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发布,2020年4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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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职业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卫生要求、检测评价及控制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以及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的管理、控制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60(所有部分)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 300(所有部分)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 295 职业人群生物监测方法 总则
GBZ/T 192(所有部分)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 229.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2部分:化学物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GBZ/T 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1 化学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本部分所称化学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及生物因素。
1.2 职业接触 occupational exposure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呼吸道、皮肤黏膜等与职业性有害因素之间触的过程。
1.3 不良健康效应 adverse health effects
机体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产生或出现的有害健康效应或毒作用效应。只有达到一定水平的接触,即过量的接触才会引起健康损害。
1.4 临界不良健康效应 critical adverse health effects
用于确定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容许接触浓度,即职业接触限值大小时所依据的不良健康效应。
1.5 职业接触限值,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不良健康效应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1.5.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1.5.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C-STEL
在实际测得的8 h工作日、40 h工作周平均接触浓度遵守PC-TWA的前提下,容许劳动者短时间(15min)接触的加权平均浓度。
1.5.3 最高容许浓度 ,MAC
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工作地点的化学有害因素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1.6 峰接触浓度 peak exposures,PE
在最短的可分析的时间段内(不超过15 min)确定的特定物质的最大或峰值空气浓度。对于接触具有PC-TWA但尚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应用峰接触浓度控制短时间的接触。在遵守PC-TWA的前提下,容许在一个工作日内发生的任何一次短时间(15 min)超出PC-TWA水平的最大接触浓度。
1.7 接触水平 exposure level
应用标准检测方法检测得到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特定时间段内实际接触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
1.8 职业接触限值比值 ratio of occupational exposure level to OELs
劳动者接触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实际接触水平与该因素相应职业接触限值的比值。
当劳动者接触两种以上化学有害因素时,每一种化学有害因素的实际测量值与其对应职业接触限值的比值之和,称为混合接触比值(ratio of mixed exposure)。
1.9 行动水平 action level
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已经达到需要用人单位采取职业接触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或行动的水平,也称为管理水平(administration level)或管理浓度(administration concentration)。
化学有害因素的行动水平,根据工作场所环境、接触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为该因素容许浓度的一半。
1.10 生物监测 biological monitoring
系统地对劳动者的血液、尿等生物材料中的化学物质或其代谢产物的含量(浓度)、或由其所致的无害生物效应水平进行的系统监测,目的是评价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程度及其可能的健康影响。
1.11 生物接触限值 biological exposure limit,BEL
是针对劳动者生物材料中的化学物质或其代谢产物、或引起的生物效应等推荐的最高容许量值,也是评估生物监测结果的指导值。每周5d工作、每天8h接触,当生物监测值在其推荐值范围以内时,绝大多数的劳动者将不会受到不良的健康影响。又称生物接触指数(Biological Exposure Indices,BEIs)或生物限值(biological limit values,BLVs)。
2 卫生要求
2.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1。
4.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
中文名 | PC-TWA mg/m3 | 临界不良健康效应 | 备注 | |
总尘 | 呼尘 | |||
白云石粉尘 | 8 | 4 | 尘肺病 | ― |
玻璃钢粉尘 | 3 | ― | 尘肺病,呼吸道、皮肤刺激 | ― |
茶尘 | 2 | ― | 哮喘 | ― |
沉淀SiO2(白炭黑) | 5 | ― | 上呼吸道及皮肤刺激 | ― |
大理石粉尘 (碳酸钙) | 8 | 4 | 眼、皮肤、呼吸系统损害 | ― |
电焊烟尘 | 4 | ― | 电焊工尘肺 | G2B |
二氧化钛粉尘 | 8 | ― | 下呼吸道刺激 | G2B |
沸石粉尘 | 5 | ― | 尘肺病,肺癌 | G1 |
酚醛树酯粉尘 | 6 | ― | 上呼吸道刺激 | ― |
工业酶混合尘 | 2 | ― | 皮肤、眼、上呼吸道刺激 | 敏 |
谷物粉尘(游离SiO2含量<10%) | 4 | ― | 上呼吸道刺激,尘肺,过敏性哮喘 | 敏 |
硅灰石粉尘 | 5 | ― | ― | ― |
硅藻土粉尘(游离SiO2含量<10%) | 6 | ― | 尘肺病 | ― |
过氯酸铵粉尘 | 8 | ― | 肺间质纤维化 | ― |
滑石粉尘(游离SiO2含量<10%) | 3 | 1 | 滑石尘肺 | ― |
活性炭粉尘 | 5 | ― | 尘肺病 | ― |
聚丙烯粉尘 | 5 | ― | ― | ― |
聚丙烯腈纤维粉尘 | 2 | ― | 肺通气功能损伤 | ― |
中文名 | PC-TWA mg/m3 | 临界不良健康效应 | 备注 | |
总尘 | 呼尘 | |||
聚氯乙烯粉尘 | 5 | ― | 下呼吸道刺激;肺功能改变 | ― |
聚乙烯粉尘 | 5 | ― | 呼吸道刺激 | ― |
铝尘 铝金属、铝合金粉尘 氧化铝粉尘 |
3 4 |
― — | 铝尘肺;眼损害;黏膜、皮肤刺激 |
— — |
