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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汇总 | 地下水、土壤导则答疑汇总(2019.8.1第一次更新)

环评论坛 环评互联网 2020-09-29

最全 | 地下水、土壤导则答疑汇总

(2019.8.1第一次更新) 

汇编  | 张文远

本文转载自【环评论坛】(www.eiabbs.net),点击文末“查看原文”可看到更多讨论!转载需获得原作者授权! 

地下水、土壤导则答疑汇总

【说明】

1.收集并归类了截止2017.7.26日所有能找到的相关资料,诸如部长信箱(导则正式实施之前的一些已经失效的问题已经删除)、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培训讲义、水土君以及其他的公众号的汇总、土壤导则1群2群中老师的回复以及群内“培训的时候老师是这么说的”,还有其他的一些渠道和我的一些个人理解。

一些较为可靠的资料我会在后面备注资料来源。

从某种程度上说,你不需要再去看在此日期之前的其他林林总总的资料了。我也会视情况再更新。

2.这个汇总贴仅为大家编制过程中提供思路上的参考,如有错误欢迎指出。里面还有一些问题是没答案的,希望有人能补上。

3. 土壤导则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变化非常大,不要说导则写的不好,这是一个是从0到1的工作,国内外可参考的都不多,请在学习过程中保持正确的心态。

另外很多人都忘了这是试行的导则,胆子大一些!不是恶意的偷工减料,我很相信复核也没问题。

4.老师的回复可能不是很及时,我本人从各种渠道向老师咨询的问题也基本没有得到过回复,但是老师本身也在忙着,并没有逐个回复大家问题的义务,而且导则一旦发布,我想编制组的各位老师的个人意志已经不会比导则本身更有法律效力了,(假设)一些地方可能确实不是编制者的本意或者并没有表达清楚,但是木已成舟,很多话已经不好讲了,还得根据实践过程中的反馈进一步完善。

5.工业类项目的环评、验收、应急预案等工作有技术上的疑问或需要探讨的问题可以在环评互联网论坛(http://www.eiabbs.net)和我交流,也可以直接加我QQ(297022613)交流,一般都在。


2019.8.1第一次更新(新增问题单独列出,并在原篇章末尾增加,原问题及答案有变动的在原处刷红表示):

(仍然存疑的几个问题,希望哪位同行去参加培训的时候能帮大家问一下)

评价等级相关篇

问:园区内标准厂房内的建设项目,本身项目属于三类,如废旧塑料熔融造粒,本身对土壤影响小。如何在为企业减负的总体指导意见下,简化土壤评价内容?

答:通过对影响途径识别后对土壤环境不会带来影响的,可以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譬如III类项目,你可以通过对识别的结果,确定其产生环境影响均可以控制在厂界范围内,根据其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就是不敏感,此时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培训PPT)

(“如何在为企业减负的总体指导意见下”)

评价范围相关篇

问:根据导则,土壤三级评价范围为50m,引用监测数据的范围与评价范围一致, 涉及大气沉降可适当调整范围。那么不涉及大气沉降的情况,50m范围难有可引用数据,三级评价大多都需要自行监测?按照导致规范和建设用地标准,是否一定要 布置三个监测点和全部45项基本因子?

答:标准要求的点位还是要按照导则来的。对于三级评价,区域相同土壤类型的背景样是可以引用的。(培训PPT)

(这就很厉害了,希望环保部门和专家能看到这条,求扩散)

现状调查与监测篇

问:某矿山同时开采两种不同类型的矿种,采区和工业场地均相对独立(一个采 矿许可证,开采两个矿种),矿种从类型上分别属于化学矿采选和土砂石开采; 如何确定此类项目评价等级,若化学矿和土砂石矿均需要进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现状监测布点数量如何确定?


答:根据不同影响分别判定等级开展评价工作。 上述例子中的土砂石一般不需要开展土壤评价工作。(培训PPT)


问:土壤环境已存在污染风险的如何定义?是否是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土壤?是否是进行了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场地?

问:“7.4.2.10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及其可能影响区域的土壤环境已存在污染风险 的……在可能受影响最重的区域布设监测点” 。如何理解“土壤环境已存在污染风 险” ,是否改扩建I类项目均存在风险?


答:就是从事过重污染影响的企业,且明显有措施疏忽及污染痕迹的。根据资料判 断,与场地调查没有关系。若从事过重污染的企业用地,不确定是否污染,需要测 一个点位的全测样(标准中的基本项目+特征因子)。确定无污染可不测全测样。(培训PPT)

(好吧,那么问题又来了,什么是从事过重污染的企业?看本帖2楼的表1吧)


问:附录表C.1中实验室测定的大部分数据,社会检测机构都无法测定,这部分数 据应该如何获得?

答:这些数据监测机构不一定会测,但是一定都能测的,这些理化特性都有监测方法的。(培训PPT)

(重要的是钱要到位)


问:如果表层样没有超标,是否有必要测柱状样?

答:根据影响途径判定的柱状样深度,若通过大气沉降途径影响的项目,那么柱状样可仅取一层;若涉及入渗途径的项目,尤其取样深度到装置的底部,那么可能底部与土壤接触面是污染最严重的,这时候表层不一定影响到。(培训PPT)


问:导则7.4.3.2和7.4.3.3关于占地面积增加需增加监测样点的要求,增加的是表层样点还是柱状样点?

答:根据影响情况判定,若入渗途径影响的超过了表6要求,适当增加柱状样,若大 气沉降或地面漫流途径影响的,增加表层样即可。(培训PPT)

(这个问题就很过分了,没人问7.4.2.10的事情吗)


问:一个项目生产装置涉及重金属污染,又涉及油品储罐,在油品罐区布设的点位,是否重金属和有机物特征因子全测?

