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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 《省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发布


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明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责,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我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项目环评分级审批权限予以公告。

一、生态环境厅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执行。生态环境厅将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适时调整该《目录》。
二、除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环评文件外,其余项目环评文件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办〔2019〕19号),市(州)生态环境局可授权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承担部分项目环评审批具体工作,授权范围应向社会公开。
三、《目录》以外的跨市(州)的项目环评文件,由项目涉及的主要市(州)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市(州)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后联合审批。协商不一致的报生态环境厅审批。
四、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成都市部分审批权限的复函》(川办函〔2015〕72号)和本公告要求执行。
五、已经完成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其调整、变更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按本公告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六、全省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执行“五个不批”原则。要认真贯彻《四川省完善生态环境准入促进绿色发展实施方案》,强化“三线一单”对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指导,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七、全省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贯彻《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领域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川环发〔2019〕12号),优化环评审批管理,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审批时限原则上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一律加快环评审批。
八、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能力、技术评估能力建设,切实提高项目环评审批质效,依法依规履行审批职责。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十、本公告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23日


附件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项目类别

项目目录

(一)酒、饮料制造业

有发酵工艺的白酒、酒精制造(不涉及产能增加的单纯技改项目除外)。

(二)造纸和纸制品业

纸浆制造(不含废纸制浆、机械制浆)。

(三)石油加工、炼焦业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项目(在现有项目基础上调整产品结构,但不新增产品种类的除外);炼焦;煤制合成气;煤制液体燃料;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对苯二甲酸(PTA)、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

(四)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农药制造;年产5万吨(不含)以上钛白粉制造项目;铬盐、氰化物制造项目。

(五)医药制造业

发酵类抗生素制造。

(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

(七)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黑色金属冶炼(不含铁合金制造)。

(八)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九)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非专业电镀园区内的电镀项目。

(十)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含前工序的8英寸及以上半导体器件制造。

(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火电(包括热电,不包括燃气发电);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的水电。

(十二)环境治理业

新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矿物油除外)集中处置项目;水泥窑、钢铁、火电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

(十三)研究和试验发展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

(十四)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特大型主题公园;涉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旅游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卫生项目;高尔夫球场。

(十五)煤炭开采和洗选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以上的煤炭开采项目。

(十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天然气、页岩气区块开发。

(十七)水利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水库;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其他水事工程。

(十八)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的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铁路专用线、联络线、货站、站场项目除外);地铁;新建、迁建、扩建运输机场;新建一类通用机场;新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跨市(州)高速公路;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集装箱专用码头;跨市(州)的航电枢纽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跨市(州)输油(气)管线。

(十九)核与辐射

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稀土深加工(含放射性);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及废渣再利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Ⅰ、Ⅱ类放射源的,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使用血管造影用Ⅱ类X射线装置除外)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及相应需要退役的项目;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项目。


来源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 | 环小云.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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