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战江湖 | 廉颇老矣,尚能饭否?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地表水环境 Author 任睐峰
廉颇老矣,尚能饭否?
作者 | 任睐峰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地表水环境】,经授权转载。仅代表作者观点。
最近读到一篇名为《副镇长老同学请我做环评,我无奈拒绝了》的网文。文章作者借众人之口情绪满满地对新版地表水导则一些内容表达了“震惊”、“诧异”、“惊愕”及“无可奈何”之情,并将帮不上老同学忙的原因归结为“都是新地表水导则惹的祸”。
作为直接从事建设项目环评的专业人士,文章作者一定对环评工作有着较为独到的认识,但文章也暴露了作者思想认识欠缺及业务知识不全面的事实,让人怀疑这篇文章也有借题发挥、哗众取宠、宣泄不满之行为。
作为一名对环境政策有所了解的环保爱好者,今天想在此对该文章中几点问题发表一点粗鄙的看法,也希望能给原文作者“压压惊”。
01
首先,原文提到“…对于农村污水的治理短板,镇政府计划采取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站的方式,就地处理”,开展环评工作。
事实上,根据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以及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均不包括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站,也即该类项目可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针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其实住建、环境部都已陆续发布了很多的政策、规范标准,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各地也发布了地方的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在进入受纳水体之前有此类管理工具,并非事事都是环评这一个政策工具。
作者受经验主义、本本主义影响,强行加词抢戏,“简直贻笑大方”!
02
其次,原文提到“…工业项目,无废水产生,少量生活污水经处理排放,应做三级A评价…”,对此觉得不可议。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导则开展相应评价合法合规。在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思想指导下,新地表水导则的内容想必应该都是经过深思熟虑而得出的,绝非随意而为。
03
另外,原文还提到“全市范围都没有发布地表水的水质达标规划,腾不出水环境容量,也无从考虑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下的情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此外“水十条”第七条,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要求: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市、县级政府,要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这么高压态势下,我就有两问:第一,你所说的到底是哪个市,为何到现在还未发布限期达标规划?第二,有没看出对于未达标区域的排放控制会更为严格?
作者有话说
很能理解在一些新的理念、思想及技术方法的引领下,对陈旧的环评工作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冲击。
但这些问题真的是新导则本身带来的么?
形势在变化,环评工作者的认知、观念及知识也应紧跟步伐,不能面对新形势还是老一套,搞不定就哭鼻子闹情绪,这样下去也真的只能“从环评行业转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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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地表水环境 编辑 | 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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