答:罐区布设的点位,仅考虑有机污染因子。(培训PPT)

(这是个虚构的问题,最新的PPT里面是这么布点的,我觉得挺有道理的,项目涉及多个特征因子的,也不是每个点位都是全测特征因子,也可以依据这个点位可能受到的影响因子来有针对性地监测,算是一个小技巧,当然有钱的可以不看)

影响预测及评价相关篇

问:土壤预测模式中的参数:弥散系数、渗流速率怎么得来的?

答:弥散系数查找文献,或者测试水实验。可以在地勘及地下水调查阶段一起完成。 渗流速率就是饱和导水率。可以委托监测单位做,也可以自己测。(培训PPT)


其他未归类问题

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三条规定“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 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七条规定“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 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 土壤环评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工作衔接?

答: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已经完成了土地性质变更情况,不属于上述办法中的第三条款规定,不适用于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此,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结果超过质量标准筛选值的未超过管控值的,在论证了采取措施后可被环境所接受后,可以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培训PPT)

(似乎没看懂,先放上,回头再解读一下)

评价等级相关篇

1问:水性漆涂装的评价等级?

答:评价等级相关的内容,关于涂装和热处理分歧是最多的,有编制组的老师也不止一次强调过导则附录B“影响识别”的作用,但是实践起来困难重重。

在这里必须要先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大气沉降、地面漫流和垂直入渗,这个问题我曾咨询过编制组,但是没得到过回应。

我们先合理的推测一下。

根据关于印发《农用地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021号),土壤重点污染源通过大气、水等污染扩散途径,对土壤环境造成影响。文中给出了土壤污染重点考虑的企业(附1),以及大气沉降等应考虑的企业,列表如下


以上是主要依据之一,此外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里面有如下内容:

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中规定的八大重点行业中产生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业划归为 I 类行业;I 类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中产生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业划归为 II 类行业;其他行业为 III 类行业。其中的重金属因子指《重金属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中的 14 项重金属污染因子。有毒物质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中认定的“有毒物质”。土壤环境有害物质是根据国务院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认定的“有害物质”,该要求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中明确规定。

依据以上信息,可以近似地得出如下结论:

1.大气沉降主要考虑重点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特别是二噁英,典型行业有铅蓄电池和危废焚烧等)、难降解有机污染物(苯系物等)以及最高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主要有危废、剧毒化合物、重金属、农药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因为就像铅蓄电池厂屡见不鲜的血铅事件一样,这些物质落到土壤里面无法通过土壤本身的自净能力清除,会逐年累积,所以这些物质的大气沉降就显得尤为严重。至于诸如混凝土搅拌站的粉尘、水性漆涂装产生的醇类有机废气,这些东西考虑大气沉降毫无意义。

2.(仅推测,希望内行人士指点)地面漫流主要考虑采掘业排污用于农灌造成的农用地污染,以及矿区、渣场附近有河流的,会因为地表径流、雨水冲刷或其他原因,会对河流下游灌溉产生间接污染,应考虑地面漫流影响。

3.(仅推测,希望内行人士指点)垂直入渗主要考虑大量产生污水,且污水中有大量难分解化合物的企业(例如印染企业和制浆企业),大量危险物质或涉重物质的仓储。此项也不宜放大化,因为每个企业基本都有污水或化学品的仓储,如果都得考虑垂直入渗,又收不住了。

贴出培训PPT中一个案例作为佐证: 


大家可以看到,大气沉降主要考虑苯系物、多环芳烃、氰等,废水池渗漏也被考虑进去了(垂直入渗)。

说明了三个污染途径,那么我们就可以用编制组老师的如下思路来考虑一些行业的评价等级了。

(建设项目包括几种影响类型、有无影响途径、有无土壤环境特征影响因子;无影响途径的及对土壤环境不会产影响的,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来源于ppt

首先先验证一下:

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在附录A中属于I类项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那么即便是简单的喷砂、脱脂、正火退火,也属于表面处理及热处理而归于I类,那么评价等级至少是二级,这点很多人非常的不理解,后来有网友给出部评估中心网站上曾放出过的一份培训PPT中明确:

土壤导则中I类项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指的是采用化学处理工艺、使用化学溶剂且涉及重金属的建设项目;仅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建设项目为II类,其他III类。

这是个非常重要的信息,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归于I类的“罪魁祸首”,应该是“涉重”,这也验证了水土君所说的“影响类型与污染途径识别”——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业,如不涉及重金属,则无大气污染途径;无大量含重金属废水排放,则无地面漫流途径;无大量化学物质的堆积,则无垂直入渗途径,所以是可以简化的。当然涉及重金属,归到I类一点都不冤。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涂装行业,为谨慎起见先分析水性漆涂装。

水性漆涂装,虽然属于有机涂层,但是根据上文关于大气沉降的概念,首先排除大气沉降的影响(这点应该没人有异议吧?);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对比一下水性漆涂装和电泳涂装在地面漫流和垂直入渗方面的影响,不难得出水性漆涂装在这两个污染途径上的影响明显是比电泳涂装要小的(水比电泳少,化学品的仓储规模是差不多的)——所以凭什么电泳是II类,水性漆的涂装是I类?

再有抬杠的朋友,会说水性漆涂装还有粉尘(漆雾)的排放,现在假设有一个既有喷粉,又有电泳的项目,却依然是II类,那么……

“类似这种小行业,大气环境影响都不管的,我觉得没有理由会搞这么复杂。土壤导则这次思路都是先把重点行业管起来,没理由无限延伸”(这一段是编制组一位老师针对水性漆评价等级的原话)。

至于溶剂型涂料的影响,我想也可以分情况来。涉及苯系物或其他难分解、高毒性有机溶剂的,归于I类并不是特别的冤(这类项目一般都做报告书了,或者不允许上了,不差这点工作量),如果是低污染的有机溶剂(参见我之前写的“什么是高固体分涂料”一文的内容http://www.eiabbs.net/thread-186341-1-1.html),我想也可以通过这个污染类型和污染途径的识别来归到II类。