麻尘 (游离SiO2含量<10%) 亚麻 黄麻 苎麻 |
1.5 2 3 |
— — — | 棉尘病 |
— — — |
煤尘(游离SiO2含量<10%) | 4 | 2.5 | 煤工尘肺 | ― |
棉尘 | 1 | ― | 棉尘病 | ― |
木粉尘(硬) | 3 | ― | 皮炎、鼻炎、结膜炎;哮喘、外源性过敏性肺炎、鼻咽癌等 | G1;敏 |
凝聚SiO2粉尘 | 1.5 | 0.5 | ― | ― |
膨润土粉尘 | 6 | ― | 鼻腔、喉、肺、眼刺激;支气管哮喘 | ― |
皮毛粉尘 | 8 | ― | 过敏性肺泡炎;支气管哮喘 | 敏 |
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 粉尘(玻璃棉、矿渣棉、岩棉) | 5 1 f/mL | — — | 纤维容许浓度:呼吸道长期不良健康效应; 粉尘容许浓度:皮肤和眼刺激 | — — |
桑蚕丝尘 | 8 | ― | 眼和上呼吸道刺激,肺功能损伤 | ― |
砂轮磨尘 | 8 | ― | 轻微致肺纤维化作用 | ― |
石膏粉尘 | 8 | 4 | 上呼吸道、眼和皮肤刺激;肺炎等 | ― |
中文名 | PC-TWA mg/m3 | 临界不良健康效应 | 备注 | |
总尘 | 呼尘 | |||
石灰石粉尘 | 8 | 4 | 眼、皮肤刺激;尘肺 | ― |
石棉(石棉含量>10%) 粉尘 纤维 |
0.8 0.8 f/m3 |
— — | 石棉肺;肺癌、间皮瘤 | G1 |
石墨粉尘 | 4 | 2 | 石墨尘肺 | ― |
水泥粉尘(游离SiO2含量<10 %) | 4 | 1.5 | 水泥尘肺 | ― |
炭黑粉尘 | 4 | ― | 炭黑尘肺 | G2B |
碳化硅粉尘 | 8 | 4 | 尘肺病;上呼吸道刺激 | ― |
碳纤维粉尘 | 3 | ― | 上呼吸道、 眼及皮肤具蒯激 | ― |
矽尘 10 %≤游离SiO2含量≤50 % 50 %<游离SiO2含量≤80 % 游离SiO2含量>80 % |
1 0.7 0.5 |
0.7 0.3 0.2 | 矽肺 | G1(结晶型) |
稀土粉尘(游离SiO2含量<10 %) | 2.5 | ― | 稀土尘肺,皮肤刺激 | ― |
洗衣粉混合尘 | 1 | ― | 皮肤、眼和上呼吸道刺激、致敏 | 敏 |
烟草尘 | 2 | ― | 鼻咽炎、肺损伤 | ― |
萤石混合性粉尘 | 1 | 0.7 | 矽肺 | ― |
云母粉尘 | 2 | 1.5 | 尘肺 | ― |
珍珠岩粉尘 | 8 | 4 | 眼、皮肤、上呼吸道刺激 | ― |
蛭石粉尘 | 3 | ― | 眼、上呼吸道刺激 | ― |
重晶石粉尘 | 5 | ― | 胸痛、咳嗽等;眼刺激;尘肺 | ― |
其他粉尘a | 8 | ― | ― | ― |
a:指游离SiO2低于10 %,不含石棉和有毒物质,而未制定职业接触限值的粉尘。表中列出的各种粉尘(石棉纤维尘除外),凡游离SiO2等于或高于10 %者,均按矽尘职业接触限值对待。 |
4.3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中文名 | OELs
| 临界不良健康效应 | 备注 | ||
MAC | PC-TWA | PC-STEL | |||
白僵蚕孢子 | 6×107 孢子数/m3 | — | — | — | — |
枯草杆菌蛋白酶 | — | 15 ng/m3 | 30 ng/m3 | — | 敏 |
工业酶 | — | 1.5 μg/m3 | 3 μg/m3 | 肺功能下降 | 敏 |
4,4 生物监测指标和接触限值
苯 | 尿中苯巯基尿酸 | 47 μmol/mol Cr(100 μg/g Cr) | 工作班后 |
尿中反-反式粘糠酸 | 2.4 mmol/mol Cr(3.0 mg/g Cr) | 工作班后 | |
苯乙烯 | 尿中苯乙醇酸加苯乙醛酸 | 295 mmol/mol Cr(400 mg/g Cr) | 工作班末 |
120 mol/mol Cr(160 mg/g Cr) | 下一工作班前 | ||
丙酮 | 尿中丙酮 | 50 mg/L | 工作班末 |
草甘膦 | 尿中草甘膦 | 0.6 mg/L | 工作班末 |
1,3-丁二烯 | 尿中1,2-双羟基-4-(N-乙酰半胱胺酸)丁烷 | 2.9 mg/g Cr | 工作班末 |
二甲苯 | 尿中甲基马尿酸 | 0.3 g/g Cr或0.4 g/L | 工作班末 |
N,N-二甲基甲酰胺 | 血中N-甲基氨甲酰血红蛋白加合物(NMHb) | 135 nmol/g Hb | 持续接触4个月后任意时间 |
N,N-二甲基乙酰胺 | 尿中N-甲基乙酰胺 | 20.0 mg/g Cr | 工作周末的班末 |
二氯甲烷 | 尿中二氯甲烷 | 0.3 mg/L | 工作班末 |
二硫化碳 | 尿中2 -硫代噻唑烷-4-羧酸 | 1.5 mmol/ mol Cr(2.2 mg/g Cr) | 工作班末或接触末 |
酚 | 尿中总酚 | 150 mmol/mol Cr(125 mg/g Cr) | 工作周末的班末 |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 | 尿中氟 | 42 mmol/mol Cr(7 mg/g Cr) | 工作班后 |
24 mmol/mol Cr(4 mg/g Cr) | 工作班前 | ||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 尿中镉 | 5 µmol/mol Cr(5 µg/g Cr) | 不做严格规定 |
血中镉 | 45 nmol/L(5 µg/L) | 不做严格规定 |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 尿中总汞 | 20 μmol/mol Cr(35 µg/g Cr) | 接触6个月后工作班前 |
甲苯 | 尿中马尿酸 | 1 mmol/mol Cr(1.5 g/g Cr) | 工作班末(停止接触后) |
11 mmol/L(2.0 g/L) | |||
终末呼出气甲苯 | 20 mg/m3 | 工作班末(停止接触后15 min~30min) | |
5 mg/m3 | 工作班前 | ||
甲苯二异氰酸酯 | 尿中甲苯二胺 | 1 μmol/mol Cr | 工作班末 |
可溶性铬盐 | 尿中总铬 | 65 μmol/mol Cr(30 µg/g Cr) | 接触一个月后工作周末的班末 |
铅及其化合物 | 血中铅 | 2.0 μmol/L(400 µg/L) | 接触三周后的任意时间 |
三氯乙烯 | 尿中三氯乙酸 | 0.3 mmol/L(50 mg/L) | 工作周末的班末 |
三硝基甲苯 | 血中4-氨基-2,6-二硝基甲苯-血红蛋白加合物 | 200 ng/g Hb | 接触4个月后任意时间 |
四氯乙烯 | 血中四氯乙烯 | 0.3 mg/L | 工作周末的班前 |
锑及其化合物 | 尿中锑 | 85 μg/L | 工作班末 |
五氯酚 | 尿中总五氯酚 | 0.64 mmol/mol Cr(1.5 mg/g Cr) | 工作周末的班末 |
1-溴丙烷 | 尿中1-溴丙烷 | 20 ug/L | 工作班后 |
一氧化碳 | 血中碳氧血红蛋白 | 5% HbCO | 工作班末 |
中文名 | 中文名 | ||
乙苯 | 尿中苯乙醇酸加苯乙醛酸 | 0.8 g/g Cr | 工作班末 |
有机磷酸酯类农药 |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校正值) | 原基础值或参考值的70 % | 开始接触后3个月内,任意时间 |
原基础值或参考值的50 % | 持续接触3个月后,任意时间 | ||
正己烷 | 尿中2,5-己二酮 | 35.0 μmol/L(4.0 mg/L) | 工作班后 |
备注:Cr,肌酐英文名称Creatinine的缩写
5 监测检测原则要求
5.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采样按GBZ 159执行。
5.2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因素和粉尘的检测按GBZ/T 160、GBZ/T 300和GBZ/T 192执行。若无相应的检测方法,也可参考国内、外公认的检测方法,但应纳入质量控制程序。
5.3 对分别制定有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容许浓度的粉尘,应优先选择测定呼吸性粉尘的接触浓度。
5.4 与BELs相配套的生物材料中有害物质及其代谢物或效应指标的测定按照相关检测方法标准执行,并按照GBZ/T 173保的规定保证生物监测质量。
6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控制原则及要求
6.1 化学有害因素控制的优先原则
6.4.1 对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接触的控制,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实际情况,按照GBZ 1的要求采取综合控制措施。
