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保税区全域推进环评实施告知承诺改革,报告书项目暂不涉及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
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津保审批发〔201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保税区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告知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保税区审批局会同城环局联合制定了《天津港保税区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实施。
附件:《天津港保税区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6月10日
天津港保税区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28号)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全面落实“天津八条”,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按照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在保税区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告知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投资管理模式,努力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节审批管理体制改革,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节,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投资项目落地。
坚持市场主体。切实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行政审批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标准做出书面承诺。以“标准+承诺”最大限度精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节。
实施分类推进。在保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选取对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低、管理措施相对明确且符合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实施按行业分类推进环评告知承诺制。原则上限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暂不适应本办法。
坚持强化监管。创新监管理念和模式,强化服务意识和能力,健全高效、透明、协同的监管体系和信用惩戒机制,对承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做好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服务。
二、实施内容
(一)保税区行政审批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项目应建设的环保设施、须满足的排放标准、管理措施,并以制式《告知承诺书》的形式体现。
(二)建设单位阅知《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在书面承诺(建设单位公章并法人签字)能够满足《告知承诺书》要求情况下,建设单位不需要编制和报批环境影响文件。相关部门视为建设单位已依法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建设依据承诺,依法建设配套环保设施、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满足排放标准要求。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自行对配套环保设施的效果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四)对适用“告知承诺”的行业类别、范围和承诺内容,由保税区行政审批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三、保障措施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自主选择完成承诺手续,否则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中“未批先建”有关要求进行处罚,同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
(二)全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项目建设、试生产、运营过程中的监管,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将企业和相关人员落实承诺行为信息及时归集,并向社会公开。对履行承诺良好,在以后的各类政策或资金支持时优先考虑;对告知承诺履行不到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行政审批部门在以后的行政审批中不再对其适用“告知承诺”。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行政审批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试点效果适时评估,对改革成果及时固化,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
天津港保税区汽车维修场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书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承诺内容
我单位承诺严格落实以下环保要求:
(一)环保设施
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喷烤漆房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抽风系统收集后,由VOCs处理设施处理后,经由一根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其排放速率和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汽车制造与维修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VOCs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相关限值要求;打磨工序产生的打磨粉尘通过除尘设施处理后,经车间无组织排放,其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染料尘)相关标准要求。
如设有食堂,烹饪过程中产生的饮食业油烟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根高于屋顶的排气筒排放,其排放浓度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相关要求。
2、排水采取雨污分流制。汽车清洗废水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由污水总排口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满足《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的限值要求。
3、合理布局噪声源,空压机房噪声、打磨抛光区噪声、喷烤漆房噪声和机修车间噪声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矿物油、沾染废物、废机滤、废活性炭、废稀料、废电瓶和含有漆渣的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废零件等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市容环卫部门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落实排污口规范化相关要求,根据《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等文件的要求,排污口安装环保图形标识牌。排气筒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废气排放口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在排气筒附近地面醒目处。废水排放口按规范化要求进行建设,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牌,采样点上应能满足采样要求。
(二)排放标准
在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间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1、水污染物满足《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要求。
2、大气污染物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汽车制造与维修:溶剂储运及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工艺, 烘干工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染料尘)二级、《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要求。
3、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要求。
4、固体废弃物满足《危险废物收集 暂存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
(三)管理措施
1.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建成后,对环境保护设施的效率效果和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监测。
2.保障日常监测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其中:
(1)废气监测指标:VOCs、厂界颗粒物。监测频次:1次/半年(VOCs)、1次/年(颗粒物)。各级主管部门对监测频次、监测点位有具体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如运管行业主管,要求测进出口、效率)
(2)废水监测指标: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监测频次:1次/季度。
(3)噪声监测指标:厂界四周等效连续 A 声级。监测频次:1次/季度。
3.规范固废管理
(1)一般固废暂存间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规定设置环境保护标志,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的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一般固废暂存间存放废零件和污泥,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
(2)充分识别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擦拭物、废铅酸蓄电池、含漆废物、废漆桶、废气过滤棉等。
(3)危险废物暂存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符合防风、防雨、防晒的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具有防渗、防腐蚀的功能,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危险废物暂存间的面积须满足危险废物周转的储存量要求,并及时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4)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粘贴符合标准的标签,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容器完好无损;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部自行从事收集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活动遵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确保该过程的安全、可靠;危险废物转移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危险废物的收集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内容至少应包括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和方法、专用设备和工具、转移和交接、安全保障和应急防护等;直接从事收集、储存、运输危险废物的人员接受专业培训。
(5)固体废物须做好日常记录,及时检查固体废物暂存、委托处理情况。
4.设立本单位环境保护机构,做好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建立档案制度,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档案台账,台账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5.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依法备案,能有效应对环境突发状况。
6.依法申领排污许可。
7.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要求。
(四)履行承诺法律责任
依法履行告知承诺书的各项内容,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承诺内容,我单位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注:
1、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存档,一份由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必须仔细阅读,准确理解承诺书的内容,然后做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承诺人一经签字、盖章即被视为做出承诺。
来源 |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 编辑 | 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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