另外给大家提供一个信息:导则征求意见稿中,涂装本来就是都归于II类的(其中第31项“某汽车公司天津工厂项目”,实际就是一汽公司的天津厂,我看过环评,里面是肯定有溶剂型涂料的,这么大的企业都是II类!)。


当然这里面也有一些是解释不通的地方:

1.编制组的老师所说的脚注2已经留了口子,但是脚注2写的是“不在本表的…..根据影响源、影响途径…”,而“表面处理及热处理”、“有机涂层”明显已经在这个表里面了,再去识别是不是有点不太合适。能不能过专家这一关,尚未可知,但是我想起码真的不用担心将来复核的事情了,再说了“法不责众”,如果大家都…,那么…

2.前面强调了重金属的影响,但是我看了一下附录A,似乎铅蓄电池电池制造不是I类?莫非得把格栅制造强行归入热处理?此条待观察。

补充一个广东省厅的厅长信箱回复作为参考,广东的同行有福了(感谢@唐唐夏提供)

2问:有个屠宰项目,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周边为农田。项目不在土壤导则列的项目类别里面,是不是就不需要评价土壤?那么也无需开展现状调查和监测吗?
答:屠宰有废水处理设施的话是有的,导则上有废水集中处理的。我上次因为水电站内有生活污水处理请教老师,老师说要按这个来判定。(网友)
农副食品加工业与食品制造业,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李老师)
两个是有矛盾的,但是我觉得大家应该能分得清的。

3问:哪些情形属于“不敏感”?
答:列入不敏感的三种特殊情况:
第一,为鼓励污染企业进工业园区,所有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在土壤环境敏感程度等级判定时视为不敏感,若位于园区边缘,周边存在农田或居民区的,虽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判定为不敏感,但须考虑对敏感目标进行保护;
第二,建设项目在影响途径上进行控制,经过采取措施后全部污染源控制在厂界范围内(例如不产生大气沉降,废水全部循环利用),此时由影响识别可知其对占地范围外无任何影响,那么其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可判定为不敏感;
第三,是建设项目周边无上述敏感目标a、b的为不敏感。(李老师)

4问:较敏感是指的哪些保护目标?
答:b.重点文物、重要湿地等管理名录中的除了a以外的环境敏感区(培训PPT)

5问:金矿的涉及项目,包括采掘项目,还包括洗选项目,导则中关于一类项目下,写着金属矿开采,单纯的铁矿、金矿的洗选项目,是不是就是其中的“其他”,属于三类项目?
答:该答案李老师以私信回复了一个群友,我已经发邮件请他提供一下了。

6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全部都是I类,脱脂、喷砂等明显无环境影响的归到I类是否合适?
答:
根据土壤环境影响识别,无土壤环境污染途径的建设项目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土壤导则中I类项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指的是采用化学处理工艺、使用化学溶剂且涉及重金属的建设项目;仅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建设项目为II类,其他III类(培训PPT)。

7问:塑料制品和橡胶制品(包括轮胎),在附录A里面找不到?
答:C29在土壤群内现存的PPT中,被划归到了石油化工类。但据@首席鉴黄师 和@宠儿 提供的信息,以及土壤群李老师上传的7月份PPT,橡胶塑料制品已归为 其他制造业。这样一来就解释的通了,之前划到化工类,全是III类,不需要评价,现在划到其他制造业,橡胶的硫化炼化涉及化学处理工艺,应归到II类;塑料制品不涉及化学处理的应该还是3类,符合预期。
这个是土壤群内现存的PPT:

这个是7月份的培训材料:

8问:印刷项目是否属于有机涂层?
答:过分了啊.
9问:建设项目内部涵盖居民区的建设项目该如何判定敏感程度?
答:原则上视为企业建设用地,不作为建设项目评价定级的敏感程度判定指标,但是可考虑其作为敏感目标来设置监测点位。
10问:园区内标准厂房内的建设项目,本身项目属于三类,如废旧塑料熔融造粒,本身对土壤影响小。如何在为企业减负的总体指导意见下,简化土壤评价内容?
答:通过对影响途径识别后对土壤环境不会带来影响的,可以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譬如III类项目,你可以通过对识别的结果,确定其产生环境影响均可以控制在厂界范围内,根据其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就是不敏感,此时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培训PPT)
评价范围相关篇
1问:请问,项目周边现状是耕地,但是根据规划是居住用地,我们判断敏感类别是根据现状呢还是根据规划?
答:占地范围内以规划用地为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占地范围外以现状用地为准。(李老师)

2问:对裸地的判定呢,比如某块地,现状规划是企业用地,实际现状是耕地,未来打算变更为居住用地,这样子如何处理?
答:只论证你的项目就好。同一区域,你的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外其他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现状是农用地,我们就要予以保护。(李老师)

3. 问:“周边”的定义?
答:“周边”指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应在工程分析基础上,识别建设项目影响类型与途径,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条件判定。(部长信箱等)
一般原则为地表漫流考虑厂界周围50m范围,无组织沉降考虑厂界周边200m范围,有组织沉降可根据最大落地浓度距离来考虑,一般可考虑1000m范围(据说是培训PPT,现已失踪)
因涉及不同气象条件、地形地貌特征、排放形式以及特征污染赋存形态等,难以给出一个统一的“周边”多大范围的概念,应根据项目情况结合经验判定。(水土君)
关于印发《农用地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021号)中对于周边有如下规定:



有网友总结了这些规定,认为:

(上图我觉得要调整一下,“布点规范没有提到的行业”应该是参考提到的类似行业和最大落地浓度来取值)