6.4.2 消除替代原则。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用无害替代有害、低毒危害替代高毒危害的工艺、技术和材料,从源头控制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
6.4.3 工程控制原则。对生产工艺、技术和原辅材料达不到卫生学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和化学有害因素的特性,采取相应的防尘、防毒、通风等工程控制措施,使劳动者的接触或活动的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符合卫生要求。
6.4.4 管理控制原则。通过制定并实施管理性的控制措施,控制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程度,降低危害的健康影响。
6.4.5 个体防护原则。当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仍不能实现对接触的有效控制时,应联合使用其它控制措施和适当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通常在其他控制措施不能理想实现控制目标时使用。
6.4.6 在评估预防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时,还应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的种类以及为减少风险而需要付出的成本。
6.2 职业接触控制要点
6.4.7 在制定职业接触控制措施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发生接触的途径,包括经呼吸道吸入、经皮肤吸收和经口摄入;
6.4.8 采取的控制措施应具有针对性,能有效防止该有害因素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6.4.9 应选择最有效和最可靠的控制措施,避免有害因素的泄漏或尽可能使其播散最小化;
6.4.10 应定期检查和评估所有控制措施的相关要素,并保持其持续有效;
6.4.11 应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化学有害因素以及采取的对应控制措施告知所有相关的劳动者,并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6.4.12 应确保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不会威胁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
6.3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控制要求
6.4.13 劳动者接触制定有MAC的化学有害因素时,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任何工作地点的最高接触浓度(maximum exposure concentration,CME)不得超过其相应的MAC值。
6.4.14 劳动者接触同时规定有PC-TWA和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时,实际测得的当日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exposure concentration of time weighted average,CTWA)不得超过该因素对应的PC-TWA值,同时一个工作日期间任何短时间的接触浓度(exposure concentration of short term,CSTE)不得超过其对应的PC-STEL值。
6.4.15 劳动者接触仅制定有PC-TWA但尚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时,实际测得的当日CTWA不得超过其对应的PC-TWA值;同时,劳动者接触水平瞬时超出PC-TWA值3倍的接触每次不得超过15 min,一个工作日期间不得超过4次,相继间隔不短于1 h,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PC-TWA值的5倍。
6.4.16 对于尚未制定OELs的化学有害因素的控制,原则上应使绝大多数劳动者即使反复接触该因素也不会损害其健康。用人单位可依据现有的充分信息、参考国内外权威机构制定的OELs,制定供本用人单位使用的卫生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劳动者的接触。
6.4 控制措施
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超过行动水平时,用人单位应参照GBZ/T 225的要求采取包括防尘、防毒等工程控制措施、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生培训等技术及管理控制措施。行动水平不作为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岗位津贴的依据。
6.5 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水平及其分类控制
6.4.17 按照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可将劳动者的接触水平分为5级,与其对应的推荐的控制措施见表5。
表5 职业接触水平及其分类控制
接触等级 | 等级描述 | 推荐的控制措施 |
0(≤1% OEL) | 无接触 | 不需采取行动 |
Ⅰ(>1%,≤10% OEL) | 接触极低,根据已有信息无相关效应 | 一般危害告知,标签、SDS、培训等 |
Ⅱ(>10%,≤50% OEL) | 有接触但无明显效应 | 一般危害告知、针对特定因素的特殊危害告知 |
Ⅲ(>50%,≤OEL) | 显著接触,需采取行动限制活动 | 一般危害告知、特殊危害告知、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健康监护、作业管理 |
Ⅳ(>OEL) | 超过OELs | 一般危害告知、特殊危害告知、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健康监护、作业管理、个体防护用品和工程、工艺控制 |
注:一般危害告知是指通过包括标签和其他警示形式、安全数据表以及培训等措施进行的综合的危害信息交流;特殊危害告知则是对某一具体化学有害因素特定危害所进行的告知。 作业管理包括对作业方法・作业时间等制定作业标准,使其标准化;改善作业方法;对作业人员进行指导培训以及改善作业条件或工作场所环境等。 |
6.5,2 工作场所化学物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管理见 GBZ/T 229.2。
7 正确使用本部分的说明
见附录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部分的说明
A.1 制定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目的
A.1.1 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制定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目的是指导用人单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避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因过度接触化学有害因素而导致不良健康效应。
A.1.2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用人单位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程度以及防护措施效果的重要技术依据,是实施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及风险交流的重要工具,也可作为设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报警值的参考值。
A.1.3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也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技术依据。
