

进口货物被口岸商检检测为固体废物,进口商和海关分别在环保部、海关、商检三家机构在18号令中联合推荐的两家鉴定机构(深检所和环科院的检测中心)按照规定再次鉴定,最终结果都不是固体废物,如果全部流程合理合法,是不是可以认为后面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可以推翻口岸商检的检测报告,货物最终认定不是固体废物。如果不是,请说明理由。

回复: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11年第12号)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海关或者收货人对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专门鉴别机构对进口的货物、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类别进行鉴别。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应符合海关查验和属性鉴别等相关要求,鉴别机构和鉴别程序应符合《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环发〔2008〕18号)及《关于推荐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的通知》(环土壤函〔2017〕287号)有关要求。 如果收货人对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结论有异议,按上述程序办理。

部长信箱最新回复3(12月17日)

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

来信:

生态环境部:我厅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存在以下问题,特请示如下:油气田开发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钻井废水,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采出水、井下作业废水和洗修井废水,通常由油田公司统一送往油田集中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油田集中污水处理系统总排口的水是否均可以回注地层?回注执行什么标准?不可回注的部分排放去向和标准如何?

回复: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指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四十条指出“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四十二条指出“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四十三条指出“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回注地下油层,如果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石油开采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适用标准的复函》(环函〔2005〕125号)提出:“石油开采废水,应处理达到《碎屑盐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规定的回注标准后回注,同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治地层污染。排放的废水如不回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0〕103号)提出:“石油开采行业的含油污水,回注到地下油层,应按《油田采出水处理设计规范》(SY/T0006-1999)和《油田注水设计规范》(SY/T0005-1999)等要求进行,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 目前,我部正在制定《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处于第二次对外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在此标准未发布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新标准发布后按《水污染防治法》及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 | 生态环境部

编辑 | 环环.环评互联网

声明: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本公众号后台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内容!

已申明原创之作品,转载需申请并获本号授权!


往期回顾

2018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拟授奖项目的公示

环境部公示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卫生防护距离何时才能寿终正寝

河北 | 公示『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挣钱不?

广东 | 发布8大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

风说大气 | 2018版大气导则修订背景与主要修订内容

软件 | 大气辅助预测软件EIAProA2018

教程 |『验收报告』去哪里公示?

下载[环评云助手]app

扫描上方二维码

和20W+环评人一起进入云时代

长按上方二维码听我们♡∨♡

✬如果你喜欢这篇文章,欢迎分享到朋友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