4问:土壤导则的管辖范围,或与其他导则的衔接问题?
答:本导则只考虑大气污染物沉降到地面且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的部分,沉降量预测与计算方法参照 HJ 2.2 相关方法。本导则只考虑地表径流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的部分,不考虑河 底淤泥与海洋沉积物对土壤环境的影响,与 HJ/T 2.3 做好衔接。本导则不考虑植被覆盖、地 形地貌、气候、水文、水文地质、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自然灾害、生物入侵以及土壤微生物等内容,只考虑土壤本身理化性质及土壤盐化、酸化、碱化生态影响后果等问题, 与 HJ 19 做好衔接。本导则不考虑建设项目发生事故风险对土壤的环境影响,急性风险事故对土壤造成的环境影响暂不纳入 HJ 169 评价范围,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或由暴露风险评估或 生态风险评估的相关导则实现。涉及因地下水位变化引起的土壤环境影响问题,建议纳入 HJ 610 进行地下水位的预测与评价,本导则仅以地下水位作为造成土壤盐渍化的一项指标进行分析。(编制说明)
5问:危险品、化学品或石油输送管线的调查范围及布点数量?
答:对于这类项目的管线两旁可向外延伸200m作为调查评价范围,并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在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适当布设监测点位,不强制要求布点数量。该部分点位可不与跟踪监测计划衔接。
现状调查与监测篇

1问:土壤类型与土地利用类型的区别以及资料如何获取?
答:土地利用类型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土壤类型依据GB/T17296-2006 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
工业用地(建设用地)、农业用地(农用地)为土地利用类型;沙质土、黏质土、壤土为土壤质地。土壤类型为《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17296-2006)区分的类型,HJ964规定土壤环境评价中仅区分到60土类即可。(李老师)
土壤类型的识别程序如下:


2问:干燥度、地下水平均埋深、土壤含盐量等数据如何获取?
答:干燥度、地下水平均埋深、土壤含盐量、土壤类型分布图等资料收集的途径有很多,如公开信息平台、各种文献、当地气象、地质、农业等部门,如干燥度可以通过收集气象资料计算、地下水位埋深可以通过区域水文地质条件资料摘取、土壤类型可通过农业部门获取等等。(李老师)
土体构型、土壤结构、土壤质地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得出,阳离子交换量、氧化还原电位、饱和导水率、土壤容重、孔隙度等需要通过实验室测试。(李老师)


3问:干燥度、地下水平均埋深、土壤含盐量、土壤类型分布图等资料获取途径?多年平均是否要明确多少年?以整个所在行政区(市级或以上)是否具备代表性?
答:资料收集的途径有很多,如公开信息平台、各种文献、当地气象地质农业部门等,如干燥度可以通过收集气象资料计算、地下水位埋深可以通过区域水文地质条件资料摘取、土壤类型可通过农业部门获取等等。平均不仅是年平均,还是水平范围上的总体平均,即在一定特征水文地质单元或土壤特征功能单元下的区域地下水位埋深。行政区尺度的数据能否作为依据,取决于行政区规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资料丰富程度等方面,若规模过大、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但资料有很少,则显然不具有代表性。(水土君)


4问:土壤渗透系数和饱和渗透系数有什么区别。按照监测方法,测出来的都应该是饱和渗透系数,渗透系数是饱和渗透系数的简称吗?
答:土壤渗透系数叫做非饱和渗透系数,含水层渗透系数叫做饱和渗透系数。土壤渗透系数和含水率有关系,随着含水量的增加而增加;饱和渗透系数又叫饱和导水率,一般监测方法测定的为饱和渗透系数.(网友)


5 问:请问土壤的柱状点的深度怎么确定?工业用地一般需要打多少米才行呢?
答:一般打到潜水层,再往下就越界。其垂向调查范围同时要考虑地下水位埋深和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深度,一般为 0~6 m, 若地下水位埋深小于 6 m,则垂向调查范围深度至地下水位埋深处;若建设项目深度超过 6 m, 则调查范围一般仍为 6 m。(编制说明)


6问:老师您好,场地范围内的,柱状样点和表层样点可以取同一个点位吗?如果可以,岂不是少一个点位,此外改扩建项目依据7.4.2.2和7.4.2.10合并起来,岂不是也少一个柱状样的点位?
答:


7问:六价铬尚未颁布标准监测方法,是否现状不进行评价?
答:六价铬检测标准已经在编制中,在此之前参照《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碱消除/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7-2014)测定。(部长信箱)


8问:园区的热镀锌项目,建设用地里没有锌这项因子,是不是就不用测这个因子了。
答:如果没有可选的特征因子,可以测本项目真正的特征因子留作本底。如果该特征因子无检测方法,则可作说明,不作监测。
列出因子,备注待相关监测标准实施后,补充监测。(水土君)


9问:技术方法教材写道:氧化还原电位(Eh):目前,国内测定氧化还原电位的方法有铂电极直接测定法和去极化法两种。在土壤环境调查过程中,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采用现场测试法。导则原文附录中土壤理化特性调查表显示pH、Eh是实验室测定,与此说法矛盾。到底是现场还是实验室测定
答:氧化还原电位,环评单位自己有便携仪器的可自己带到现场测试,没有仪器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定。该项指标的测定方法可在野外测定,也可在实验室测定,导则中未规定强制要求评价单位现场测试,以及测试测定的方式方法,根据个人意愿。保证数据真实性即可。(李老师)


10问:老师问一下,养殖项目,III类项目,三级评价,土壤检测场地内的监测点是执行什么标准(建设用地还是农用地标准)?相应我检测的基本项是选8项还是45项?
答:农林内建设项目考虑自身建设性质为农用地,占地范围内按《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15618-2018执行。(PPT)


11问:如果我的项目只是一个已经建设的厂房中位于4楼的车间,不知道土壤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应该怎么办呀??可不可以在所在厂房楼栋的四周取3个柱状样这样呀?
对于IV类项目,现状监测中一个点位都不用监测吗?非IV类项目,租用已建标准厂房且占地范围已经全部硬化了的,或者是位于租用的生产场地是位于三层或者 四层,且一层二层非建设单位所有的,土壤现状监测采样如何开展?
答1:导则不鼓励破坏性监测。根据影响识别,无源无途径,简化处理。实际上导则脚注2已经留了口子。(水土君)
答2:IV类项目不需要监测;租用已经建好的厂房,尤其是做了防腐防渗的、建设项目位于二层及更高楼层的,占地范围内可不进行取样,说明无法取样的原因即可。(培训PPT)