A.2 不同类型职业接触限值的正确运用
A.2.1 在正确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状况或劳动者个人接触水平时,应正确运用PC-TWA、PC-STEL或MAC,并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空气采样、监测。
A.2.2 PC-TWA是评价劳动者接触水平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状况的主要指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定期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系统接触评估,或因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等发生改变需要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重新进行评估时,尤应着重进行CTWA的检测、评价。
A.2.2.1 个体检测是测定CTWA的比较理想的方法,能较好地反映劳动者个体实际接触水平和工作场所卫生状况,是评价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的主要检测方法。
A.2.2.2 定点检测也是测定CTWA的一种方法,主要反映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也反映劳动者的个体接触水平。应用定点检测方法测定CTWA时,应采集一个工作日内某一工作地点、各时段的样品,按各时段的持续接触时间与其测得的相应浓度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一个工作日的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可按公式(A.1)计算。
式中:
CTWA ——8 h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8 ——一个工作日的标准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h);工作时间>1 h但<8 h者,原则上仍以8 h计;
C1,C2······Cn——T1,T2······Tn时间段测得的相应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
T1,T2······Tn——C1,C2······Cn浓度下劳动者相应接触的时间。
示例1:
乙酸乙酯的PC-TWA为200 mg/m3,劳动者接触状况为:400 mg/m3,接触3 h;60 mg/m3,接触2 h;120 mg/m3,接触3 h。代入上述公式:
CTWA=(400 mg/m3×3 h+60 mg/m3×2 h+120 mg/m3×3 h)/8=210 mg/m3,>200 mg/m3,超过该物质的PC-TWA。
示例2:
同样是乙酸乙酯,若劳动者接触状况为:300 mg/m3,接触2 h;200 mg/m3,接触2 h;180 mg/m3,接触2 h;不接触,2 h。代入上述公式:
CTWA=(300 mg/m3×2 h+200 mg/m3×2 h+180 mg/m3×2 h+0 mg/m3×2 h)/8=170 mg/m3,<200 mg/m3,则未超过该物质的PC-TWA。
A.2.3 劳动者在不同时间段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TWA水平在PC-TWA值上下波动,这种波动因物质的不同容许波动的范围而有所不同。为限制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短时间过高浓度的接触,保护劳动者即使短时间接触这些因素也不会发生急性毒性作用,对化学有害因素制定了相应的PC-STEL。
A.2.3.1 在PC-STEL水平及以下的短时间持续接触不会导致刺激,慢性或不可逆性组织损伤,依赖剂量-率的毒性效应,以及麻醉程度足以导致事故率升高、损害自救能力或大幅降低工作效率。
A.2.3.2 PC-STEL主要用于以慢性毒性作用为主但同时具有急性毒性作用的化学物质,是与PC-TWA相配套的短时间接触限值,可视为对PC-TWA的补充。在对制定有PC-STEL的化学因素进行评价时,应同时使用PC-TWA和PC-STEL两种类型的限值。即使一个工作日内的CTWA符合卫生要求,CSTE也不应超过其对应的PC-STEL值,且在PC-TWA值以上至PC-STEL之间的接触不应超过15 min,每个工作日接触该种水平的次数不应超过4次,相继接触的间隔时间不应短于60 min。
如果实际测得的当日CTWA已经超过PC-TWA,则没必要使用PC-STEL防止这些效应。
A.2.3.3 在对制定有PC-STEL 的化学物质进行监测和评价时,应通过现场卫生学调查了解浓度波动情况,在浓度最高的时段按采样规范和标准检测方法进行采样和检测。
A.2.4 一次大量接触有害物质可能增加某些疾病的风险,仅依靠长时间平均接触的监测数据,可能会掩盖峰的漂移值,为了控制这种健康效应,对于具有PC-TWA 的物质尚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使用峰接触浓度控制短时间的最大接触,目的是防止在一个工作日内在PC-TWA若干倍时的瞬时高水平接触导致的快速发生的急性不良健康效应。
A.2.4.1 峰接触浓度与PC-STEL相似,都反映15min的接触。对于那些制定有PC-TWA但尚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劳动者当日的CTWA水平应控制在PC-TWA范围以内,同时,一个工作日内任何在PC-TWA水平以上的短时间接触都应当符合峰接触浓度的控制要求。
A.2.4.2 良好的设计和工业卫生措施可以确保工艺过程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变异程度过大,意味工艺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应采取措施重新加以控制。控制较高水平的接触旨在鼓励尽可能减少工艺中的变异,以确保劳动者得到相应的保护。
A.2.4.3 对峰接触浓度须应用本部分做出评价,但当可以运用PC-STEL或MAC时,则优先于峰接触浓度。
A.2.4.4 峰接触浓度对应短时间接触浓度,采样和检测方法同B.2.2.3。
A.2.5 MAC是针对具有明显刺激、窒息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健康损害的化学物质而制定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许超过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
A.2.5.1 MAC主要用于那些具有明显刺激、窒息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健康损害的化学物质,一般情况下,设有MAC的化学物质均无PC-TWA或PC-STEL。对于这些物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许超过其对应的MAC值。
A.2.5.2 在对规定有MAC的化学物质进行监测和评价时,应在了解生产工艺过程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工种和工作地点采集能够代表最高瞬间浓度的空气样品进行检测。
A.2.6 职业接触限值的计算单位以毫克每立方米(mg/m3)表示,与ppm的换算按式(A.2)进行。
式中:
C ——职业接触限值;
ppm——百万分比浓度;
MW ——测定物质的分子量;
24.05——20℃,101.3 KPa下1mol气体的体积。
A.3 混合接触的控制
A.3.1 大多数物质的OELs是针对单一化合物或含有一个共同元素或根的物质制定的,只有少数的OELs涉及到复杂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实际上,劳动者经常在一个工作班的工作中使用含有若干种物质的混合材料或在工作中同时或先后使用某种物质而接触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物。对于同时接触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物质时,应科学评估混合接触的健康影响。
A.3.2 对所有类型的混合接触的评估,都需要先对劳动者接触的每一种化学因素进行评估,以确保每一个因素都能遵守相应的OELs,对每个因素的接触都有足够的控制,再根据毒理学资料确定相互作用的类型,基于相互作用类型对混合接触进行评价。