12问:想请教一个问题,我们有个项目A,之前按照部长信箱回复在场地内开展了6个柱状点位的监测,未在占地范围外开展监测,目前需要按土壤导则二级评价要求开展现状调查。为了满足二级评价占地范围外2个采样点的要求,能否直接引用同一园区项目B中的监测结果,两个项目距离约600m。
答:引用数据应符合数据有效性的规定,在评价范围内的都可以。(测6个柱状样,应该是一级评价?评价范围起码1000m,应该是可以引用的)


13问:现在都有土壤导则了包气带还需要做吗
答:据说新版的地下水导则会明确(水土君)


14问:新发布的《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代替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新标准农用地包括耕地、园林和草地,林地和未利用地土壤如何选用评价标准?
答:《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保护目标主要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因此,适用范围主要是耕地以及园地、牧草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
林地和未利用地土壤如何选用评价标准,应当依据其保护目标确定。比如,为保障食用林产品安全,可适用《食用林产品产地环境通用要求》(LY/T 1678-2014);未利用地可以按照未来拟利用方式及保护目标选择相应评价标准。(部长信箱)
土地利用类型未涵盖的 (未利用地),可只给出现状监测值。(PPT)


15问:7.4.2.10就是没有说明是柱状样还是表层?此外三级评价涉及改扩建的,是不是也要按照这条取柱状样?
答:此条依然存疑。
7.4.2.10根据最新的PPT,应该可以理解为:如果所在地主要受到大气沉降和地面漫流影响,那么测表层样;如果是受到垂直入渗影响,应根据入渗可能影响的深度取样。
但是这样(还是)有矛盾,例如如果是3级评价,按规定只测表层样就可以了。还有三级评价如果涉及大气沉降,那么还要考虑上下风向在厂外取点,然后导则对于污染型项目又没说可以综合考虑布点,所以点位就会不止3个;此外涉及改扩建的三级评价项目也是,依据7.4.2.10岂不是也要测柱状样?


16问:点位是否可以再减少?
答:不同装置的埋深不一样,且不同影响途径取样深度不同(所以需要考虑各装置可能影响到的深度来设置柱状样取样),表6中规定的点位数为最少的点位数量,土壤不像其他要素,土壤环境污染有局限性,一个点位无污染,代表不能区域土壤环境无污染。柱状样采样可采用土钻等取样仪器,土壤导则不要求取样方式,只要能取到就行。以下是网友发的一个示例:


17问:这种情况如何确定各点位检测标准?


答:厂界内按建设用地标准,南侧的园区内的耕地、东侧园区外的耕地按农用地标准采样。


18问:柱状样,是一个混合样,还是每一层独立采样监测?
答:分层取样,分层监测。


19问:导则表5备注中解释占地“改、扩建类的指现有工程与拟建工程的占地”,那么6.2.2.1中建设项目占地规模,改、扩建项目是否也是按照全厂确定
答:改扩建与技术改造项目在等级判定时,应以拟建工程的占地规模为准,但在现状调查时应包括现有工程的内容,并按全部确定调查评价范围。(PPT)


20问:IV类项目以及无需开展土壤预测的项目,是否需要开展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包括资料收集、理化性质调查、现状监测?
答:是的,无需开展任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但是涉及取土弃土的,需要明确不能是已被污染的土壤,严防二次污染。有条件的,可以适当增加现状监测工作(肯定没条件,告辞)。(水土君)


21问:45项全测的费用在多少?
答:老师培训的时候给过案例,其中一个样品的45项全套(案例中柱状样按5个样计)是按2500元计算的,特征因子的监测是按1000元(老师说西部地区可能价格要翻倍),另外可以看看我之前发的帖子。
http://www.eiabbs.net/thread-126478-1-1.html
据说检测的仪器可以一次性测出45项数值,所以价格并不会特别高。


22问:按照评价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布点的,是仅用考虑工业、居住、农业用地,还是需要兼顾、绿化、商业、公用设施、广场、道路等其它用地类型。(特别是规划环评中布点原则需明确)
答:土壤导则针对如何布点在7.4.2规定了10条原则,这些原则是开展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应该重点关注的内容,并非排他性原则,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当地实际条件兼顾其他用地类型。监测布点针对现状用地将来规划发生用地性质变化的,应充分考虑项目运行时,现状用地是否已经发生变化,若尚未变化则需要按照现状用地性质监测,若发生改变则可按照改变性质以后的用地性质进行监测。此处的用地性质实质是针对应采用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水土君)


23问:5.2.3规定根据GB/T 21010识别建设项目及周边的土地利用类型分析敏感目标;7.1.4规定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重点在占地范围开展现状调查,兼顾可能影响的园区外围敏感目标。是否可理解为项目在园区内,附近如果规划为工业用地,但目前还是村庄和农用地的,可不作为敏感目标,对于园区外的敏感目标开展调查即可?
答:是否需要对已规划园区但现状仍为农用地的敏感目标进行现状调查,取决项目建成运行时其是否已转变用地性质,或者确切说村庄是否已搬迁、农田是否已建成建筑,若已完成变更则可不做敏感目标,但需分析对其影响,若尚未完成变更则应纳入敏感程度判定条件(红字部分与现有的理解存在差异,仅供参考。目前普遍认可的理解是:项目周边、仍在工业园区内存在敏感点的,在监测和保护措施上加以考虑,但是不影响项目敏感性的判定),并作影响分析。此法同于地下水环评中的农村分散水井的处理方式,若项目建成投产时,该水井不再作为供水井,则不纳入敏感判定,仅作影响评价;若仍作为供水井,则应纳入敏感判定,且做影响分析。如此处理最核心的思想是基于人居健康保护的公平性,既要考虑对独立个体的空间保护,也要兼顾时间尺度上的公平性。(水土君)


24问:IV类项目以及无需开展土壤预测的项目,是否需要开展所有的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包括资料收集、理化特性调查、现状监测?
答:是的,无需开展任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但对于涉及取土、弃土的,需明确不能是已被污染的土壤,严防产生二次污染,有条件的项目,可增加适当的现状监测工作。(水土君)


25问:土壤理化特性调查表是否需要有CMA资质单位或地勘单位负责完成并提供盖章文件,还是由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自行组织完成?
答:理化性质调查无需资质,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完成即可,数据真实性由报告编制单位负责,作为将来环境执法的依据。另外,理化特性调查应当是环评单位应该具备的基本专业技能,建议通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自身能力建设之中。(水土君)


26问:主要装置区需设置柱状监测点的,具体应如何实施?装置区内已有防渗要求,需要破坏打孔还是可不用做区内监测只需要按照7.4.2.5 和7.4.2.6 原则进行布设?
答:主要装置区特别是存在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尽可能靠近装置取样,但厂区防渗无法取样的,不做破坏性取样,可通过周边裸露绿化带取样并做好相关说明。导则7.4.2共有10条布点原则,不是每个项目都能满足所有条款,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针对性选择。(水土君)


27问:土壤导则中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现状监测布点要求柱状样点和表层样点,其中柱状样通常在0~0.5m、0.5~1.5m、1.5~3m分别取样;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农药建设项目》(HJ 582-2010)中现状监测布点提出“每个柱状样取样深度均为100cm,分取三个土样:表层样0~20cm、中层样20~60cm、深层样60~100cm”。对于农药项目,是按照农药导则还是按照土壤导则开展监测?最后检测的是混合样还是分层样?
答:导则和标准执行应遵照地方严于国家、行业细于要素的原则,但农药行业环评导则制订较早,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尚无土壤污染防治法支撑,取样方法参照农业部门相关调查开展工作,部分内容已不能使用当前的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考虑到其尚在执行,建议基于土壤导则的布点原则,在涉及农药行业时,增加农药行业的布点要求。按照最新的土壤环境管理思路和要求,场地土壤取样监测不再保留混合样,仅分层取样,定点定深监测。(水土君)


28问:现状监测采样过程中,达到一定深度都是砾石,无土可取怎么办?
答:根据表6中表注b,“柱状样通常在0~0.5 m、0.5~1.5m、1.5~3 m分别取样,3m以下每3 m取1个样,可根据基础埋深、土体构型适当调整”,若都是砾石情况可不取土样。(培训PPT)


29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里面提到,改扩建新建项目做环评时需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这个是环评报告的一部分呢还是单独报告?程序上是否要有单独的调查报告上报环评数据库?
答:3号令规定的现状调查,未要求单独成册,也未规定固定格式。只要在新改扩建项目环评中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并在环评文件中有所体现(实际上环评文件一定有该章节)即可,无需单独上报(系统也不支持单独上报),随环评文件通过环评信息联网报送系统上报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即可。(水土君)


30问:请问,第三条,除一、二以外还有什么情景?

答:土壤导则关于监测布点共规定了10条原则,需要监测基本因子的由导则条款7.4.2.2、7.4.2.10和7.4.5中c控制,确切说只有两条原则中的监测点需要测基本因子,其它条款都只测特征指标。换句话说,对于一个新建项目而言,多数只有7.4.2.2条款下有基本因子监测;对于改扩建项目而言,还得考虑与前期项目之间的责任切分,需要通过7.4.2.10来加以控制。而且,对于7.4.2.10,可能涉及大气沉降途径影响厂界外敏感目标且是农用地的,监测指标仅为8项基本因子加特征指标,即不是所有监测点均需测45项指标。(水土君)
31问:7.4.2.2列出的需监测45项基本项+特征因子,7.4.2.10 存在污染需要监测基本45项+特征因子 。如果不存在污染,只需要监测特征因子,布点原则其他各条,只需要监测特征因子,这样理解对吗?
答:是的。而且7.4.2.10涉及的是农用地,则是8项加特征指标。(水土君)

32问:7.4.2.10如果是农用地,不存在污染就不加特征?不存在污染就只需要测45项基本项?
答:7.4.2.10是针对可能存在污染的情况(包括场地内污染源和场地外敏感目标),都已经判断为不存在污染了,该条也就不满足了,当然也就不用测。(水土君)

33问:土壤监测中理化性质调查表需要每个点位都监测吗?
答:充分搜集历史资料,可监测一个点位给出,也可监测多个点位给出范围值。

34问:自身为敏感目标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仅对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如何理解。
答: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对居住区、学校、医院、农田等的保护;农田项目本导则中已在农林类项目中做了具体规定;对于住宅、医院、学校等建设项目在项目类别中已经纳入到了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一列,但是考虑其自身的敏感性,应考虑外环境对其影响,因此在总则中提出该建议,若该类项目所在地或周围可能存在污染源的,可根据7.4.2.10原则进行布点并对全部因子进行检测。以确保该类项目的自身安全性。(培训PPT)

35问:土壤导则中“7.4.3监测点数要求”“表6”里面提到的“柱状样点”怎么理解?1个柱状样点是否包含了分别从0-0.5m、0.5-1.5m、1.5-3m处及3m以下取的样本?
答:单个柱状样点是否包含0-0.5m、0.5-1.5m、1.5-3m及3m以下的样本,由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垂向深度确定。(部长信箱)

36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7.4.5”基本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分别根据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选取,这个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怎么判定,是看评价范围的主要类型还是看建设用地和其它用地的比例,如果是一个生产果汁的企业占地位于工业园区也需要监测GB 36600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吗?
答:(1)评价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和占地范围外,占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以规划为准,占地范围外的以现状为准。基本因子根据监测点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选取。
(2)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附录B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识别工作,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V类。如问题所指的生产果汁等食品加工生产类建设项目,属表A.1中的第十款“其他行业”,其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V类。(部长信箱)