A.3.2.1 当工作场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因素时,若缺乏联合作用的毒理学资料,应分别测定各化学因素的浓度,按公式(A.3)计算每个因素的接触限值比值,并按各个因素对应的OELs进行评价。
式中:C1,C2 ······Cn ——所测得的各化学因素的浓度;
PC-TWA1,PC-TWA2 ······PC-TWAn——各化学因素相应的容许浓度限值。
据此计算出的接触限值比值≤1 时,表示该物质的接触水平未超过接触限值,符合卫生要求;反之,当接触限值比值>1 时,表示该物质的接触水平已超过接触限值,不符合卫生要求。
A.3.2.2 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毒物质共同作用于同一器官、系统或具有相似的毒性作用,或已知这些物质可产生相加作用时,应按公式(A.4)计算混合接触比值(I)。当I≤1时,表示未超过OELs,符合卫生要求;反之,当I>1时,表示超过OELs,则不符合卫生要求。
式中:C1,C2 ······Cn ——所测得的各化学物质的浓度;
PC-TWA1,PC-TWA2 ······PC-TWAn——各化学物质相应的容许浓度限值。
示例3:
实际测得的某工作场所有害化学因素CTWA如下:丙酮 120 mg/m3,环己酮10 mg/m3,甲乙酮100 mg/m3;测定的CSTE如下:丙酮225 mg/m3,甲乙酮400 mg/m3。丙酮的PC-TWA、PC-STEL分别为300 mg/m3和450 mg/m3;环己酮的PC-TWA为50 mg/m3;甲乙酮的PC-TWA和PC-STEL分别为300 mg/m3、600 mg/m3。对其混合接触进行评价。
三种物质的临界不良健康效应均为上呼吸道刺激,可视为相加作用;丙酮还有中枢神经系统损害。评价结果如下:
ITWA=120/300+10/50+100/300=0.4+0.2+0.33=0.93;
ISTE=225/450+0+400/600=0.5+0+0.67=1.17。
8h混合接触的比值<1,没有超过OELs;短时间混合接触的比值>1,超出OELs。
A.3.2.3 当工作场所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物质并具有公认的协同作用和增强作用时,应采取更严格的控制措施。
A.3.3 应尽可能避免在接触的混合物中含有标注为“癌”和“敏”的化学物,对这些物质应采取可行措施控制其接触。
A.4 经皮吸收
A.4.1 制定OELs的前提是假定劳动者的接触途径主要为吸入接触。但是,许多化学物质除通过吸入接触外,还可通过皮肤、黏膜和眼睛直接接触蒸气、液体和固体,通过完整的皮肤吸收并引起全身效应。对这些化学物质标注“皮”的标识(如有机磷酸酯类化合物,芳香胺,苯的硝基、氨基化合物等),旨在提示即使该化学因素的空气浓度等于或低于PC-TWA值,劳动者接触这些物质仍有可能通过皮肤接触而引起过量的接触。患有皮肤病或皮肤破损时可明显影响皮肤吸收。
A.4.2 对于那些标有“皮”的标识且OELs较低的物质,在接触高浓度,特别是在皮肤大面积、长时间接触的情况下,需采取特殊的预防措施以减少或避免皮肤的直接接触。当难以准确定量其接触程度时,也必需采取措施预防皮肤的大量吸收。
A.4.3 对化学物质标注“皮”时,并未考虑该化学物质引起的刺激和致敏作用,对那些可引起刺激或腐蚀效应但没有全身毒性的化学物质原则上不标注“皮”的标识。
A.5 致敏作用
A.5.1 对化学物质标注“敏”的标识,是指已有的人或动物资料证实该物质可能具有致敏作用,但并不表示确定该物质PC-TWA值大小依据的临界不良健康效应是致敏作用,也不表示致敏作用是制定其PC-TWA值的唯一依据。未标注“敏”标识的物质并不表示该物质没有致敏能力,只反映目前尚缺乏科学证据或尚未定论。
A.5.2 对化学物质标注“敏”的标识,旨在保护劳动者避免诱发致敏效应,但不保护那些已经致敏的劳动者。使用“敏”的标识不能明显区分所致敏的器官系统。
A.5.3 避免接触致敏物及其结构类似物,可减少个体过敏反应的发生。接触致敏物,即使浓度很低,易感个体也可能产生疾病症状,对某些敏感的个体,防止其特异性免疫反应的唯一方法是完全避免接触致敏物及其结构类似物,应通过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
A.5.4 只有很少的人会因为接触而产生致敏,应通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筛检易感人群。对工作中接触已知致敏物的劳动者,应进行教育和培训(如检查潜在的健康效应、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知识)。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尽早发现特异易感者,并及时调离接触。
A.6 致癌作用
A.6.1 致癌性标识按国际癌症组织(IARC)分级,在备注栏内分别用G1、G2A、G2B标注,并作为参考性资料。化学物质的致癌性证据来自于流行病学、毒理学和机理研究。IARC根据化学物对人致癌性的证据,将潜在化学致癌性物质分类为:对人致癌(G1)、对人可能致癌(G2A)、对人可疑致癌(G2B)、尚不能分类为对人致癌(G3)和可能对人无致癌性(G4)。根据实际情况,本部分采纳IARC的致癌性分级标识G1、G2A、G2B,作为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参考。
A.6.2 对于标有致癌性标识以及有可能损伤基因的化学物质,应采取最先进的技术措施与个人防护,以减少接触机会,尽可能保持最低的接触水平。
A.7 不同工时制度职业接触的评价要求
A.7.1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OELs是基于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8 h、每周40 h工作制)制定的。对以周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的职业接触宜以周评价为主;对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的职业接触宜以日评价为主。
A.7.2 对于每日接触时间超过1 h但不足8 h或每周工作时间不足40 h的,以8 h或40 h TWA进行评价。对于每日接触时间不足1 h的,可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和化学物质的特性参照该物质的MAC或PC-STEL 进行评价。
A.7.3 当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h或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h时,由于长时间工作可能会导致有害物质的吸收增加,代谢排除不完全,甚至使体内有害物质累积而可能使剂量达到引起不良健康效应的程度。因此,对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时制的,应根据工作时间延长和恢复时间减少调整长时间工作的PC-TWA值。实际应用时可参考Brief 和Scala模型。 长时间工作OEL=标准限值×折减因子(Reduction Factor,RF),根据不同情况,使用相应公式计算RF。
A.7.3.1 如每天工作超过8h,可应用公式(A.5)进行日接触调整:
式中:h——每天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h)。
A.7.3.2 如每周工作超过5d和超过40h时,可应用公式(A.6)进行周接触调整:
式中:h——每周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h)。
A.7.4 在对实际接触水平进行标化时,原则上只对规定有PC-TWA的物质进行标化,对MAC或PC-STEL、具有刺激性和臭味的物质、以及单纯刺激性、安全或健康风险极低、生物半衰期少于4 h或技术上实施困难的物质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A.8 生物监测与生物接触限值
A.8.1 生物监测是对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劳动者的血液、尿等生物样品中该有害物质的浓度、代谢物浓度、或者是对能够预测、预警且又必须预防的效应及其程度的测定,是评估劳动者接触和健康风险的方法之一,是对通过空气采样进行接触评估的补充。
A.8.1.1 生物监测指标可分为接触指标和效应指标:
——接触指标。对接触个体生物样品中化学物质和/或其代谢产物浓度进行的测定,可确定机体吸收的程度,如血铅、尿砷含量的测定;
——效应指标。对接触引起的机体生理、生化效应强度进行的测定,如血中胆碱酯酶、血锌原卟啉等的测定。