37问:按照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3推荐的检测方法,土壤中苯胺要按照《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来进行检测分析,但HJ834该标准方法中并没有“苯胺”该参数,请问未来是否会有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答:为配套《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实施中苯胺的测定,我部正在组织制订《土壤和沉积物 苯胺类和联苯胺类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目前,该标准已公开征求意见。在该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实验室按《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GB/T27417-2017)、《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168-2010)和《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相关要求做好方法验证,确保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选择性、线性范围、测量范围、基体效应影响、准确度、精密度和测量不确定度等满足GB36600-2018苯胺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要求的基础上,可以使用HJ 834-2017开展土壤中苯胺的监测工作。

38问:超过规定数量之后的监测点位如何布设?
答:超过规定面积增加的监测点位,应着重在占地范围内进行布点,若增加环境敏感目标的,可适当在占地范围外增加点位,在满足监测布点原则的基础上,保持总体数量满足要求即可。

39问:对于地下开采项目,地下工程涉及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型,地上工程涉及土壤环境污染影响型,其现状调查点位的数量该如何确定?
答:对于地下水开场项目,地下工程设计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型,地上工程设计土壤环境污染型,地下工程可按照生态影响型相关要求进行监测布点;地上工程科根据地上工程的占地面积按照污染影响型相关要求进行监测布点。(培训PPT)

40问:项目无特征因子,假设是三级评价,土壤类型一致,测完一个45项,剩余两个点位测特征因子的如何布设?
答:此条存疑。
不能测的说明情况即可(水土君)----是否说明另外两个点位不需要测了,尚需观察。


41问:某矿山同时开采两种不同类型的矿种,采区和工业场地均相对独立(一个采 矿许可证,开采两个矿种),矿种从类型上分别属于化学矿采选和土砂石开采; 如何确定此类项目评价等级,若化学矿和土砂石矿均需要进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现状监测布点数量如何确定?
答:根据不同影响分别判定等级开展评价工作。 上述例子中的土砂石一般不需要开展土壤评价工作。(培训PPT)


42问:土壤环境已存在污染风险的如何定义?是否是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土壤?是否是进行了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场地?
问:“7.4.2.10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及其可能影响区域的土壤环境已存在污染风险 的……在可能受影响最重的区域布设监测点” 。如何理解“土壤环境已存在污染风 险” ,是否改扩建I类项目均存在风险?
答:就是从事过重污染影响的企业,且明显有措施疏忽及污染痕迹的。根据资料判 断,与场地调查没有关系。若从事过重污染的企业用地,不确定是否污染,需要测 一个点位的全测样(标准中的基本项目+特征因子)。确定无污染可不测全测样。(培训PPT)
(好吧,那么问题又来了,什么是从事过重污染的企业?看本帖2楼的表1吧)


43问:附录表C.1中实验室测定的大部分数据,社会检测机构都无法测定,这部分数 据应该如何获得?
答:这些数据监测机构不一定会测,但是一定都能测的,这些理化特性都有监测方法的。(培训PPT)
(重要的是钱要到位)


44问:如果表层样没有超标,是否有必要测柱状样?
答:根据影响途径判定的柱状样深度,若通过大气沉降途径影响的项目,那么柱状样可仅取一层;若涉及入渗途径的项目,尤其取样深度到装置的底部,那么可能底部与土壤接触面是污染最严重的,这时候表层不一定影响到。(培训PPT)


45问:导则7.4.3.2和7.4.3.3关于占地面积增加需增加监测样点的要求,增加的是表层样点还是柱状样点?
答:根据影响情况判定,若入渗途径影响的超过了表6要求,适当增加柱状样,若大 气沉降或地面漫流途径影响的,增加表层样即可。(培训PPT)
(这个问题就很过分了,没人问7.4.2.10的事情吗)


46问:一个项目生产装置涉及重金属污染,又涉及油品储罐,在油品罐区布设的点位,是否重金属和有机物特征因子全测?
答:罐区布设的点位,仅考虑有机污染因子。(培训PPT)
(这是个虚构的问题,最新的PPT里面是这么布点的,我觉得挺有道理的,项目涉及多个特征因子的,也不是每个点位都是全测特征因子,也可以依据这个点位可能受到的影响因子来有针对性地监测,算是一个小技巧,当然有钱的可以不看)

影响预测及评价相关篇



1问:土壤预测是按照未采取措施还是采取措施后进行预测?如考虑采取措施,未考虑采取不同措施对预测结果的基本削减率,该数值如何确定相对合理?
答:重点放在可能影响的深度,算法也是基于流体预测,消减也是进入土壤之中,结论较为尴尬,现阶段暂时不予考虑。“水土不分家”的特征决定应用溶质迁移的流体运移模型也是土壤预测的手段,后期的地下水导则修订时将对该部分进行有效承接。(水土君)

2问:应选择哪些因子作为预测因子?
答:征求意见稿是要求将环境影响识别出的特征因子,按照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污染物进行分类,对每一个类别中的各项因子采用标准指数法进行排序,分别取指标最大的因子作为预测因子。也就是说如果你同时涉及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那把重金属中标准值最低的和持久性污染物中标准值最低的,都作为预测因子。
正式稿仅要求根据特征因子选取关键预测因子,可以对照着征求意见稿综合考虑一下。

3问:附录给出的预测公式各指标如何取值?