A.8.1.2 生物样品的采集时间应遵守本部分表4所规定的时间。对于非常规工作班制,不建议对BELs做任何调整或使用校正因子。
A.8.2 BELs是为发现和评价劳动者潜在健康危害而制定的参考指南值。理论上,BELs更能反映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吸收剂量,是与所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相关的生物指标参考值。
A.8.2.1 大多数BELs是基于与OELs的相关性制定的,一些BELs(如铅)的制定依据则与不良健康效应的发生有关。
A.8.2.2 在制定BELs时考虑了毒物代谢动力学(toxicokinetic)和毒物动力学(toxicodynamic)的信息,有关毒物代谢、分布、蓄积、排泄以及效应的知识有助于更有效地使用BELs。如果劳动者接触时间差别较大,在评价生物接触水平时则应考虑该因素的毒物动力学和毒效学资料。
A.8.2.3 BELs值既不是安全浓度和危险浓度之间的严格界限,也不是毒性的指标,不能明确区分有害与无害接触,个体样本中测定物的浓度超过BEL并不意味健康风险增加。制定了BEL并不意味必须要进行生物监测。
A.8.2.4 对于非特异性的职业接触,生物监测结果并不能区分职业接触和非职业接触以及接触水平。BEL并不用于不良健康效应的测量或职业病的诊断。
A.9 应用OELs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A.9.1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OELs是基于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指南,是健康劳动者在特定时间内容许接触某种浓度的危害物且风险很小的容许剂量,所规定的限值不能理解为“安全”与“不安全”的精确界限。
A.9.1.1 在确定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OELs时,所依据的健康效应类型因物质不同而异,不能简单地将2种不同化学物质的OELs作为毒性比较的指标用以判断化学物质的毒性等级。因为某些物质OELs的确定依据的是明确的健康损害,而有一些物质OELs的确定则是依据不适、刺激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等效应。
A.9.1.2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OELs主要用于正常工作条件的职业接触。劳动强度、温热条件、放射线、气压等往往会增强有害物质的健康影响。因此,应用OELs时需要注意工作条件的影响。为了尽可能减少非正常条件下任何因素的影响,应适当使用检测、报警和应对措施。
A.9.1.3 对有害物质的易感性因人而异。即使接触水平在容许浓度以下,也有可能出现不适、使当前的健康异常状况进一步恶化、或者不能防止职业病发生等情况。因此,在观察到劳动者出现某些健康异常时,不能只以超过OELs为理由就作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唯一依据。
A.9.1.4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OELs只适用于职业人群,不适于评估或控制非职业性接触。
A.9.2 生物材料中的化学物或其代谢产物,或生物效应是反映个体可能“吸收”某种化学物的指标之一,通过生物监测可间接反映劳动者接触化学物的量,有助于检测和测量化学物通过呼吸道以及经皮肤或消化道的吸收、评估机体负荷、在缺乏其他接触测量数据时推断既往的接触、检测劳动者的非职业性接触,测试个人防护用品和工程控制效果以及监测作业实施状况。对于通过其他途径(通常经过皮肤)进入机体并有可能造成明显吸收的化学物质尤应运用生物监测。
A.9.2.1 如果对从不同场合获得的劳动者样本的测定结果持续超过其BELs,或同一工作场所和班组的一组劳动者的样本检测结果绝大多数超过BELs,应进行职业卫生调查、评估,以寻求测定值过高的合理的解释,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以减少接触。在可能的条件下,应排除可能存在的、与作业相关的因素,采取措施以减少接触的影响。
A.9.2.2 受个体生活习惯(生理波动、个体差异、吸烟或饮酒等)、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皮肤吸收、防护用品的使用、接触工作场所以外的有害因素等影响,生物监测值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浓度有时并不一定显示很好的相关性。即使劳动者某个具体的生物指标超过了相应的BEL,也不能不作分析就下结论认定其健康影响是因为过度接触所致。相反,一些敏感个体的生物监测值低于BEL时也可能会受到伤害。因此,在应用生物监测结果评价劳动者潜在健康危害时,应综合分析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水平、防护状况以及劳动者个体健康状况,不能仅凭是否超过BEL就评价劳动者的不良健康影响或诊断职业病。
A.9.2.3 具体样本的生物测定可能受生物材料变异性的影响,这种变异可由各种因素引起,如摄入液体、高温、过重的体力负荷、用药等可能造成生物材料的浓缩或稀释,从而影响测定结果。
A.9.2.4 由于样品中测定物的浓度容易发生变化,因此不应依赖单一样本的测定结果。管理行动通常不应依据单次独立的测定,而应依据多次采样测定或重复样本的分析。如果有充分理由确信劳动者发生了明显的接触,可以根据一次高浓度的检测结果使劳动者脱离接触。反之,检测结果低于BEL并不一定表示没有健康危险。
A.9.2.5 由于诸多原因,空气监测和生物监测的结果可能并不一致,包括但并不限于与工作有关的因素和方法学因素,如:
a) 劳动者的生理学结构和健康状况,如身体结构、饮食(水和脂肪摄入)、代谢、体液组成、年龄、性别、妊娠、用药以及疾病状况;
b) 职业接触因素,如工作强度和持续时间、皮肤接触、温度和湿度、同时接触其他化学物以及其他工作习惯;
c) 非职业接触因素,如社区和家庭空气污染物、水和食物成分、个人卫生、吸烟、饮酒和用药、接触日常用品或因业余爱好或其他工作场所造成化学物质的接触;
d) 方法学因素,包括样本采集和保存过程中的污染或变质,以及选用的分析方法的偏差;
e) 与劳动者呼吸带有关的空气监测仪器的位置;
f) 粒径分布和生物利用度;
g) 个人防护装置的不同效果。
A.9.3 本部分应在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新增职业接触限值的主要研究单位及主要研究人
B.1 本部分汇总增加了近年来研究制定的的28种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其中,化学有害因素24种、粉尘3种、生物因素1种。新增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主要研究单位及主要研究人见表B.1。
表B.1 新增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序号 | 化学因素名称 | 主要研究单位 | 主要研究人 |
1. | 碲及其化合物(不含碲化氢)(按Te计)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 谢广云、吕京、贺锡雯、崔涛。 |
2. | 草甘膦 |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医科大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镇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朱宝立、张锋、许建宁、王全凯、曹文东、张红兵、邵华、张志虎、蔡翔、窦建瑞、姜方平、葛琴娟、谢石、钱海洋。 |
3. | 丙烯菊酯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河北联合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 李斌、关维俊、肖经纬、庞淑兰、邢彩虹、王海华、李忠生、孟会林、崔涛、鱼涛、王茜、白玉萍、陈刚。 |
4. | 过氯酸铵粉尘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六院四十六所、大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内蒙古航天医院、湖北襄阳新东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医院。 | 彭开良、赵素丽、邵元鹏、赵培枫、吕新民、李艳萍、巫丰宏。 |