答:这是个非!常!简!单!的公式,请试着去理解它!!!(顺便说一句,征求意见稿中,这个是作为生态型污染的计算公式的)

通过这个公式就可以简单计算出多年以后土壤中该物质的含量,再与土壤质量标准对比一下就可以了,里面关于Ls或Rs,经过我观察的几个项目,Ls或Rs即使取0,通过这个计算出来的结果也都非常的小,完全满足评价需要,所以建议可以直接不考虑了吧。

(另外培训PPT里面明确,对于大气沉降影响,可忽略Ls和Rs。)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涉及大气沉降造成的Is,是通过大气预测软件的进一步预测模式,单独算出的结果,不是以最大落地浓度!不会的请去问一下软件开发单位。但是有个信息我得再强调一下:这是进一步预测模式下的结果哦。


另外据说有一个免费的中文土壤预测软件(HYDRUS-1D)??不知道是干什么的,暂且先放着。

https://pan.baidu.com/s/1f_DF-O6j6rvhOibIwd8rgg

提取码:hnv5

安装之后如果遇到这个弹窗,直接手动建一个C:\..............\... 4.xx\settings的文件夹就行了,字符别敲错了。


4问:改扩建项目如果土壤监测超标,如何控制?

答:改、扩建项目应针对现有工程引起的土壤环境影响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措施,有效减轻影响程度或控制影响范围,防止土壤环境影响加剧。

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各不同阶段,出现或加重土壤盐化、酸化、碱化等问题,但采取防控措施后,可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各不同阶段,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或占地范围内有个别点位、层位或评价因子出现超标,但采取必要措施后,可满足GB 15618、GB 36600 或其他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管理规定的。(部长信箱)


5问:部3号令要求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报送与信息公开?

答:一般而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包含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内容,通过国家环评信息报送平台提交的环评文件,即完成了3号令要求的报送和公开任务,无需再增加重复工作量。2019年7月1日前,若未执行HJ964,可将调查内容作为环评文件附件。(部长信箱)

在土壤导则宣贯过程中已多次强调,土壤环境管理与环评管理相辅相成,第七条的规定也是两个管理制度充分衔接的体现。按当时如此规定的初衷,只要按照土壤导则、地下水导则在环评中充分体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就完成了该条规定的调查内容。至于报告格式、是否单独成报告,未作规定,也不建议在环评既有体系下单独再增加额外要求。(水土君)



6问: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采用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污染不一定消除,能否实现安全利用?风险管控效果评估通过后,是否可以移出名录?

答:构成土壤污染风险有三要素:污染源、暴露途径和受体(如人群),三者缺一不可。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是指通过采取修复或者风险管控措施,使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造成的风险处于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修复是通过减少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或者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毒性等方式达到安全利用的目的。风险管控是采取各种措施,消灭或者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者降低风险发生时造成损害的程度,达到安全利用的目的,例如采取阻隔措施,切断污染物的暴露途径,人群接触不到污染土壤,污染土壤对人的健康风险就会消除或降低。因此,修复和风险管控措施均能够达到安全利用的目的。

通过风险管控可以实现安全利用,但不是所有的风险管控均可实现安全利用。例如,通过限制进入等措施,防止人群进入污染区域,可以管控对人体的风险,但不能保障该地块可以安全利用。因此只有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才可以移出名录。(部长信箱)


7问:土壤预测模式中的参数:弥散系数、渗流速率怎么得来的?

答:弥散系数查找文献,或者测试水实验。可以在地勘及地下水调查阶段一起完成。 渗流速率就是饱和导水率。可以委托监测单位做,也可以自己测。(培训PPT)

其他未归类问题



1问:自查表中XX项如何填写?
答:导则最后一页是一个填表说明。

2问:规划环评是否需要参照土壤导则执行?如何划定评价等级、如何布现状监测点?
答:土壤导则适用范围未规定“规划环评参照执行”,不表示规划环评不能参照执行。未做参照执行规定的原因主要在于:规划环评通常规模较大,导则针对项目环评的要求相对较高,若完全参照执行将导致规划环评的现状监测点数较多,工作量较大,但土壤导则的布点原则和基于精度控制的比例尺增点逻辑可以参照。(水土君)

3问:弃土以及填土的建设项目,应该如何进行土壤评价?
答:涉及取土的建设项目,所取土壤应满足占地范围对应的土壤环境相关标准要求,并说明其来源;弃土应按照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

弃土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34330-2017)处置,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要求(例如土壤法中要求:表土需要单独存放),确保不浪费土壤资源、不产生二次污染。(来源于ppt。部长信箱有类似说法,弃土要危废鉴别)


4问:
目前为什么土壤导则注重监测?
答:目前阶段属于尽职调查阶段,后期数据库建立好以后可以根据周围情况选择监测点位。(这符合基本法吗?)

5问:被移出名录的采用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如何满足长期安全利用要求,政府部门如何进行监管?
答: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可以移出名录。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的规定,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从事后期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对后期管理活动结果负责。
需要说明的是,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是基于特定的土地利用方式、场地条件、暴露情景等确定的,因此,经风险管控、修复后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再开发利用,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条件,一旦有关条件发生变更,地块仍然可能存在风险,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行政监管能够确保后期管理满足长期安全要求。(部长信箱)

6问:在风险管控地块上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建设后如何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管?
答:根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的规定,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应提出后期环境监管要求,一般包括长期环境监测与制度控制。后期环境监管要求参照HJ25.5-2018执行。(部长信箱)

7问:是否所有清淤底泥均禁止在农用地使用,可否通过检测确定是否可能对农田土壤造成污染,对没有污染的可在农田使用?如果可在农用地使用,是否有标准要求及布点、检测的技术规范?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的规定,在农用地施用清淤底泥,不得对土壤造成污染。
(2)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清淤底泥相关污染控制地方标准。
(3)施用清淤底泥时,原则上清淤底泥产物中污染物的含量应不高于施用地土壤中相应的含量。清淤底泥施用前、后要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应当停止施用并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部长信箱)

8问: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如何确定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确定。(部长信箱)

9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三条规定“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 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七条规定“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 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 土壤环评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工作衔接?

答: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已经完成了土地性质变更情况,不属于上述办法中的第三条款规定,不适用于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此,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结果超过质量标准筛选值的未超过管控值的,在论证了采取措施后可被环境所接受后,可以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培训PPT)

(似乎没看懂,先放上,回头再解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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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环评论坛    编辑 | 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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