5. | 工业酶混合尘 工业酶 |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北省卫生监督所、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诺维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梁友信、雷玲、朱菊一、郑玉新、黄文燕、练海泉、张博、施健、崔军。 |
6. | 十溴联苯醚 |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山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 史廷明、闻胜、陈卫红、孙刚涛、刘家发、王景江、陈明、李永刚、邵华、单永乐。
|
7. | 二噁英类化合物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中心。 | 陈卫红、张敏、史廷明、王丽华、祁成、闻胜、翁少凡。 |
表B.1 新增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续)
序号 | 化学因素名称 | 主要起草单位 | 主要起草人 |
8. | 四氢化硅 |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 | 史廷明、夏颖、古娜利、陈卫红、邵生文、闻胜、杨晓琳、易桂林。 |
9. | 过氧化甲乙酮 |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赵淑岚、刘静、张万超、张明、杨雪莹、李梅莉、张巧耘。 |
10 | 杀鼠灵(3-(1-丙酮基苄基)-4-羟基香豆素)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泗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许建宁、付朝晖、 王全凯、刘黎、俞文兰、谢广云、李军延、张恒东、周新亚、姚成宜、何仁伟、丁绪高、张桂平。 |
11. | 三甲基氯化锡 |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清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广东省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东莞市常平医院、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广东省医学实验动物中心。 | 吴邦华、唐小江、杨爱初、黄汉林、康利莎、李南春、张晋昕、王国彬、谢玉璇、赖关朝、林忠宁、葛怡琛、阮小林、睢罡、武昕、戎伟丰、黄明、郑少银、胡建辉、单金华、钱亚玲、任雪峰、李小亮、李来玉。 |
12. | 双酚A |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巴陵石化公司职业病防治所。 | 周志俊、任东升、何永华、邬春华、常秀丽、李国宏、谢美意。 |
13. | 溴鼠灵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许建宁、付朝晖、 王全凯、俞文兰、张恒东、李建国、邵华、周新亚、谢广云、刘黎。 |
14. | 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 粉尘(玻璃棉、矿渣棉、岩棉)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镇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市栖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 | 李涛、朱晓俊、陈永青、张敏、徐岚、葛琴娟、刘丽萍、张恒东、韩恩龙、韩磊、贾晓东、王如刚、杨磊、张德信、许妍。 |
15. | 二甲氧基甲烷 | 深圳市龙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林琳、刘渠、张茂棠、李刚、于碧鲲、陈浩、丁鸿、崔鹂、朱志峰、陈伟峰、陈青松、陈卫、杜洪凤。 |
16. | 2-丁氧基乙醇 |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 | 赵淑岚、张健、封琳敏、张万超、刘静、王延让、李小娟、周长美、唐虹、时作龙、赵琼、汪冀。 |
表B.1 新增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续)
序号 | 化学因素名称 | 主要起草单位 | 主要起草人 |
17. | 甲基叔丁基醚 |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职业病防治所。 | 吴邦华、黄汉林、戎伟丰、阮小林、赖关朝、黄珊红、杨爱初、谢玉璇、越飞、吴川、朱燕群、何嘉恒、崔凡、陈慧峰。 |
18. | 1-溴丙烷 |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周志俊、徐甫、常秀丽、邬春华、李卫华、秦宏、丁道正。 |
19. | 2,4-二氯苯氧基乙酸(2,4-滴)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谭枫、许建宁、王全凯、宁康、朱钰玲、谢广云、温亚男、张恒东、龚伟、邵华、唐仕川、李建国、付朝晖、张志虎、韩磊、张锋、谢韬、秦振顺、赵春香、余再、李欢欢。 |
20. | 二甲基亚砜 |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宜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史廷明、江中发、邵生文、罗苹、张海、卫婷婷、黄健、姚永祥、毛燕妮、闻胜、陈卫红、徐勇、余青、杨勇。 |
21. | 对苯二胺 |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东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北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张明、张美辨、刘静、刘保峰、曾强、赵淑岚、樊琳、方兴林、朱宝立、缪荣明、周利红、张露新、顾文奎、谢红卫、方家阳。 |
22. | 苯醌 | 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张志虎、门金龙、陈学磊、谭枫、许建宁、潘兴富、王全凯、唐仕川、付朝晖、张恒东、张锋、李建国、秦振顺、宁康、孟潇、张梦萍、邵华。 |
23. | 三溴甲烷 |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医科大学、江苏省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朱宝立、龚伟、李小娟、刘炘、吕中明、韩磊、丁恩民、陈晓敏、王海军。 |
24. | 莠去津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 谭枫、许建宁、谢广云、温亚男、王全凯、张志虎、邹薇、张恒东、张锋、曹承宇、齐武、秦振顺、赵春香、宁康、谢涛、刘红梅。 |
B.2 本部分汇总了已发布的生物监测指标,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见表B.2。
表B.2 已发布的生物监测指标标准(WS/T)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序号 | 原标准名称 | 生物监测指标 | 主要起草单位 | 主要起草人 |
1. | WS/T 110—1999职业接触甲苯的生物限值 | 尿中马尿酸、终末呼出气甲苯 | 北京医科大学劳动卫生教研室、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 沈惠麒、胡宣扬。 |
2. | WS/T 111—1999职业接触三氯乙烯的生物限值 | 尿中三氯乙酸 | 北京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 王顺珍、赵素娟、陈震阳。 |
3. | WS/T 112—1999职业接触铅及其化合物的生物限值 | 血中铅 |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 吴宜群、汤晓勇、李春玲、唐瑾。 |
4. | WS/T 113—1999职业接触镉及其化合物的生物限值 | 尿中镉、血中镉 |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株洲冶炼厂职工医院。 | 黄金祥、赵阳、任振斌。 |
5. | WS/T 114—1999职业接触一氧化碳生物限值 | 血中碳氧血红蛋白 |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 黄明芳、高青。 |
6. | WS/T 115—1999职业接触有机磷酸酯类农药的生物限值 |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校正值) | 上海医科大学劳动卫生教研室 | 薛寿征、周志俊。 |
7. | WS/T 239—2004职业接触二硫化碳的生物限值 | 尿中2 -硫代噻唑烷-4-羧酸 | 浙江大学医学院公共卫生系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研究所。 | 简乐、陈苘。 |
8. | WS/T 240—2004职业接触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生物限值 | 尿中氟 | 复旦大学劳动卫生教研室 | 贾晓东、金泰廙。 |
9. | WS/T 241—2004职业接触苯乙烯的生物限值 | 尿中苯乙醇酸加苯乙醛酸 |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福州晋安区卫生防疫站、齐鲁石油化工公司职业病防治所。 | 沈惠麒、沈波、聂兴田。 |
10. | WS/T 242—2004职业接触三硝基甲苯的生物限值 | 血中4-氨基-2,6-二硝基甲苯-血红蛋白加合物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辽宁辽阳153医院。 | 郑玉新、刘玉瑛、王雅文、王强、庞朝强。 |
11. | WS/T 243—2004职业接触正己烷的生物限值 | 尿中2,5-己二酮 |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庄志雄、黄先青、何家禧。 |
12. | WS/T 264—2006职业接触五氯酚的生物限值 | 尿中总五氯酚 | 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 | 王延让、杨雪莹、李建国、张健、李浩、张昊、赵淑岚。 |
13. | WS/T 265—2006职业接触汞的生物限值 | 尿中总汞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职业病医院。 | 朱秋鸿、黄金祥、孙道远、闵珍、张福钢。 |
14. | WS/T 266—2006职业接触可溶性铬盐的生物限值 | 尿中总铬 |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山东省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贾光、张济、刘岚铮、沈惠麒。 |
15. | WS/T 267—2006职业接触酚的生物限值 | 尿中总酚 |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卫生防疫站。 | 王洁、李思惠、金惜雯、朱毅贞、舒佩玲。 |
B.3 本部分汇总增加近年来研究制定的13种职业接触生物限值,主要研究单位及主要研究人见表B.3。
表B.3 新增生物监测指标的主要研究单位及主要研究人
序号 | 生物监测指标 | 主要研究单位 | 主要研究人 |
1. | 尿中草甘膦 |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医科大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镇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朱宝立、张锋、刘炘、许建宁、张志虎、朱道建、窦建瑞、姜方平、葛琴娟、谢石、潘丽萍、沈欢喜。 |
2. | 血中N-甲基氨甲酰血红蛋白加合物(NMHb) |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浙江医院、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市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钱亚玲、徐承敏、路艳艳、柴剑荣、张幸、陈伟国、唐红芳、阮征、刘强、刘丹华、王晗、朱海豹、潘吉、吴昊、孙川、李涛、张海娟、沈利明。 |
3. | 尿中锑 | 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院。 | 宋为丽、黄忠科、张裕曾 李小萍 易桂林 郑丹 徐晓丽 王敏、江金凤、陈志亮、付小蕾。 |
4. | 尿中1-溴丙烷 | 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无锡市职业病防治医院)、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江苏省宜兴市瑞济医院。 | 缪荣明、朱宝立、杨德一、张明、高峰、周志俊、王生、周长美、丁帮梅、吴为民、尤德宏、孙先锋。 |
5. | 尿中1,2-双羟基-4-(N-乙酰半胱胺酸)-丁烷(DHBMA) |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环境和职业卫生监测站。 | 程学美、周景洋、孔凡玲、赵敬、侯宏卫、夏昭林、张霞、聂兴田、李仁波、陈欢、杨绪廷、潘祥凯。 |
6. | 尿中丙酮 | 武汉科技大学医学院、湖北中医药大学、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 | 宋世震、梅勇、叶方立、周婷、吴磊、孙丹陵、姚群峰、许兵、孙荣斌、卢星星。 |
7. | 尿中二氯甲烷 |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 | 曾强、张明、杨德一、缪荣明、刘渠、赵淑岚、刘保峰、刘静、于碧鲲、崔鹂、张万超、宋文利。 |
8. | 尿中甲基马尿酸 | 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武汉科技大学医学院、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宋为丽、梅勇、王敏、江金凤、陈振龙、张玲、黄忠科、毛革诗、邵生文。 |
9. | 尿中苯乙醇酸加苯乙醛酸 |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医药科学研究所、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 | 张明、杨德一、王倩、赵淑岚、刘保峰、李建国、刘静、宋文利。 |
表B.3 新增生物监测指标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续)
序号 | 生物监测指标 | 主要研究单位 | 主要研究人 |
10. | 尿中甲苯二胺(2,4-TDA) |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无锡市职业病防治院、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杨德一、王延让、刘保峰、缪荣明、赵欣、张明、谢玉璇、朱志良、赵淑岚、张万超、任婕、刘静。 |
11. | 尿中N-甲基乙酰胺 |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市萧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如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钱亚玲、唐红芳、张幸、贾晓东、寿卫国、路艳艳、吴昊、徐承敏、柴剑荣、周连芳、蒋兆强、汪国权、陈淑林、冒明健。 |
12. | 血中四氯乙烯 |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宝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 贾晓东、刘美霞、杨凤、胡训军、李传奇、汪国权、沈朝烨、蒋志宏、刘武忠、秦景香、沈福荣、吴玉霞、谢禾。 |
13. | 尿中苯巯基尿酸 | 武汉科技大学医学院、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荆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宋世震、梅 勇、陈醒觉、姚永祥、叶玉杰、胡霞敏、叶方立、郑中华。 |
来源 | 职业病防治博士工作站 编辑 | 环小云.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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